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视阈下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探究

2016-08-15 15:26于涛
人间 2016年22期
关键词:公正公平农民工

于涛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行政伦理视阈下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探究

于涛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实现教育公平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要面临的一大问题,这也是提升各国国民综合素质的手段之一。尤其当今,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离开家乡进城务工已是不争的事实,他们在对我们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有许多自身的问题,比如义务教育公平问题。这就使得许多年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未能全部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并切实解决这一群体的义务教育问题,本文通过以行政伦理的视角来阐述对此问题的思考,旨在能为提供解决此问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理论参考,来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建言献策。

行政伦理;义务教育;公平;农民工子女教育

一、概况综述

(一)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现状。

1.求学途径选择狭窄。

流动儿童一般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自身的入学问题:民工子弟学校;私立学校;公办学校。公办学校被视为最佳选择,也是选择最多的一种。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考虑城市户籍子女的优先入学,一般只有少量的入学名额,且公办学校对进城农民工的其他的方面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他们提供各种证明。而农民工子弟学校,师资队伍不够强大、学风不好、教学条件一般比较差。最后,私立学校教学条件好、环境优美,但是学费较高,所以只有能支付起高昂的学费的家庭才会选择。这对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选择带来诸多不便。

2.教学管理水平低下。

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流动性较大,致使学校难以对他们进行学籍、户口及其他方面的管理,这也是造成不愿过多接受他们接受教育的原因之一,因为这样易造成教学混乱,给日常的教学工作带来困难。因此,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就读的学校便选择位于县城和城郊处,由于这些地方大都受交通不便的影响。也导致由于人数太多,不便于管理,课堂效果相对差,教育质量相对低下。此外,这些学校老师的综合素质一般,所以这些因素也导致不良的教育结果。

3.心理问题日益加剧。

尽管我国一直致力于拉近城乡之间的发展距离,但终归还是会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些流动儿童的学习基础和经济基础普遍与城市里的孩子存有差距,加之普通话不是很标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遭到来自同班同学的嘲笑。此外,流动儿童的学习环境变动大、适应能力弱等原因交织在一起,这就使得他们很难与城市的学生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他们自身也会逐渐会一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自卑、孤僻、胆怯,而老师和他们的家长也很少能适时的给予他们心灵上的慰藉。

(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现状。

1.学习问题严重。

留守儿童一般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身边,与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父母忙于生计对其学习方面的关心较少,使他们处于一种无人问津的学习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对学习产生一种任其发展的态度。与之而来的是他们的精力不再会放在学习上,缺乏学习热情和学习动力,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甚至有逃学行为和辍学现象。他们的行为也开始触犯法律的底线,出现偏差。加之监护人自身对孩子亲情缺失状态的怜悯,因而对孩子的所作所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他们与健康发展轨道的目标愈行愈远。

2.心理问题突显。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他们正处于迅速成长的时期,极需父母正确的引导。但由于与父母长期分离,属于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缺少家庭的亲情关怀,很少与父母交流,心理状况日渐出现问题。这种现状使他们出现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自卑、孤僻、鲜与人交流,甚至有着怨恨父母的心理。

二、原因分析

(一)户籍管理体制和义务教育体制的不合理。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正式施行。自此中国便形成了“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①这种体制曾在国家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户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如,不合理的现存“户口登记条例”。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将我国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两类,于是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也被分割开来,他们所获得的是不均等的教育资源。在这种现状下,中国的义务教育也就具有了二元结构特征。

(二)政策和财政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按照户籍学生数目下拨的,也就是说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地方财政的适当投入,还有就是乡镇财政的绝大部分。当然,地方政府也可征收教育附加费来改善教学设施。这样,基础教育的直接负责人就是地方政府,各地教育部门只要给本地户口的适龄儿童提供服务就可以了。但是由于不断的有农民工进城,其随迁子女适龄儿童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大,使得迁入地的教育需求量增大。但是进城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问题,不能与城市学生一样享受流入地的教育经费。由于学校没有额外增加的教育费用,因而接纳农民工子女的公办教育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其对教育的需求。

(三)农民工及其子女自身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的收入和受教育程度,这两个因素是影响孩子受教育的一个显著原因。这直接决定了孩子在家庭所能得到的帮助有多大,这同时也间接地影响了他们今后的上学和受教育的程度。通常来讲,一个家庭的家长的收入和受教育程度越高,对与他们的孩子所受教育的要求就越高,反之则结论相反。家庭收入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其父母特别愿意也十分的支持他们孩子的教育,并将他们的孩子想方设法的送进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进行就读,希望这样可以给他们的孩子一个不错的发展前景。而没有这样条件的家庭,就只能就地更甚者不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认为打工赚钱才是真正的生存途径。在这样的条件下生活的孩子,也会潜移默化的被这种金钱至上的价值观所驱使,走向从小就开始从事艰辛的打工生活。

