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所引发的思考

2016-08-02 22:13于茜仪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

摘 要:2015年4月3 日南京虐童案震惊全国,孩子受伤的照片令人触目惊心,媒体的报道,将孩子的母亲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母亲的审判和孩子的去处,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浦口区检察院的听证会举行后,宣布对母亲不予以逮捕,又掀起了热议。但需要我们警醒的是,我们不能总在虐童悲剧发生之后,才意识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防止虐童行为的发生,并倡导全社会提高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意识。社工也可以在相应的环节中进行介入,减少此类悲剧的在此发生。让儿童在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关键词:儿童虐待;儿童权利保护;政策建议;社工介入

1 案例回顾

2015年4月3日,网友“朝廷半日闲”发布的一组图片在微博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照片中,伤痕遍布在9岁男童施某的背部、手臂和腿部,上面还附着男童于6岁被收养,父母均为南京人的字样。经调查,施某受虐的原因是没有完成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所以被用抓挠、跳绳以及踢踩等毒打,经法医鉴定为一级轻伤。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公告,孩子的养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据悉,养母实质为男童的表姨,收养是为了孩子能在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向南京浦口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4月16日,检察院就此案件邀请18人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不同意批准逮捕。4月19日下午,南京检察院公布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决定。再一次将案件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 存在的问题

(1)首先,对于儿童虐待的界定不明确。 关于儿童虐待的概念界定,由于文化背景差异等,有着不同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躯体的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性剥削”[1]。而我国,现在还没有成熟的概念定义,学者们一般多采用西方的定义。在《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只有虐待罪的界定:“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2]。由于概念上的模糊,对施虐行为的界定充满着不明确性,缺少确定的指标进行衡量,导致很多人不知道究竟什么算是虐待儿童,许多人都将“打骂”“体罚”等视为一种教育孩子的方式。其次。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案程序,儿童不在民事能力的范围,不能向执法机关以被害人的身份要求处罚自己的监护人或施虐者,因而一般简单粗暴的管教方法被孩子认为是自己做错事情应有的惩罚,学校缺乏宣传,导致法律意識淡薄。此外,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设立专门的“儿童虐待罪”,对儿童的保护远远不够。

(2)其次,导致儿童虐待悲剧的发生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遵循“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念,暴力支撑的秩序和权威不可避免成为保持家庭和谐,稳定的需要。主张威严慈爱下使用适当的体罚,因而使得父母管教子女的暴力行为,被社会所认可。随着社会主流的变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打孩子,多数人认为“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觉得这是家务事,别人管不着,体罚是父母以社会认可的方式来对孩子施以社会化,别人无权干涉。这就是导致男童因为没有完成继母作业或说谎,就惨遭毒打的原因,这样的悲剧无时不在发生。

(3)中国在儿童虐待的预防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在美国有从教育引导、监测到医疗救护与心理干预的一整套流程。首先,为了减少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率,十分注重教育引导,平时会对父母开展教育,主要是帮助他们意识到什么是虐待儿童,严禁家庭暴力等;对于儿童,美国的中小学会设置相关课程以提高儿童自身对虐待的警惕,并教会他们在儿童虐待发生时如何举报。对处于高危险环境中的儿童如单亲家庭、母亲低龄、家庭成员中有暴力倾向的,会对其给予更多的关怀、探视、照顾和教育,以降低风险。再者,在检测方面,美国有儿童保护中心、预防儿童虐待监测网、举报中心和热线电话等一整套监测工作体系,以保证在第一时间发现虐待。最后,如果虐待还是不幸发生,受虐儿童一般都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医疗急救或心理治疗,将虐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3]。而中国没有面向父母的有关儿童虐待方面的教育措施,在学校中相关教育课程也很少,因此中国在儿童虐待的预防工作方面存在不足。透过南京虐童案我们可以看到,母亲和孩子之间是收养关系,在收养时,并没有对收养人进行相关的教育,让其对虐待有一定的认知,对于孩子来说,学校也没有相关的宣传教育,让孩子们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相关机构缺乏对收养关系之间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监测,反映出了我国在儿童虐待预防工作中的缺失。此外,我们也了解到孩子受虐也是老师无意间发现的,属于间断性的偶发行为,只是这次情况尤为严重,否则可能不会引起社会和警方的重视,孩子可能继续面临更长时间的虐待,后果会不堪设想。

