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诺齐克“持有原则”的差异性

2016-08-15 15:26徐倩纪维维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000
人间 2016年22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分配

徐倩 纪维维(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0)

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诺齐克“持有原则”的差异性

徐倩 纪维维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0)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在正义学说史上以其个性特征塑造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形象。分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差别原则的认识差异性,是理解二者关于正义问题争鸣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阐述了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差别原则的立论依据:差别是集体资产还是个人持有,论证的逻辑特征以及二者关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认识。

差别原则;持有原则;正义观;平等;权利

分配的正义是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在当代西方哲学、政治学和伦理学家针对社会现实和基本理论问题建构新的正义理论中,罗尔斯和诺齐克是西方社会自由与平等的代表人物。其中,罗尔斯设定了差别原则,诺齐克在与之争论中形成了持有原则,这在他们各自的理论体系中呈现出多方面的差异性。

一、差别是集体资产还是个人持有

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并重点阐述了制度正义的原则。他认为制度正义优先于个人正义,因为制度的正义决定了社会福利的共享以及个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由于人们的生活前景受到先天所处的社会状态的不平等以及自然秉赋差异的局限而遭致最初的不平等,而且原有的差异和不平等又带来更进一步的深刻而持久的差异和不平等。他提出了两个处于词典式序列中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另外,他还谈到了社会合作带来的分配正义问题。罗尔斯主张在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中,资质较高者将依据天赋所得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资质较低者,并允许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这里罗尔斯将合作中的差别,看成是合作者共享的集体资产。

诺齐克认为,自由社会里的人们,由资质取得的好处在利于他人的同时也可以有利于自己。至少付出较大的能力而使一些人得益较多,并不意味着别人就一定有所损失。所以,他认为差别属于个人应有的财产,并提出了持有的正义原则,主张自由优先,权利至上。他认为现有的分配正义理论注重结果的平等,但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侵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立足于权利观念,实质上包含了将人的持有差别看作了一种个人私有和个人权利。若作为一种分配的依据,诺齐克认为差别是一种应得,不可被剥夺和侵犯。

二、差别原则与持有原则的逻辑特征

罗尔斯按照模式化的逻辑特征建立的正义理论,他并没有提出一种直接的演绎论证,而是规定了进行过程产生的结果,提出了一种外在模式化的标准。由此可见,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目的原则,与正义的历史根本不相容的。他强调,“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化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差别原则与持有正义理论,一个是模式化目的原则,一个是非模式化历史原则,这一逻辑特征的相异性,构成罗尔斯和诺齐克在分配的正义问题上产生争议的认识论原因。

在论证“分配的正义”时,诺齐克以“持有”代替“分配”。其原因在于他认为“分配的正义”这一概念易产生对正义的歧义。诺齐克的权利理论认为,分配是否正义,依照持有的来路和历史演变过程。在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所有人都对其持有的部分有权利,则此分配就是正义的分配;在分配的过程中,如果一种分配源自另一种合法性的分配,则也是正义的分配。所以,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有其历史过程。由此,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一个历史原则,而且这一原则没有任何标准,不确定任何东西作为分配的尺度。

三、差别原则与持有原则的价值取向

罗尔斯所要阐述的正义观,第一,参加社会实践或受它影响的每个人,在获得最广泛的自由时拥有平等的权利;第二,不平等是非正义的,除非这种不平等首先被限制在社会地位和财富收入方面,而且受制于机会的平等和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两个条件。这两项原则表明正义是三种思想的复合体:自由、平等和服务于公共福利的报酬。相应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第一原则强调一种平等的自由,第二原则强调一种补偿、互惠和博爱。一切都要从弱者的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经济利益的分配,表现出较强的平等主义倾向。因此,就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而言,他的价值取向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进而达到平等的自由。

诺齐克不赞成罗尔斯的“不允许持有的份额受自然资质的影响”这一思想,他认为持有的差别是应得的一种事实。诺齐克将权利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去衡量个人和国家行为;同时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为的边际约束。与之相联系,持有正义基于权利,一个人的持有正义与否,要依据他是否对其持有拥有权利。在讨论机会平等及提供平等方式的问题中,诺齐克指出每个人的持有权利是不可随便侵犯的,即使是为了提供给他人的机会平等。因此,在诺齐克看来,社会正义是持有正义而非差别原则下的分配的正义,他的价值取向是自由优先,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四、结语

对私有财产、个人权利和公共资源、公共权力确定边界,这既是“有限政府”的难题,也是“强国家”理论的难题,既是“分配的正义观”的难题,也是“持有的正义观”的难题。但从总体上对两方面做出区别,既是自由边际的有效尺度,也能防止“无限政府”的滋长。在我国缺乏宪政民主传统的社会里,对罗尔斯“差别原则”和诺齐克“持有原则”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制度本身仍然需要进一步健全的社会环境里,公共权力机构在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时扮演的角色、“公平的正义”的实现、“正义的持有”的所属范围等等问题都事关一个正义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走向。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74.

[3]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4]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的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纪维维(1993.07-),女;汉;籍贯:安徽;学历: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F061

A

1671-864X(2016)08-0132-01

徐倩(1991.12-),女 汉;籍贯:安徽;学历: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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