三、相关建议

(一)坚守基本伦理原则。

1.公正平等原则。

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看到,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②公正的社会制度是我们开展接下来一系列教育公平工作的前提,这样我们才能确保社会成员享受到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和财富。公正是首要的社会发展的原则。因此,公正是我们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们要实现完全平等,这仍然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人们一直为之奋斗。从原始的意义来看,政府的伦理精神始终与公平、公正紧密结合在一起。人们设立政府是为了达到更好的公平施政。公平也应该具有这样的一个基本的理念,承认社会的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因为肤色、民族等差异而异。公平就意味着社会福利、社会机会可以尽可能大的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教育资源同样适用于此原则。

2.合理差异性原则。

按照教育公平理念,应当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提供同等质量的教育资源,为受教育者都能站在同起点上创造条件。但是,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更没有兴趣、爱好、天赋、才能以及家庭背景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个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于所有受教育者主体来说,几乎不存在这样一条理想的“统一起跑线”。所以,追求教育公平,必须承认受教育者之间的存在差异性。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差异性是一种建立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就是要有对处于不同层次的受教育者施以不同的教育的原则。对于那些与生俱来就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而言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受教育的条件与环境,反映在教育上就是要他们较多的获取、支配教育资源,积极为他们开创受教育的条件。在处理教育资源的分配时,社会制度的制定者们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客观事实,要考虑到弱势群体对教育资源的需求和所承受的能力,应使他们在获取教育资源与其需要和能力对等,这样的分配才能被认为是恰当和公平的。

3.人文关怀原则。

一个和谐而公正的社会,应实现整个社会能够迈向更人性化为方向,在追求社会公正过程中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更应关注到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帮助处于最不利处境的成员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由排斥到接纳的社会融合状态,政府也应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广大的社会成员。以一种全局性的、普遍性的、大众化的方式服务于人民。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上要更加突显这一伦理精神,要时刻为他们着想,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不断的关心他们、尊重他们,让其感受到他们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被排斥、被排挤的边缘人物。我们采用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激发热情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这一原则反映在教育领域就是在教育的人文关怀。教育是直接作用于人并使人受益,是指向人并且为了人的教育,任何教育都只有通过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关注,才会达到育人的目的。

(二)实现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途径。

1.政府要继续树立明确地公平理念。

公共行政活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政府要尽快放松原有的户籍管制,进一步放宽城市户口准入标准,农民工只要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以自由申请所在城市的户口,并享有当地人口平等的待遇。政府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改善就业环境,尊重和维护其劳动权益,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改变就业政策,使得农民工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到公平的待遇;二是政府和社会要对农民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增强其就业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只有做到了这两点,农民工家庭才有可能为其子女提供较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环境。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 9 月 1日开始施行,在法律中对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仍然有不足之地,给流入地政府在实施过程中留下不作为的余地。因此,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地方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行为,为农民工子女公平的接受教育提供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学习环境。此外,还需加大责任伦理的建设,国家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要增加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不留给居心不良的人望文生义,要不断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尤其是在一些细则的处理上,比如,就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如何确立、他们受教育的方式如何落实、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给与他们安全可靠的明确保障以及对于教育责任的界定与划分、对违反规定如何惩处的细则上都很有必要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要真心实意的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的保障,为民工子弟学校适当降低门槛,为民工子弟学校的准入开通绿色通道。

3.加强农民工及子女的平等法制观教育。

由于长时间在外务工等诸多原因,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普遍不是很高,因此就会导致对他们子女的文化教育观念有一定的滞后性。有些农民工心里并不认为上学是必要的,受教育是作为父母应尽的职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一方面需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法律知识,让他们既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也知道不履行义务教育的职责是非法的行为。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教育行政监察制度等,加大对教育执法的力度,真正来保护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传播的重要载体,要时刻关注对学生的思想动态,老师要定期的开展家访,要去真正了解农民工子女的家庭及学习状况等。建立与家长进行面对面的沟通长效机制,帮助农民工家长及子女形成科学的法制教育观,并有针对性地向他们宣传正确的法制理念及教育方法。长久以来,必定会有显著的成效。

四、结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首”,我们在不断追求物质财富极大充裕的同时,不能忽视精神文化的继续充实。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一起抓,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队伍中的一支绝对不容忽视的力量,越加的突显出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面对此景,我们在享受他们所创造的劳动财富的同时,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及工作等状况。“三农问题”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对他们的关注与关怀。

注释:

①陈强玲.《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研究——以长沙市两所学校为例》,《中南大学》,2006。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92-93页。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2]樊勇明,杜莉. 公共经济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3]周立升,颜炳罡. 儒家文化与当代社会[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D63

A

1671-864X(2016)08-0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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