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协调机制的完善

2016-07-23 22:28东琪
2016年23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东琪

摘 要: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有着相同的目的最终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二者之间又有着一定程度的紧张与差距。本文的写作旨意就是想通过对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二者的分析找到构建二者之间的协调机制。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协调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创设了许多的新制度、新程序,其中公开审判、舆论监督等制度、程序更是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提高民主和实现公平正义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为其提供保障。但随着制度的不断应用,弊端也渐渐显现出来,那就是作为舆论载体的媒介过多的干预诉讼,将信息的捕捉延伸到了诉讼的每一寸地方,在案件的看法中掺杂非理性的因素,仅仅以普通民众的情感对案件作出定性和预测,形成民众的情绪波动,让舆论绑架诉讼,让司法机关听命于媒体的舆论,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媒体审判”。在媒体审判的模式下,司法机关在职权的行使中就不得不受到舆论的左右,从而将法律置于舆论之下,使法律威严与法治社会受到践踏,使得司法独立难以实现。在面对上述的种种情况,如何实现司法的独立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本文就是通过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的探究而提出一些如何解决问题的设想建议。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在我国实践中的冲突现状

(一)案件审理前媒体的预测性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媒体的报道讲求时效性、新鲜性、抢先性,对于判时间的观念十分的注重,因此媒体的许多报道都是具有超前性,往往在法院决之前就做出自己的评论和观点而法院的判决则讲究的是程序性、规则性,不能任意的就缺少哪一步,是有很多的法定时间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与媒体的报道时间产生了空挡,形成时间差,而媒体就利用其特有的公众号召力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施压,给法院造成有形无形上的双重压力,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层出不求,就以著名的四川省夹江县彩印厂不服省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的案件为例,当时新闻报道带有偏向性地一味认为这是一起“制假者状告打假者”的案件,甚至许多媒体都曾以《恶人先告状》、《打假者怎能有错》、《咄咄怪事,打假者反上被告席》等为题对此案进行报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还以《制假者居然告打假者》为题进行报道,引起全国上下的一片轰动,这使得本应是因越权对技术监督局进行的处罚,最终演变成法院判决驳回夹江厂的起诉。从这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媒体报道的预测性都司法独立造成了不可避免的阻碍,使得法院在独立进行判决上受到很大的外界干扰。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的单向度和夸大性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媒体报道遵循典型性原则,是追求轰动效应的,在现实生活中,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媒体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现象一一进行报道,还有就是从公众的心理考虑,想要吸引公众的眼球,引起他们感情上的共鸣,就只有哪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才能做到,这也就导致媒体更喜欢通过某一方面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从而使得媒体的报道具有片面性、单一性。还有就是在现在的社会中司法腐败和不公问题对公众的吸引力更大,相对来说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同时,也更容易使得新闻媒体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加剧了不同媒体的竞争,为了营造社会轰动的效应,对于事实的报道在自觉或自不觉中进行了夸张处理,导致报道不准确现象的出现[8]。而法庭审案重程序、迫求平息纷争、重理性分析,对案件的认定是全面考虑的,是要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不可以随意的下结论。但是民众对客观事实、罪刑法定、程序正义、证据制度等法治之关键并不了解,而“杀人偿命”、“无商不奸”等等非理性的观念是民众判断是非的简单依据。新闻报道则常单方面、夸大事实的进行报道,将矛头直指向“杀人”或“有钱有势”一方,使民愤很容易被唤起,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营造的舆论环境。这样形成的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活动和法官独立审判是不利的,甚至是造成阻碍,从而对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造成侵犯[1]。

(三)媒体对法院判决的负面性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如果问人们最想在哪里当法官,我想人们一定会说在美国。在美国的法官的地位很高,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他们被认为是“权利的法官,尊重的特殊人物”而这种权威性与有效性不单单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更是一系列意识支持的产物,其中也包括来自新闻和其他媒体的支持意识。”而反观我国,我们却总是可以在各种媒体上看到对法院判决铺天盖地的驳斥或责难,对法官的质疑,对法院的一系列反面报道,在这样的情形下,试问法律权威何在,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院判决如果受到舆论的影响,不仅很难保证司法公正,同时也会丧失法律权威。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协调机制的建立

(一)司法实践视角

1、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我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普遍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的这项制度还不够完善,笔者认为基层法院亦应建立该制度。目前对于尚未建立该制度的法院,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设立临时新闻发言人,从而更好地保证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2、保持法官的独立

