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赔偿何以由纳税人买单

2016-07-14 01:27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21期
关键词:赔偿法平均工资赔偿金



冤假错案赔偿何以由纳税人买单

然而迄今为止,国家赔偿实施过程中基本全额由财政支出,不见追偿踪影。追偿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确实存在很多障碍。如当前实行的责任人追责,基本是机关内部自行解决,往往容易“自罚三杯”了事,反正钱由国家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国家对冤假错案受害人进行赔偿是必须的,而且数额不会小。那么,这笔钱由谁来买单?

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陈满于1994年被海口市中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缓(按惯例2年后改无期徒刑)。今年2月1日,陈满被判无罪。而从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陈满已失去自由23年,被认为是国内已知被关押最久的冤狱犯。《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这也是陈满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也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5倍)赔偿误工费。致使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支付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应支付生活费。致使受害人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应支付生活费。在符合刑事赔偿条件的情形中,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次日赔偿标准的上涨,其实只是法律的“规定动作”。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年国家统计局都会发布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两高”再据此确立国家赔偿的日赔偿数额标准。

就在国家统计局发布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当天,备受关注的陈满案国家赔偿尘埃落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275万多元的赔偿金,不仅刷新了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纪录,也将前些年坊间“国家不赔法”的戏谑抛进了历史的垃圾桶。

国家赔偿财政拨付

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用纳税人的钱为冤假错案埋单,合理吗?

有人认为,冤假错案由相关部门的错误执法造成,这个错误由纳税人全额买单并不合理。对错案中的相应责任人追究责任,让真正犯错误的人或单位来埋单似乎是一个更合乎正义的安排。“冤假错案一旦被认定,政府机关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全国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秦希燕认为,应该对《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追偿的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罚金机制,以示对相关公务人员的惩戒和对受害人的额外补偿。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如果赔偿意味着责任追究,会“导致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刑事错案的出现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公检法三家的主事领导与办案人员,很难真正确定其中的责任。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在其论文中指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赔偿案件中,造成国家应予赔偿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可能并不是直接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而是涉及追责主体的领导或上级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公务人员完全可能是受命而为。

事实上,《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案件中实施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且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据媒体梳理,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至今,公开报道尚未出现过在国家赔偿后进行追偿的案件。追偿条款名存实亡。分析认为,《国家赔偿法》所指向的追偿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来执行,但既然国家财政已经对受害者给予了赔偿,“息事宁人、不做恶人的机关内部文化,都会促成‘慷国家之慨而不得罪人’的心态,导致追偿责任的怠于履行”。

导致这种分歧的原因,既有对冤假错案追责、追偿难进行妥协的现实考虑,也有法理上的争议,国家赔偿又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在性质上,到底是私法性质(民事责任)还是公法性质(行政责任)仍存有争议。私法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应将国家和个人置于同等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公法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属于公法责任,侵权主体即便是个人,也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与民事侵权不同。不过,即便是遵循公法说,也不可能任由国家权力的代理人错误地行使甚至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公权力,这不仅对于个体是一种伤害,对于公权力的威信也是一种严重伤害。

(澎湃新闻网2016.5.18、搜狐网201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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