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报关单改版引伸出的对海关完税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

2016-07-20 01:21孙康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7期
关键词:报关单特许权使用费

孙康

201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此次修改删除了“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新增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报关单字段,而新增这些字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从而使海关掌握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

一、 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申报事项的意义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用从价税计税标准,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海关及报关单位来说都很重要。因此,搞好“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这三项申报事项,对确定海关完税价格就显得意义重大。

由于原报关单格式设计的原因,原报关单中并无申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专门填报项目,因此,有些报关单位即使具有特殊关系也未向海关主动申报。海关通常根据稽查线索发现特殊关系交易或者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并要求报关单位补充申报,如果报关单位补缴了相应税款,海关一般不再追究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三项申报事项,报关单位必须对申报事项做出“是”或者“否”的明确申报,该项措施是将审价认定环节前置,强化了报关单位的申报义务,如未如实申报前述事项,报关单本身将可能成为海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证据。

在现行海关对完税价格审定的工作流程中,都是在报关信息申报之后进行人工审核,这样被动的工作模式既不利于通关效率的提高,更不利于申报企业对价格是否合规的自我审查,这就造成了很多因为申报特殊关系或特许权使用费而导致的海关外转审价。此次报关单栏目的调整是为了让企业在申报前自我审查“特殊关系”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指标,如符合“特殊关系”的范围,就需要进一步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完税价格;“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则主要针对涉知识产权的产品范围(包括在海关已备案的和未备案的),这个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报关单此次改版中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申报事项的意义与价值主要在于:(1)调整相关申报栏目以符合现阶段的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2)解决了“报关单指标规定僵化与海关业务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3)“溢出”申报内容获得了规范申报项目地位;(4)审价认定环节前置,强化了报关单位的申报义务,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5)适应了海关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加强信息决策辅助的需要。

二、“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制规范

(一)“特殊关系确认”的填制审核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贸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贸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本栏目涉及的特殊关系包括:(1)贸易双方为同一家族的;(2)贸易双方互为对方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3)贸易一方受另一方控制的;(4)贸易双方都受第三方控制的;(5)贸易双方共同控制第三方的;(6)贸易一方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的股票或者股份的;(7)贸易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的;(8)交易双方是合伙成员;(9)贸易双方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述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因此在填制“特殊关系确认”栏目时首先确认是不是和签约的公司有特殊关系(例如母子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如果没有就默认为“否”。但是,如果交易的对方和国内的经营单位是同一个抬头,只是所在地区不一样,例如缤力特通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缤力特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一定要承认有特殊关系,要在特殊关系里面填“是”。

海关对企业申报价格如有疑问就会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并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当提供企业与出口商无特殊关系或者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完税价格的书面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是真实、准确的。如果海关不接受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证据,海关则会开始价格磋商程序,以确定更接近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格。

(二)“价格影响确认”的填制审核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贸易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如果特殊关系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如果进口企业能提供进口货物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以下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证明,应当视为虽有特殊关系但是没有对双方交易的货物的价格产生影响: (1)向境内没有特殊关系的购买者销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因此在“特殊关系确认”里面填“是”,海关也不一定会拒绝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价格。例如缤力特通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缤力特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申报价格”与缤力特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购货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接近,则可在“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否”。

海关审价部门会根据贸易双方公司是不是作为两个完全意志独立的商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是否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完成的交易。存在特殊关系本身不一定说明价格不能被海关接受,关键是企业要提供充分、合格的证明其成交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

(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制审核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进出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出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支付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此项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其特许权使用费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在海关审价过程中,海关会将是否存在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重点关注。因此,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就应如实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与货物有关与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应在向海关提供的发票列出来,以避免遭受海关质疑。

三、企业针对报关单改版后可能产生的完税价格申报不实的风险的对策

第一,企业应承担“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增强法律意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监管证件,交纳关税、增值税,避免触犯相关海关法律法规。 新版报关单中增加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自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报关时必须根据《审价办法》所列的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价格调整项目进行如实申报。如果企业未如实申报,而海关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特许权等价格调整项目与进口货物有关并构成进口货物销售的条件,企业前期的申报行为就可能作“申报不实”而受到海关处罚,乃至被认定为走私,从而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第二,企业应合理利用海关“预审价制度”。在进出口企业对货物的完税价格无法明确时,可以向所属海关申请对预备进口货物进行预审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是指海关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请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征收税款。但需注意的是预审价申请人应是适用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管理的企业。

第三,企业应善于利用“交保放行制度”。《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进出口企业如果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但又需要提前放行的,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据此,进出口企业在不知道如何正确选填“其他事项确认”的内容时,但又急需通关时可以先向海关提出交保放行的申请。在放行后,再与海关确认完税价格。

第四,企业应妥善保管与外贸业务有关的原始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有权在货物实际通关后或监管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对企业进行稽查,特殊关系、特许权使用费是稽查部门特别关注的项目。因此货物通关后,企业必须将每笔业务涉及到的外贸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资料进行整理存档,特别是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协议及与境外企业的资金往来的会计凭证等。

第五,企业应防患于未然,规范签订特许权转让协议。有些企业在签订相关特许权使用协议时,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及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不加区分混在一起,还有的企业把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与进口货物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加以区分。例如,一项特许权使用费中,既包括用于境外企业在境外生产货物所使用的专利技术的费用,又包括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内生产货物时所使用的专利技术的费用。显然,境内企业生产货物所使用的专利技术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不属于海关的征税范围。但是如果在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时,没有明确对两项费用加以区分,海关质疑时企业就难以解释清楚两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各自比例。因此,在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时,对不同性质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加以区分和明确,以避免或减少因海关质疑引发的风险。

第六,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殊关系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个非常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作为海关也不能保证所做出的完税价格的决定百分百的正确。因此如果企业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不应补税,可以针对海关做出的补税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如实申报”毕竟是进出口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而海关审价问题是海关领域技术性非常强的高度专业性问题,因此广大外贸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海关法规,尽快与企业内外部进行相关确认,以保证能够如实、准确填报新版报关单中所需的全部申报要素,最大限度避免上述海关法律风险的发生。另外在与海关开展价格磋商时,企业相关负责人员需要事先充分理解海关审价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聘请海关审价专业律师介入,在律师的协助下,从多方面入手全面收集证据资料,以实现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

参考文献:

[1]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揭开新版报关单“面纱”:3个必填新增审价项目该选Yes or No[EB/OL]. http://www.kwm.com/zh.

[2]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海关审价时为什么会关注特殊关系[EB/OL].http://www.kwm.com/zh.

[3]汇业海关律师.报关单格式变化后的法律风险[EB/OL]. http://www.haiguanlvshi.com/.

[4]欣海报关.由报关单改版引伸的海关审价[EB/OL] http://www.thecustoms.com.cn.

[5]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EB/OL]. http://www.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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