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言暴力的法律治理和道德规范

2016-08-01 15:27刘喜颖
人间 2016年21期
关键词:实名制网民暴力

刘喜颖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网络语言暴力的法律治理和道德规范

刘喜颖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网民数量越来越多,互联网在给人类获取信息及互动交流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语言暴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本文以网络语言暴力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层面和个体层面上,分析其产生原因,将网络语言暴力的分为三种类型,并逐个进行理论分析和实际问题剖析,结合我国存在的相关法律,最终提出我国法律需要完善之处和相应的治理对策,以及可实行的道德规范方法,为网络语言暴力的研究提供了具有研究价值的基础。

网络语言暴力;表现形式;法律治理;道德规范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网络也因为其便捷、传播广、平台低,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但与此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及其传播的匿名性等,给网络语言暴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造成了很多负面的价值导向和影响,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看待网络语言暴力,这种现象应该如何治理,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一)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定义。

网络语言暴力表现为多种形式,通过对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特征总结,可以初步将网络语言暴力定义为,网民针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损害当事人人格尊严,侵犯其名誉权;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表现形式。

1、传播谣言。

谣言通常是没有理论根据、没有经过证实的虚假信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传播者不负责任地进行传播,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侵犯当事人的名誉,甚至会引发社会的动荡,产生恶劣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结构不稳定,人们的生活压力大,虚拟的网络平台变成了人们宣泄情绪的场所,同时,在这一时期,外界因素很容易影响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等,网络上的谣言又很容易引发人们心理上的动荡,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情况。

2、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公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行为方式,它是以网民本身为主体,建立的一个大型人工搜索引擎,由一个或多个社区发起,通过汇聚网民的力量,从各种途径获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通过网民的广泛参与,互动式的搜索,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并将其曝光,将被搜索的对象推至舆论之中。

3、使用辱骂性语言。

文革时期,就出现了很多暴力词语,“你老子贪了多少钱?害了多少人?你个狗崽子。”这种文革中的语言暴力的重要表现就是使用大量的詈词,现代的网络世界,网络语言暴力以网友的詈骂形式,还大范围地出现在论坛、博客以及微博中。由于这些开放的网络平台,给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意见的场所,而公众素养的参差不齐,交流动机和目的也各种各样,导致了网民的詈骂行为在论坛、博客和微博中愈演愈烈。

二、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网络传播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自主性、虚拟性等,网民借助网络平台传播自己的观点的同时,产生了一些非理性的行为,言论随意,不理性等,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现实的原因,还包括传播者、管理者等多方面因素。

(一)社会层面。

一个人的行为模式就是这个社会文化的产物,能够折射出社会文化的成色,而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现实矛盾在虚拟世界的反映,也是社会舆论机制的一种非理性表现,也这个我们这个社会文化的真是体现。近年来当代艺术逐渐丧失先锋性、学术性,社会上充斥着“粗话”、“暴行”,在倡导精神文明的当代中国文化层面有着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很多作家的作品中都有所体现,这种粗俗化的精神趣味对人们造成了错误导向和不好的影响。其次,互联网市场前景越来越广阔,很多网站出于商业动机,为了增加自己的网页访问量,提高知名度,增加收入,对于很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如“人肉搜索”等表示积极的态度,引发人们疯狂跟帖。此外,相关法律的缺失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现有的相关法律只是从其传播内容上进行了限制,而没有明确地、详细地指出网上违法后应该承担地责任,使得很多“暴力者”在网上无所顾忌地传播谣言,为所欲为。

(二)个体层面。

网络语言暴力一方面来自于人们作为主体,对于压力的宣泄,现实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造成人们心理失衡,很多人甚至出现“仇官”“仇富”的心里,这种心态,使得人们在网上肆意宣泄不满情绪,无法阻止。另一方面,就是人们的从众心理。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深刻剖析了群体中个人的盲从心理,他观察发现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就会被磨灭,因为群体的思想会占据统治地位,而且群体的行为会很情绪化。现实的网络语言暴力就具有这样的特征:没有个人判断能力,盲目服从,且很情绪化。