(4)没有完整的社工介入体系。从国外先进经验来看,在美国,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会派遣专门的社工进行家访并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如果评估后认为该儿童遭受的虐待十分严重,他们可以直接采取措施或者通过法庭授权后,将儿童临时带离家庭,送往一个安全的地方,如亲戚、群体之家或社会机构。此类案件一般会举行“紧急带离家庭听证会”,目的在于进一步调查了解儿童是否面临足够危险以至于需要继续留在家庭之外生活,儿童自身、父母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均有机会向法庭表达意见.从而保证儿童利益最大化;如果社工认为事件严重到儿童不宜与父母继续生活时,相关保护服务机构有责任为儿童寻找稳定的养育环境;如果社工认为在提供支持服务后能够确保儿童在家庭中是安全的,就不将儿童带离家庭[4]。但是这一机制在中国尚未具备,在南京虐童案发生后并没有社工进行及时介入并做家庭评估,是警方经过调查后直接将养母李征琴带离家庭进行刑拘,也没有相关机构对受虐儿童进行临时安置,而是直接不顾孩子医院交由亲生父母临时照顾,于是才发生亲生母亲带着受虐儿童去检察院为施虐者即养母求情的一幕。对于孩子,警方只是对伤情做了法医鉴定,随后将孩子带到其亲生父母身边。在这之后虽然也有心理学方面的专家提出要对受虐儿童进行心理评估,但实际的心理评估和治疗并不知道在何时提供。

3 感受反思

南京检察院在召集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之后做出不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决定,一度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那么这个决定中所体现出来的情、理、法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思考的。不少人认为这样的结果等同于放虎归山,要严惩虐童母亲,保护孩子的权利;还有一些人认为“严惩”忽略了对受害者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养母的行为是偶发的。虽由于特殊的亲属关系,李某在不符合收養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手续,但是她对男童的付出和关爱绝比自己的亲女儿还要多。孩子也表示如果可以,他愿意回到养父母身边继续生活,我们应该遵循孩子的意愿,从最有利于成长的角度上出发,做出决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还有一些人,甚至提出了很多建议,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将孩子交给生父母或社会公益机构等[5]。我们知道,社会各界的关心首要的是想让孩子拥有正常的生活和更好的未来,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讲,有亲情的家庭生活比任何一个爱心家庭或公益组织更能使他健康成长。在舆论压力下,养母忏悔的道歉信和对继续抚养男童的规避,生母为养母求情背后对抚养的推脱,孩子将何去何从,未来由谁来负责,这一切都需要妥善的解决。或许,多年以后,人们对这件事会淡忘,但又会暴露出多少类似的虐待事件,或者有多少我们所不知道的小孩在遭受着这样的痛苦。这些我们都要反思,要从根本上解决,杜绝虐待悲剧的再次发生。

我们知道儿童被虐待是有很多风险因素的,只有对高风险群体进行鉴别筛选,才能及时建立相应的保护性因素有效预防和干预。才有希望极大地减轻虐待对儿童所造成的伤害,这也突出了找出风险因素对儿童虐待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待有收养关系的家庭。这种风险因素第一种可能是来自家庭,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的加剧,父母难免因为各种压力转介在孩子身上,成为他们发泄的途径,特别是对于有暴力倾向的人来说。如果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孩子承受的更是双重打击,在成长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更是无法估量。第二种风险因素来自于施虐者自身特质,可能受到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的影响,有过类似经历,在心中留下了创伤性记忆,在自己成为父母之后,就会想将这种行为实践在孩子身上。此外,就是施虐者本身有嗑药、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施虐者本身智力有缺陷或是缺乏对孩子管教的技巧,以及性格缺陷,冲动、易怒没有耐心等。在本案中,养母的收养本就不符合法定条件,再加上制度的缺失,无法对孩子的虐待进行风险测评,所以才酿成现在的悲剧。只有对风险因素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才能深入的去考虑一些虐童案件,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4 相关建议

目前西方多数国家都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来预防儿童虐待的发生,以保护儿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在英国, 社工会随时监控家暴高发的家庭, 一旦发现孩子受到虐待, 会及时与警方取得联系, 迅速将孩子带离并妥善安置。在新西兰, 有政府组织的专门的救助儿童的福利机构, 他们一旦发现儿童虐待, 立即在警方的配合下, 带孩子离开使他受虐的环境, 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诉诸法律还是进行家庭教育。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也均仿效英美国家的做法建立了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纵观各国和地区, 美国的做法最为典型, 它拥有一套完整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寄养和监护临时措施或长久安置、家庭维护以及将儿童从家庭迁出的司法审理程序[6]。

在南京虐童案中,我们看到施暴的养母和受害儿童之间是属于收养关系,并且嫌疑人本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将收养程序中一系列问题进行完善,其次就是借鉴西方先进制度和政策的启示,来完善我国儿童虐待的保护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防止悲剧的不断发生。因此,本人提出以下相关意见:

1) 要完善收养体系。明确细化收养标准,严格核查收养人信息,看其是否真正具备收养条件。其次在收养前,要对收养人进行评估,看其是否会有虐待儿童等倾向或是否有其他精神疾病,是否会对儿童今后的生活造成影响或威胁。

