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中的程序正义之思考

2016-08-01 03:36谭屹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企业管理思考

谭屹

摘 要:作为市场经济竞争主体的企业,要实现既定管理目标,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并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程序规则。企业既是管理程序规则制定者,又是程序规则执行者。本文分析了企业管理中的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管理;程序正义;思考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为发挥程序规则效应最佳化,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理念能够为企业管理提供支撑,程序正义设定能够为企业有效运转提供保障,程序正义落地能够为企业实现经营目的奠定基石的重要意义。

一、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企业重效益轻风险,漠视市场规则,程序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高,重点关注制定战略规划和目标、重大投资决策等工作,认为程序设定、流程建立、制度优化无关大局。一是制度体系不健全。尽管有的企业从无到有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是管理覆盖面小、内容不规范,实际工作中成本管理、资金管理随意性很大,质量管理标准不高,管理层多凭经验指挥,许多问题靠“一把手”拍板,制度规范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无章可循,基本上仍处于经验管理阶段。二是程序设定不规范。有的企业程序设定理念缺失,缺乏顶层设计,与实体规定严重脱节、不匹配、不衔接,严重影响程序的执行。有的企业程序未经严格审核,存在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导致出现一些谁都可以管谁都又可以不管的“自由”区域,不履行程序规定,当这些区域出了问题以后常常是互相推卸责任,无法追究责任,最终不了了之,严重影响到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三是程序落地不到位。有的企业虽然在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各方面都有成套科学、规范的制度和程序,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行为准则、运作程序实现了程序化,信息传递、各项工作实现了程序化,但往往仅限于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全员参与不到位;加之程序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员工知悉了解掌握不及时、不细致,严重影响了程序的落地,程序正义更无从谈起,由此制约了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对策建议

(一)程序正义在于理念

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是实现传统管理理念向现代管理理念转变、推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重要内容。一是树立程序独立价值理念。程序不仅仅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程序正义的实现即意味着实体正义的实现;从法律层面上讲,在严格程序下所实现的法律公正即意味着实现了客观公正。二是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由于实体正义的复杂性、多元性,人们很难在制度设计时预设实体正义的目标。但是,人们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三是树立尊重程序的理念。程序优先的理念要求人们特别是管理者切实尊重程序、严格遵守程序。应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到,任何权益的实现和维护都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做到在企业管理中尊重程序、遵守程序;使企业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任何规定程序外的手段与方法都是对规定的破坏,做到在管理实践中坚持程序优先,保证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在于设定

企业为实现某项管理目标,一般均设定这一目标实施过程、步骤和方式等,严格遵守这些带有技术性的“程序”,可以确保操作得更加顺利,使过程进行得更加有条不紊。一是程序设定的合法性,合法才有正义。企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任务十分繁重,任何管理目标都要通过一定的流程和程序来实现。程序设定之初,要严格对程序进行审核,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主要审核程序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是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是否与本单位其他程序相冲突等。二是程序设定的合理性,合理才有正义。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又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企业据以制作设定的管理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三是程序设定的公平性,公平才有正义。实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员工不服从企业管理或对规章制度权威产生怀疑,是因为他们觉得没有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办事程序,或者没有充分保障他们的程序权利。四是程序设定的参与性,参与才有正义。企业在调整企业利益与个人权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等分配和平衡时,应充分关注和保障员工所享有的程序上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申诉权等一系列权利。

(三)程序正义在于落地

制度规则之外,程序正义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关键性构因。程序正义可以决定一件事情的走向,甚至改变这件事情的性质。一是保持程序的完整性,完整才有正义。在企业管理中,往往会出现改变规则的现象。有的前半截程序确实挺好的,但再往下走,很可能就变味了,形成半截子程序正义。程序不但要有完整性设定,更要有完整性执行。二是保持程序的实质性,实质才有正义。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形式,也可以说是一个壳。在实践中,原本是形式的东西愈加形式化,有的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悬在空中,束之高阁,终至空壳化。程序不但要有实质性内容,更要有实质性执行。三是保持程序的本位性,本位才有正义。在实践中,往往应有的程序没有或者予以精简,而没啥必要的程序却给添上了,产生错位程序正义。这种错位的后果,就是“决定”带着重大的缺失草率出台,盲目实施带来系列严重后果。程序不但要有本位性定位,更要有本位性执行。四是保持程序的延续性,延续才有正义。“程序比结果重要”的正义理念随着法制教育普及深入,逐步被人们认知、理解、接受和重视,深刻体会到程序规则的重要和必要。企业在规范程序运行的同时,要注重程序的延续,不能朝令夕改,保证程序规则的权威和严肃。程序不但要有延续性章节,更要有延续性执行。

规则落地,法治生根;程序实现正义,目标才能实现。尽管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仍然值得关注、倡导、推进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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