保持法官的独立主要是从三方面出发的:第一,是从社会地位上出发。法官的地位不是来源于它的上级,是来自法律。让法官与行政人员、立法人员的地位分离开来,让法官的任免、升迁只运行在一个单独的人事制度中,以法院的自行管理为主。还有就是可以仿效美国的终身制来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第二,是从待遇方面出发。法官的薪俸也应该有保障,让法官的薪金不在受制于行政方面的制约,建立法院的独立高新薪水制度;第三,是从审判地位的角度出发。法院与法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权威性,在平时要注重于媒体之间的关系,既要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也要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确保司法审判的过程由司法主宰。

3、司法机关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

一定的封闭性是司法审判过程中所特有特点,而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切断了新闻媒体的信息来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活动的了解,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性,通过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报道来防止“暗箱操作”,接受公众的评说与检验。对此的主要措施是:第一,除法律规定的各类不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对于其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第二,对于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在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的前提下可以让媒体进行现场的报道。对与哪些媒体关注度比较大的案件,而法庭无法满足所有媒体的情况下要一视同仁,按照发放旁听证的先后顺序来进庭听审,不要搞什么特殊待遇,不要厚此薄彼,对没有旁听的记者可以采取散发通稿或者由专门人员通报庭审情况的办法来最大限度地满足新闻媒体的要求。司法的独立并不是要求司法与世隔绝,和什么都是没有联系的,相反独立的司法也应当是回应的司法,将司法的过程与结果公开,即可以提高民众对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信任度,也可以将司法置于媒体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媒体对于案件报道的失实性和歪曲性[2]。

(二)新闻媒体视角

1、舆论监督应遵守法律底线

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基本宪法权利,但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和监督权仍属于“私权利”范畴,但它对于公共事件的表达和评论又涉及与他人权利的交叉互动之中,舆论媒体将原本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个体矛盾“公共化”,使得“权利”具备了某些“公权力”的功能和特征,因此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和舆论监督并非是无限度的,而是应以法律禁止的行为为限。一方面,媒体的言论自由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舆论监督应避免干涉司法独立审判,不能论为“舆论暴力”打破双方当事人“平等武装原则”,舆论监督的最低限就是要在法律的限制内行使权力。

2、媒体报道应保证职业道德底线

新闻媒体由于行业特点,极易通过夸张的标题,虚构情节和揭露当事人隐私来吸引公众眼球,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新闻报道应坚持三个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新闻价值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其中它的底线是真实。新闻媒体应承担起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媒体有义务将真实、客观的事实进行传播。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3、新闻报道应遵循基本的舆论监督规则

首先,媒体应明确介入司法审判的阶段、方式,明确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和评论的底线性规定。第二,细化法庭规则,保障法庭秩序。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法,在“不妨害新闻自由”的前提下限制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过度干预。第三,通过指定管辖的手段变更审理地点,回避舆论关注过度的地区,最大程度的减小新闻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审判的独立、公正进行。

4、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责任机制

在现在这个法制社会里,要是想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责任体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以规定和具体化,要是不通过立法来规定新闻媒体享有司法监督权,便做不到有法可依,发生“媒体审判”侵犯司法独立时变做不到“罚有可依”;要是只模糊的规定新闻媒体享有司法监督权,会导致新闻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对于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的歪曲、失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是干扰、阻碍案件的独立审理,或者是影响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时,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让新闻媒体来承担其应有的责任,规范新闻媒体的司法监督权[3]。

(三)其他视角

1、立法视角

为保证舆论监督在一个法治的、宽松的环境下进行,应加快制定调整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媒体监督自由的保障,通过对媒体活动规则的制定,来减少媒体对司法判决的过度和不正确干扰。通过法律加强对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的保护,让法官在法律的保障下可以公正理性的审判案件。

2、教育视角

在现在这个法治社会中,不能仅仅通过一些外在的条件来协调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要提高民众(包括一般普通大众和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只有民众的思想素质得到协调,二者之间的才能得到协调。这是因为公众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其对审判的认识,所以对于一般普通大众的素质提高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而对于司法人员则是要强化他们的专业素养,让法官面对舆论时要顶住压力,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媒体的不实报道要勇于展示出自己所做判决的公正、合理,勇于面对舆论的压力。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超.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准确把握报道尺度[J].赤子,2013(4).

[2] 虞卫东.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之辨析[J].探索与争鸣,2012(11).

[3] 郭卫华,刘园园.论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J].法学评论,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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