三、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相关法律

网络语言暴力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是一个立体的社会结构问题,它背后还有教育制度、公民素质、意见表达机制等深层因素,同时涉及诸多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权利救济无疑要诉诸于法律,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框架中实现责任的划分与追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是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政策中已有一些涉及网络语言暴力问题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例如,国务院于2000 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包括“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行为,但对于这些行为的罚则规定不清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作出了与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款大体相同的规定,但其第20条规定一定的法律责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也有涉及相关内容。

(二)法律的完善和健全。

综合现有的法律体系,我们发现目前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上的法律依据显得过于笼统和宽泛,尚未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针对网络语言暴力实现明确的责任认定,并且,大部分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效力较低的层次。所以对现有的法律的完善和健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专门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管理办法。

将建立网络语言暴力等级评判标准,根据语言暴力的内容和产生后果危害性的程度进行分级,从而根据等级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严厉打击已经构成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追究不法行为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将网络语言暴力的各方面细化。

加强针对性,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实现责任的划分与追究,减少“钻空子”的现象,使每一个人作为传播者的时候,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对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但《侵权责任法》未能明确界定网络监督与网络侵权的区别,难以对网络语言暴力全面细致判决。

3、对参与者的法律义务加以明确。

将使用、参与网络平台的组织或个人的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使网络中的组织或个人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以了解,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对自身的语言使用和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性,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监管作用。

(三)法律控制的经验评价。

对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控制,美国采用的技术控制方法没有奏效,韩国采用“实名制”来控制网语言暴力,争议也很大,在其他国家中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遵循,但是,有些方法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

1、“人肉搜索”入刑问题。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人肉搜索”是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伤害极大,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我认为,这一方案有其合理之处,也有欠妥之处,“人肉搜索”确实侵犯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但是刑事责任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并且由于“人肉搜索”是人为主体的特性,是对某一现象关注的人到达一定程度,才会引发这一行为,起点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和道德,所以“入刑”在很大程度上也会打压网民的积极性。这一提议,虽然需要反复考究,但是也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引起人们对网络暴力从理发的层面上进行关注,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资源。

2、网络实名制问题。

我国的校内网等已经进行实名制,但是争议极大,首先,网络实名制会泄露网民的信息,其次,实名制会使一些基层民意很难反馈出来,最后,是实行全民网络实名制后,全面监管十分困难。

这些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通过合理的安排是可以化解的,首先实名制不一定是将自己的信息完全暴露在网络的大环境中,可以采取后台实名制的方法,网民依然可以使用自己的网名上网,只有后台能够查到网民的基本信息,在有必要的时候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够查到,其次,民意的反映问题,网民在揭露贪污腐败等问题时,如果是实名制,会有一定的现实顾虑,可以设置相应的论坛,在这个论坛中不需要实名制,举报人可以如是举报,无须担心安全等问题。

四、网络语言现象的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暴力频繁发生,技术控制、法律控制都只是起到约束作用,最有效的应该是网络媒体和网民的道德自律,网络传播者、管理者都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

减少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第一,应该提高网民个人道德素质,特别是媒介素养。通过道德宣传教育,引导网民学会理性地判断网络中发生的事件,树立网络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某些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发生乃至扩大化,正是由于网民的媒介素养水平低,缺乏正确的判断和理解,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反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危害进一步扩大化。因此,在提高网民个人道德素养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对于网民媒介素养的提升,在公众媒介素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媒介传播的整体水平也就会提高,为减少网络语言暴力提供支持。

第二,应加大对网络语言暴力危害的宣传,提倡网络语言文明建设,呼吁人们文明上网,远离网络语言暴力。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集中式的报道,分析各类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各大平台内展开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公开讨论,真正使语言暴力成为社会公敌,为治理和遏制网络语言暴力提供一个广泛的舆论环境和坚实的舆论基础。对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施暴者,进行公开曝光,通报或谴责的方式,使人们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性,为人们敲响警钟。

网络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体现,网络文明关乎着社会文明,目前,网络文明已经逐渐变成一种评价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因此,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对于社会文明的建设和国家文明的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杜绝网络语言暴力是网络媒体工作者和每一个网民的责任,相信,每位网民从自身做起,践行“文明上网”,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和技术控制下,一定能够建议一个绿色的、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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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

A

1671-864X(2016)07-0089-02

刘喜颖(1993.07-),女,汉,辽宁省大连市,沈阳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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