浅析中职招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

2016-07-13 16:47徐驰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招生中职院校

摘 要 中职招生不正当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职业学校的形象,制约了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文章通过对招生不正当行为分析,提出解决对策,以促进中职招生良性竞争。

关键词 中职院校 招生 不正当竞争

作者简介:徐驰,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64-02

近几年来,随着普高热升温,在夹缝中生存的中职学校招生越来越难,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学者也不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确,造成中职招生难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体制机制的原因,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和中职学校自身诸多方面。我们既不能一味把问题推给社会,也不能一板子都钉在中职学校身上,要综合考虑,系统分析。虽然近几年国家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也让中职学生得到了一定实惠,但从根本上来讲,并没有改变中职招生难这一事实。“招生难,难招生”已成为当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瓶颈,并且它直接威胁着中职学校的生源,而生源是关乎一个学校“性命攸关”的问题,“有源则兴、无源则衰”,一个学校有了生源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就有了办学活力;反之,缺少生源或生源质量不好也就预示着被关停并转,会使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显得极为尴尬,同时还会挫伤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给学校发展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进而制约中等教育发展。为此,许多中职学校费尽心机,在生源方面找出路、想法子,把招生工作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倾其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有些民办和办学较差的学校,也许出于生存挣扎,也许出于功利驱动,面对生源日益萎缩,超越师德底线,暗箱操作,违规招收初中肄业生,给初三老师好处费及当地教育部门地方保护等,造成整个招生市场无序化。下面就目前非竞争招生行为几个突出表现及解决对策提出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勉。

一、中职招生不正当竞争现象

(一)降低生源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凡到中职学校读书的学生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学历及初中同等学历。而目前中职学校招收大部分学生都是被高中“抛弃”应届乡、镇中学毕业生,相对而言,他们文化底子薄、不愿学、习惯差、单亲留守较多,问题也多;还有少部分,来源渠道不同,社会关系复杂,有高中辍学的、有被他校开除的、有打工返乡的、有混社会的、更有甚者初中肄业的。虽然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中职学校招收初中肄业生,但中职学校进校门槛低,没有分数限制,加之初中文凭全国未联网,随便办一个假文凭应付上面教育部门检查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为完成学校下达给个人招生任务数,以免受到学校对自己经济处罚及不公平待遇,部分老师铤而走险,不顾师德和良心,只要愿来,不管对方学历高低,连哄带骗都收到学校。通常这类学生大都与社会有往来,社会上不良品行在他们身上都能体现:抽烟、酗酒、打牌赌博、打架斗殴、吸毒等,这不仅加大了学校管理难度,更为严重损害了职业学校声誉。这种只要肯来都收,不管好坏都留,追求数量不讲质量恶性循环,最终受害得还是中职学校。

(二)有偿招生

教育是一块圣地,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后,“利”字当头在人们思想意识里悄然渗透,教育这块处女地难免会受到冲击、侵蚀,在利益天平上,良心的砝码有时也发生了倾斜,甚至变了味。有偿招生在中职领域已成为公开秘密,而且愈演愈烈。由于监管不力,有偿数额逐年加码,特别突出表现为有些民办和办学较差的职业学校,为了生源,有恃无恐、不惜招生成本,扰乱了整个招生市场。现如今,凡下到中学招生的外来职校老师都觉得中学门槛太高,弄不好还遇到冷眼。中学校长是“门”,班主任是“水闸”,要让水闸放水必须先打开大门,“请吃喝、拉关系”成了招生敲门砖。关系好、好处费高的学校自然成了“香饽饽”,他们所到之处都倍受青睐,连同学们最信任如同父母般的班主任老师,在利益面前,失去了良知、失去了尊严和人格,成了金钱俘虏当上了说客,根本不从关爱学生今后发展角度出发,一切以利益最大化的学校作为吹嘘浮夸的对象,骗取家长学生的信任,不看对方学校办学资质、教学质量,等到学生到校后大呼上当;有个别班主任玩起了“一女多嫁”游戏,多个学校捞取好处费,最终学生成了班主任老师牺牲品,班主任老师成了招生最大受益者,由此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教育事业在人们心目中地位。

