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016-07-18 09:38孙芳侠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立法程序

孙芳侠

摘 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制度化的司法权力,体现了某种自由,但不是任意的和不受约束的自由,它是法官正当司法权力的运用。制度化的权力,在运用中,度的把握尤为重要,否则就失去自由裁量权设置的初衷。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监督;立法;程序

权力需要约束,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的目的,在于能够高效、灵活而合乎正义地实施法律,防止权力滥用、法官权力膨胀、曲解法律。

一、立法上控制。加强立法预测,完善立法技术,以减少法律涵量

立法控制是从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着眼,通过详尽而完备的实体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它的优点是,法官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基本上可以使每个案件得到依法处理,保证法律的确定统一;不足之处就是法律规范制定的越详细、越完善,说明立法者对社会冲突的预见性及对现实社会冲突的反映越准确、越真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

立法控制的关键问题在于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合适的“度”。不同的法律部门,度的要求又不一样。如果立法过于细密,无所不包,法律在适用上几乎不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样的法律就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的需求。反之,如果立法过于原则,法条数目过于简单,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就容易导致滥用甚至腐败。总之,任何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应该拒绝极端,应该是公平的,公正的,法律与道德,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

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有的法律条文过于简单,过于原则。就拿我国刑法来说,在关于量刑的部分规定就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例如刑法第195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金。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可由法官任意选择,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就非常大。再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适用此条款时,自由裁量的范围也很大。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逐步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立法控制,在立法时就要考虑给法官确定一个合适的度。这是阻却自由裁量权滥用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从程序上控制,完善司法监控机制

程序控制是从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着手,通过合理的司法程序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发达,但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不比大陆法系国家严重。我认为原因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上十分重视程序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制约,从而有效地弥补了其成文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不够的缺陷。我国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取得很大发展,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当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与司法程序设计的不完善、不公正、不科学有一定的关系。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强程序控制尤为重要。

实现司法真正独立,就要法院独立。法院独立,能够有效地为法官抵御外界的不法干扰提供有力保障,有助于法官拒绝、抵抗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压力,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我国来说,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院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法院的宪法地位还没有充分落实。法院不独立,地方保护主义就难以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难免屈服于外界干扰而变形走样。其次,就是法官独立。长期以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程序法规定的合议庭的职责也没有很好落实,有的案件需要经过庭长院长层层审批。专审法官无权决定案件审判结果,其自由裁量权不能行使,责任心不强。

三、改革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审判队伍质量;健全和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促进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一)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设定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它终归还是由具体的法官来掌握。法官的素质、心态如何都不能不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产生影响,而法官的认识能力有高有低,业务能力有强有弱,社会阅历有深有浅,个人品德也有差异,因此改进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审判队伍质量,成为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关键。我认为可以考虑改革现行法官人事任免制度,改考核制度维政治素质考核与业务素质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人事格局。根据考核结果相应提高或者降低法官的待遇,有助于形成法官爱岗敬业的风气,建立一支清廉、勤勉的队伍,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行主审法官制度,院长、庭长不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在机制阻却来自行政官员等渠道的干涉,除非主审法官认为案件重大或者疑难,有必要经过庭长报告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否则其他人员不得过问案情,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独立裁判。在办案方式上由个人阅卷改为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切实提高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尤其是对自由裁量部分的裁判,要将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反映在判决书上。同时,建立主审法官督导制度,由督导组定期随机抽查已结案件,对累计够一定数量的主审法官,调离岗位进行培训,或者调离法院系统。

四、加强人大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人大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使监督本身就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定期听取审判机关的报告、审查法官的执法情况、发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时,人大应当及时提出质询并督促法院纠正,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切实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不当裁量时,能够知法懂法,既而检举、控告、鼓励新闻媒体介入,对相关案件作报道、评述,以参与司法公正性的监督,有利于构成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总之,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不仅在中国,在其他国家也普遍存在。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制约机制,才可能促进法官权力的行使符合社会正义和实现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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