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则呵护内容生产

2016-07-18 11:31文丨仁
遵义 2016年9期
关键词:狄更斯版权保护知识产权

文丨仁 民

以规则呵护内容生产

文丨仁 民

100多年前,大作家狄更斯在访美时遇到一件很恼火的事,自己的著作被美国的盗版书商卖得到处都是。那些美国媒体还批评他“抠门”:小说畅销暴得大名,还斤斤计较什么版权?这样的事,在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常识的今天看来,已是笑谈,但随着移动互联的发展、媒体融合的加速,“狄更斯的烦恼”却改头换面,以不同的形式困扰着今天的创作者。这样的困扰,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与相应版权法规制定滞后之间的矛盾。

比如,一些微信公号把别人的原创文章稍加改造,就规避了“原创保护”的设置;把纸媒的作品进行二次加工,音频化或者视频化,就躲开了“抄袭”的指责。广告铺天盖地的内容聚合类新媒体,到底是“新闻的搬运工”还是“媒体的行窃者”?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扫地时的灰尘“旋扫旋生”。

怎样以制度呵护内容生产,从现实情况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并不少,但重要的是,当网络突破了传统介质的边界,这些规则如何更好地渗透与落实到新媒体领域。当前,直接侵权行为已经比较好处理,但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搜索链接、APP、网盘等方式传播盗版作品,只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提供内容,这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而当云计算、P2P、网络聚合、快速建站等新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时,原始版权方以及被授权网站更难以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技术进步在给版权保护带来难题的同时,也为版权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版权印”“时间戳”等网络版权保护新手段,可以在“让正版流通起来”的同时,解决“招呼不好打,授权不好拿”的问题。著作权法也可以针对网络版权“优化细节”,例如删除侵权作品的时间规定、侵权行为的利益返还等。在欧洲,德、法、英等国家已经对内容聚合平台征收俗称的“谷歌税”,用所得税收扶持受互联网非法下载等行为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而更多的探索,还需要立法者、司法者、监管者和运营者在不断出现的个案中填补漏洞、积累经验,发现规律、完善规则。

现代媒体业诞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维护是始终不变的准则。也要看到,移动互联时代的知识产权规则不是为了对智力产品进行垄断,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媒体融合,因此需要以动态的眼光来看待业界发展。因此,新的规则需要在保护作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传播,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革新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以动态思维不断调整快速变化的传播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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