2 )在收养办理成功后,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对被领养儿童的生活状况进行定期的回访,看儿童在新家庭的生活中是否有遇到过类似虐待的事情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及时进行介入。

3)制定儿童虐待问题的专门法律。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却没有针对儿童虐待的专项法律。关于这个问题, 只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中个提及, 且都缺乏可行性。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就是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因而就显出了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对儿童虐待的界定、处置方法、机构设立、社会保护、司法参与等做出具体规定。

4 )主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非造成虐待致死或重伤的情况下,才会被处理,当然也要经过起诉等司法程序,没有任何机构或政府部门主动干预儿童虐待。儿童本身就处于弱势, 法律意识淡薄,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规定相关部门就虐待儿童问题的主动介入,及时掌握并发现受虐的群体, 如医护人员、老师、邻居。社工等, 有义务进行高发, 对于知情不报者, 给予重罚。由于当前我国的福利制度存在许多缺陷,部分近亲或者邻居可能在强制报告人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这些都该被纳入在内。

5)建立专门机构来处理儿童虐待问题。可以由各地政府部门组成,与非政府组织协调配合,在专项立法的前提下,成立专业的机构,从接受报告——立案调查——专业评估——提起诉讼等为一体针对受虐儿童和家庭提供专项服务。目前在国内,只有在上海等发达城市,才设有除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专门面向青蛇年的社工组织,我们完全可以进行整合链接, 成立预防和处理儿童虐待的机构。

6) 完善相关保障体系,预防儿童虐待的发生。首先, 设立专门的寄养机构或家庭, 对一些不适合留在原生态家庭中的儿童提供临时的或者长期的安置。修改并完善目前的收养法, 将受虐儿童纳入保护范围。其次, 加强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宣传与教育。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 引导公众树立对儿童虐待的正确认识,社区应普及儿童虐待知识、开设家长课程,为家长普及教育子女及与子女沟通的正确方式。学校方面应开设专门的课程, 帮助儿童认识虐待行为, 学会应对和自我保护。最后整合资源,发展专业的人才队伍来进行儿童虐待的防护工作。

7 )加强教育引导是关键。可以联系相关社区,定期对父母开展关于儿童虐待的专项教育,对他们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从思想上对虐待儿童重视起来,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学校要开展相关课程,让儿童增强警惕性,同时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懂事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8 )建立完善的社工介入机制。专业的评估、介入策划方案、为儿童提供暂时安置服务等,都离不开专业社工。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社工人才队伍,提供一套完整的服务流程是必要的。例如在收养儿童时,社工可以先对收养人进行评估,将儿童肯受到虐待的高风险因素进行测评,如果是属于高危人群的就無法进入收养程序。对于已经成功收养或者是正常生育的家庭,联合社区组织专门的培训,为家长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并设置定期的回访和测评机制,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家庭中是否有虐童的现象进行检测,如果是收养人,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就情况而定是批评教育或是接受法律裁决终止抚养权。对于受过虐待的儿童,在进行介入后,要进行后测,首先是评估施虐者有没有再次犯错的可能,儿童是不是可以无忧的继续回到家庭中重新生活,其次对受虐的孩子来要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将受虐后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我们知道,家庭是孩子成长中最好的生活场所,父母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任何权利组织在对受虐儿童的安置中首要的还是尊重儿童本身的意见,那么在他们做出决定时,社工就要进行相关测评,判断儿童是因为斯德哥尔摩效应而做出的选择,还是孩子与家长都是出于正常状态下,可以选择重新一起生活的。这样才能保障儿童避免再次遭到虐待。

总之,儿童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肩负着祖国复兴的重任,我们需要保证其利益不受侵犯,提供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给他们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不要总在悲剧发生之后才意识到对他们保护的缺失,从南京虐童案中,我们需要警醒,完善防止儿童虐待的体系势在必得,不能让更多儿童重蹈覆辙。

参考文献

[1]牛芳,张燕.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困境[J]. 社会工作.2013.(3):123—129

[2]俞宁,陈沃聪. 关于儿童虐待的文化思考[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1.(第2期):125—129

[3] 鞠青.美国保护儿童方面的实践和研究——《概述美国收养与安全法》.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

[4]陈玉霞.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

[5] 申林. 南京虐童案中的法治温度[J], 人民日报. 2015,4[第5版]:1页.

[6]马冉,李海尧等. 从国内外立法看虐待儿童的防止措施[J]. 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14.17:11—15

作者简介

于茜仪(1994—),女,山西省大同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猜你喜欢
政策建议
为金融消费者铸就维权的“盾牌”
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
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本外币监管一体化的思考
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理论与实证分析
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与思考
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与思考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改革研究
城市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