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2016-08-02 22:39薛晨光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改善建议民事诉讼误区

薛晨光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意义,其形式性与实质性价值都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统一性原则。充当重要角色以及关键性作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也在我国诉讼程序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与缺陷,我国检查监督制度发展还不够健全与深入,其追求有错必究,而民事诉讼体现的是司法的独立性,这就使两者间出现了一定矛盾,影响法律的执行。简单来说,诉讼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整个诉讼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顺序、方式与步骤,因而需要健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保证实施进行。本文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目的在于找到误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改善建议,希望为我国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误区;改善建议

从古至今,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加强与巩固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法律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平性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今,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机构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检查监督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国家制度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享有充分的检查监督权。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我国从经济到政治、文化、外交等各方面都在发生着变革,法律制度也在根据社会发展不断改革、完善、健全,尤其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形式的讨论也引来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观点分为两大阵营:即理论与务实派别。这两方面的争论不是空穴来风的,检查监督制度的改革虽然还没有被明确提出具体的方向,但其存在的种种问题是不能视而不见的。因此,加强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改善,明确其不足,重新进行准确定位,必能使其为我国法律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下即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所作的针对性研究。

1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介绍

(一) 概念定义

民事检察制度的定义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理解,所谓制度,就是大家都要共同遵守行动准则与规范,也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条令、规格等。它是一只制约,也是一种保护。从广义上来说,制度就是为了调节社会关系而设定的约束性规定。应用于民事诉讼检查监督体系制度中,就可以具体化的针对民事诉讼案件,根据审议规定的法律来判定案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权利。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为保证我国法律的良好运行,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不受伤害发挥重要作用,是我国根本大法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二) 主要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的体现出其本质要求。其法律执行的强制性、程序性以及监督性特点都为其有效执行提供了保证。具体说来,强制性,就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事,起到明示、矫正、预防的作用,提升法律执行力度与效率的同时减少违反法律行为的发生的;程序性,就是检察监督机关不能越俎代庖,超越法律权限的对实体裁定,而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裁决;监督性,即要求享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公正、公平,不偏不倚。

2 我国民事诉讼当中检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独立审判被“分割”

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价差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的,在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完成民事案件的有序进行。而当诉讼案件出现失误,检查机关有权向审判机关抗诉,法院再次进行案件审理时一定程度上受到检查机关的影响,由于检查机关并没有进行独立审判,却加之到法院的审判上,法院就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从而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另外检查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分割”了法院的审判权,对法院机构产生一定控制作用,因此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便不断被削弱,况且检查机关的抗诉会使法院审议步入到重复审判的阶段,往往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得不到妥善解决,检查监督制度也受到影响。

(二) 影响司法公正性

上述提到,检查机关不能越俎代庖,超越法律程序对实体进行裁决,所以检查机关不能真正参与到法院审议、判定的过程,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失公正性。对待一件民事诉讼案件,当法院审判结果与检查机关调查结果不同时,检察机关

就会充分寻找与法院判决不同的其它观点来佐证自己的公正性,而最后的结果往往过于偏颇,不符合客观事实,这就导致法院与检查机关立场、关点的不一,矛盾也不断加深,甚至误导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正确认识。。

(三) 破坏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平等

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监督权利使,为了是保证民事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就目前来看,在这一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不当性方面。监督对象与监督单位过于单一是不当性的一方面体现,检查机关在进行监督管理时不能对审议机构的实体进行审理,因而只能自寻要点或审议中出现的纰漏在进行抗诉。其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减少或纠正法院判决中不正确或不公平的事件,但如果检查机关不能做到全方面、公平性的分析,而仅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其结果自然不能得到最好的改变,诉讼案件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最终使民事诉訟活动的公正性、平等性受到破坏。

3 加强民事诉讼中检查监督制度的意见

(一) 加强立法

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方面的法律权限还没有明确划分,尤其是检查机关的相关职能、权限、涉及领域的明确定义还不够完整。因而导致机关在进行监督审理时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不能合理合法的行使监督权,执法时长因法律权限不明而有心无力,达不到真正司法监管的效果。因此加强民事诉讼检查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二) 明确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有序进行,公正实施。明确监督制度的真正意义,将为我国检查监督制度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有益指导作用。

(三) 确定监督对象

检查监督机关应当明确监督对象,确立监督标准,对一切有违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的行为加以纠正与监督。另外,对于检查机关自身也应当严格要求,密切监督。

(四) 改善监督方式

以往不能亲历亲诉的方式使得整个监督过程检查机关不能直接参与,而导致与法院审议出现诸多异议且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应当及时改善监督方式,并落实到整个诉讼过程中,亲历亲诉,及时发现法院审判中的缺漏与不法行为。另外在参与诉讼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并深入全面调查,以起到监督检查的真正作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变革,融入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新内容,体现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本质性要求,是我国法律研究需要进行的重点内容。现阶段,随着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因此,更应当及时纠正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中的缺点并加以填充、拓展,及时更新。重新定位,科学组织,有序安排,结合时代背景与社会需求,是完善我国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有效方法,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制度的改革与变更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深入性与复杂性牵扯到社会各方面,因此要逐步进行,统一科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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