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制度的证据法逻辑

2016-08-01 15:27宋善人陈宝鹏
人间 2016年21期
关键词:救济纠纷案例

宋善人,陈宝鹏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我国信访制度的证据法逻辑

宋善人,陈宝鹏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近年来,伴随着信访潮的持续高涨,中央政府面对纷繁庞杂的信访问题略显无力,地方政府为了维稳也采取“瞒上压下”的策略,公民亦逐步形成“信访信闹不信法”的观念,信访渠道严重壅塞,信访制度亟需改革。针对于此,诸多学者基于多种角度对信访问题进行研究,从各自的立场和视角尝试为信访突破困境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引。本文试图从证据法逻辑的视角对现阶段我国信访制度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试图提出困局破解之道。

我国信访制度;证据法;逻辑

一、 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中国民众在解决行政纠纷时往往会选择信访,而不进行诉讼。对此现象,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解释: 一种认为“信访现象”根本就是民众理性选择的结果,诉讼的案件过多,效果不如信访。另一种则认为清代的法律文化与1978年以前的新中国历史使当代中国人具有“厌讼”或“信人治,不信法治”的历史传统,或叫“路径依赖”。本文认为“诉讼无效论”与事实并不相符。[1]实际上,比起信访,诉讼提供的成功率要更高,也拥有更透明的程序和更可预测的结果。不应像某些美国学者认为的民众偏好信访是出于对政治参与的渴望。事实显示,绝大多数信访者最重视的乃是实际问题的解决,但是信访者在事实的主张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上并不乐观,从而最终导致主张被驳回甚至被宣告败诉。换言之,即便是信访者的主张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判决后的执行阶段是否得以真正如愿还需考证。

二、 针对2008-2016年来的895个信访案例的分析

本文的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检索范围为“全文”,检索词为“信访”,匹配方式为精确,匹配对象为“全篇”。检索结果为案例与裁判文书217篇,涵盖年份2008-2016年。在217个案例中,2015年的案例56例,2014年110例,2013年26例,2012年10例,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信访案例很少。数据显示,2015年比2014年涉诉信访案例显著减少了近50%,2014年与2013年相比增幅高达323%,2013年的涉诉信访案件也比2012年有显著增加。由于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纠纷多发,导致信访量8年来持续攀升,并在2014年形成信访洪峰。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占了相当的比重,据统计,有的地方竟占到95%,但是民众们的诉求是否真正得以满足,判决后是否顺利执行却成为一个疑问。

三、 简要分析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成因及困局破解之道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因。

1.外在的制度性诱因。涉法涉诉信访量在我国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救济机制的不健全难辞其咎。例如,对于土地纠纷、拆迁纠纷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纠纷,法院往往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司法救济大门紧闭。以土地征收这样一种典型的损益性行政行为为例,除了平等主体之间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补偿金分配纠纷,大多数征收争议被正常的司法救济制度拒之门外。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曾于 2004 年组织课题组对我国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在 632 位接受问卷调查的进京上访农民中,有401 位在上访前曾到法院起诉,占总数的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2]对于偏于程序正义的法律救济而言,信访多少在事实上起到了一种“弥合”作用。其所弥合的是司法权利救济以及公民行使政治权利以监督、制约政府权力在事实上的漏洞。

2.内在的观念性诱因。现实中,不容否认的是,尽管数量极其有限,但的确有一部分访民通过信访这一途径使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适当的救济,其中有些访民所取得的信访利益甚至远远超过了“适当”的标准。这些人的“胜利”又通常会被某些单位或个人出于宣传政绩的需要通过媒体“广而告之”,从而刺激了更多人的信访热情。久之在民众中间形成一种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 决、不闹不解决、越闹越解决”的不当心态。 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公民潜意识里“臣民意识”与“青天情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二)困局破解之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理顺信访制度,对其从如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使其适应我国转型期的特殊要求,似乎来的更贴合实际一些。[3]

第一,从合理配置救济资源入手,完善现有救济机制,理顺信访与民间性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各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各种救济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以避免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信访这一渠道,造成信访救济超饱和、其他救济途径却相对虚空、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的尴尬局面。

第二,从提高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解决质量入手,精简信访机构,明确相关责任。应考虑撤销行政部门内部的信访机构,在一级政府内设立专门的、统一的信访机构,赋予其相对独立性,令其专门负责接访事务,并与行政问责制结合起来,明确信访机构和信访事项办理机构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具体法律责任,以避免任何一方敷衍塞责,对信访事项不予重视甚至置之不理,从而提高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和解决质量,防止信访件的积压和矛盾的升级。

第三,从完善信访程序入手,改变目前的高度或然性。可考虑借鉴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的做法,建立全国可联网查询的“信访 案例库”,将不同的信访事由分门别类,并将处理结果公开以供查阅,使相似的信访事项得到尽量一致的处理,弱化长官意志,减少信访结果的或然性,避免信访当事人对事情的解决产生不切实际的、过高的心理预期。

[1]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

[2]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二期

[3]章彦英:《涉法涉诉信访之案件成因、制度困局与破解之道》,《法学论坛》2011年1月第1期

D922

A

1671-864X(2016)07-0081-01

宋善人(1992-),女,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陈宝鹏(1991-),男,满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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