(三)地方保护主义

在我国,教育机构要受上一级教育部门领导。教育部门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往往采用不正当的行政手段,对本辖区之外的中职学校招生进行种种限制,从而达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每年招生临近时,当地教育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送生”任务数到各中学,并以此作为该学校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依据。对于个别不服从或任务数未达标校长及班主任采用批评或调离;对于其他地区职校的招生信息一律采用屏蔽、封锁,甚至打压;对参加中考的学生填报志愿,给予特殊“帮助”、“指点”;更为严重采取扣押中学考生准考证等方式进行限制。这些强有力地方保护措施,学生对外届信息如同“井中之蛙”,任凭校方摆布,这对学生及外地区职校来说绝对不公平:首先,本地区县级职校毕竟专业学历层次有限,遏制了学生自主选择不同专业及更高学历层次发展空间;其次,造成实力较强的区属或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困难大于县市属的中等职业学校。这些与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背道而驰,违背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和发展造成极大危害。

(四)招生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在生源日益萎缩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中职学校为了生存都要主动去找生源,彼此之间不得不开展激励的招生大战,你过河我拆桥,或明争或暗斗,虚假信息虚假承诺满天飞,中职学校的招生严重无序化。一是“普”、“职”竞争:为了自身的发展和自身的经济利益,一些普高没有严格执行中招的“三项”规定,违规招收“挂读生”变现招收“借读生”,使中职本来难招又雪上加霜。二是职教内部的竞争:由于普高层层筛选仅剩的生源不足以满足中职的任务数,常常遇到同一考生家庭十多所学校登门造访,使得家长和学生不知所从,面对良莠不齐的中职学校,难以做出最佳选择。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有些薄弱学校在招生中做虚假宣传,对未来就业“大包大揽”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对热门专业,不管学校自身的软硬件条件如何,争先开设,导致同一专业在一个县(市、区)所有职业学校都开,造成有限的职业资源严重浪费;有的为了生源,不惜贬低他校,坑、蒙、拐、骗初中学生和家长,甚至不惜动粗谩骂,严重的大打出手。而中职学校教师也常常怨声载道,上到领导,下到教职工,人人捆绑招生任务,有的与晋升晋级、评优评先挂钩,使正常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损害了中职学校的整体形象,造成十分不利于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后果,同时使初中毕业生家长们对中职学校失去信心,中职招生难陷入恶性循环。

二、解决中职招生不正当竞争的对策

(一)政府的宏观调控

高中扩招不能以毁灭中职教育为代价。国家在发展高中和高等教育的同时,应该保护和促进中职教育的发展,防止“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弊病重演,使普通高中与中职教育对初中毕业生的分流能形成合理的比例。当前,国家教育部要求地方教育部门对初中毕业生的分流应按照“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即初中毕业生升入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比例是1:1,实际执行中有的已达到1:4,有的甚至更低,这样造成中职学校“无米下锅”,引起中职生源哄抢。这就需要地方教育部门必须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强调法规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招生比例;对超比例下达计划,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要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

(二)营造良好的招生环境

招生环境是一个市场环境,中职招生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有缺陷的市场。要治理市场环境,仅靠学校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管理、指导。一是规范教育市场: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规范,严格审核学校办学资质;对不具备招生条件,办学资质存在问题的学校,应依法取消其招生、办学资格,实行统一管理和办学资格认定。二是规范招生市场:按照“政府领导,教育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所有招生学校的宣传资料必须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散发和进入媒体,从源头上杜绝了不负责任学校进入。各职能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对招生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稳定事件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三)建立中职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公开

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地门户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中职招生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审核通过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让学生和家长及时获取招生单位资质和招生信息。中等学校通常会在本校门户网站上开设招生宣传专栏,提供学校招生简章查询、在线咨询、网上报名等服务。初中学校可以在本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为本地区中职招生信息平台提供链接。信息全面公开使学生充分享受知情权、选择权,更好根据自己特长爱好选择理想职业学校,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加大中职招生督查力度

上级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督部门,要在招生期间重申纪律的规定,可以组成督查小组,采取多种形式对招生进行督查。包括:一是听取汇报,主动听取各区县级初中学校中职招生工作的情况汇报;二是实地调研,深入初中学校、街、镇、社区实地调查;三是师生访谈,组织部分学校教师和初中毕业生进行讨论或座谈;四是设立违规招生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各种违规违纪招生案件;五是暗访暗查,深入乡镇、街道询问群众,走访学生及家长,调查了解是否有违规招生现象。上级部门对违反中职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非法办学等的个人和组织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严格依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健康开展。

参考文献:

[1]徐健.“中职招生难”求解.江苏教育(职业教育).2015(2).

[2]周宝珍、张新风.多措并举破解中职招生难.湖北教育(综合资讯).2014(4).

[3]梁亮亮.新时期中职招生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向研究.考试周刊.2014(42).

[4]中职招生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向研究.职教论坛.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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