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地方立法权一年遵义市交出答卷

2016-07-18 11:50
遵义 2016年22期
关键词:立法权遵义市饮用水

文丨记者 汪 溪

行使地方立法权一年遵义市交出答卷

文丨记者 汪 溪

遵义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今一年过去,《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已经公布实施,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即将出台,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成果即将显现。

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在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之前,我国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49个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贯彻这一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设区的市、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予以确定。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可同步开展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2015年9月25日,第十二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遵义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是贵州省设区的市、州中第一批获得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如今,一年过去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已经公布实施,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即将出台,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成果即将显现。

走好程序第一步

2015年10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对遵义经济社会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这一时刻,遵义已期待太久。

无缝承接、及时行权,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先期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程序保障、知识储备、立法谋划等方面作了精心准备。

地方立法权来了,遵义也准备好了。要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打下基础、立好规矩,就要先有程序性法规,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为确保地方立法有章可循,开展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工作,明确由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在遵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积极配合、立法咨询专家的智力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下,《条例》制定工作顺利推进。《条例》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于2016年1月22日由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同意由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对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报请批准和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确立了遵义市地方立法活动的主体、原则、权限、程序等内容。《条例》中明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专章设定了地方立法准备环节,对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起草法规案的主体、要求、法规起草组织、起草要求等作了详尽规定。《条例》分两章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充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确立了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参与立法活动等制度,切实扩大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共识。

《条例》是遵义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为遵义市今后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据,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遵义”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于2016年6月6日正式公布施行,这是遵义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在《条例》出台之后,遵义市地方立法之路有了程序法,有了总的章程,这才正式启程。

饮用水源保护终出重拳

自1997年撤地设市以来,遵义市中心城区现有5个区域建制,包括北郊、南郊、海龙、红岩、中桥、水泊渡等六大水库。以这六大水库为核心的四大水体保护水域和地域,是遵义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然而这六大水库最大的也只是中型水库,环保措施滞后,加之离城市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不断扩张,各种产业快速发展,遵义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面临严峻形势,若再不加大治理力度,必将危及市民饮用水安全。

从1999年起,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就连续开展了重点以水为主题的“遵义环保世纪行”活动,通过人大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全民的环保意识与法制观念,督促各级政府增加投入,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大了水源水质、供水水质的监测与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还多次以常委会、主任会议、专委会、代表小组等形式视察饮用水源地,提出保护的工作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旧有许多问题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设置,鉴于当时没有地方立法权,无法从工作机制上加以解决。

新蒲中桥水库一角(胡志刚/摄 )

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遵义市人大常委会首先将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列入立法的项目之一。在这些年大量调研的基础上,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定》,并在2015年10月1日后,正式转入制定程序。

牵头负责这项工作的是遵义市人大法工委和城建环资委,在遵义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他们多次组织调研组深入各水源点及所在县区进行调研。

遵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鹏全程参与了前期的调研和后期的草案起草。尽管在遵义市法检系统有着十几年的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立法对于他来说还是头一遭。

“立法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胡鹏一边在他桌上半米高的资料堆里埋首找资料,一边告诉记者,“在2015年之前,全国只有省会城市和部分较大城市才有地方立法权,所以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就非常重要。”法工委和城建环资委积极收集上位法和其他有过地方立法经验的城市的类似资料,还远赴四川成都调研学习集中式水资源保护立法经验。

经过半年的调研和起草,今年6月,他们向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遵义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而这份《条例(草案)》的出台过程,也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

《条例(草案)》进入二审后,法工委召开了遵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市直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对一审意见进行论证吸纳。法工委主动与遵义市“两院”及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得到了大力支持。7月16日,还在遵义市人大常委会网站、遵义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遵义日报》全文刊登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一府两院”、部分市直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县级人大常委会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还赶赴贵州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和法工委听取了意见建议。

胡鹏还告诉记者,最初的草案,标题和全文里用的是“中心城区”,有等代表提出,“中心城区”一词不是法律概念,甚至可以理解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县城的中心城区,与《条例(草案)》的内容所指不符,因此建议将标题及全文中所有的“中心城区”都修改为宪法和法律上的概念“市辖区”。从“中心城区”到“市辖区”,看似一个简单的词语变动,实则体现了立法的严谨。

一个月的时间里,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关于保护区的范围、具体保护职能划分、禁止行为及罚则等方面的修改建议176项。

经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9月上旬《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已上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就将正式实施,这对于提升公众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各级各部门加强对市辖区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都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一年试验,遵义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即将交出答卷。

猜你喜欢
立法权遵义市饮用水
我为旗帜增辉
——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老年大学校歌
GC-MS法测定生活饮用水中的2-MIB和GSM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定性和界限
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检验质量控制
遵义市关工委:围绕示范抓巩固“五好”组织显活力
中国少年先锋队遵义市第一次代表大会闭幕
地方立法权“下放”三年回顾
1927—1937年南京城市饮用水问题及其治理
我国立法体制发展中的立法权限之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在遵义市枫香镇花茂村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