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成效显著 为推进毒驾入刑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2016-08-15 07:10本刊编辑部
汽车与安全 2016年6期
关键词:特勤机动车公安机关

文 本刊编辑部



“醉驾入刑”成效显著 为推进毒驾入刑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文本刊编辑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实现了醉驾入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广泛宣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和法律新规,始终保持严查严管力度,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醉驾入刑”发挥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醉驾入刑”之后,大大提高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使“醉驾入刑”在驾驶人员心理上产生了震慑效应,从而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并付之于行动。

“醉驾入刑”前三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00余万人次,警车1200万辆次,年均检查车辆、实施唾液或者呼气检测近1亿人次,累计查处酒驾150万余起。对醉驾案件。坚持了严格执法、从严查处,不管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坚决依法追究,全国无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发现违法办案、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形成了综合治理酒驾醉驾长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依靠各部门推动建立酒驾醉驾保险费率浮动、单位管理责任倒查等制度,逐步形成了综合治理酒驾长效机制,同时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部署集中整治。

“醉驾入刑”带来的启示

一是定法重民意。汽车大众化的普及与中国传统酒文化的“融合”,“醉驾”酿成的悲剧数不胜数,惩治醉驾,民有所呼,法必有应。“醉驾入刑”回应了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法律的制定,有充分的民意基础,且定性和定量的标准非常明晰,依法查处既有理有据,又可精准操作。

二是执法要严格。公安机关查处酒驾、醉驾的执法,一方面执法检查常态化,做到常规检查与突袭检查并用,令酒驾者防不胜防,难存侥幸;另一方面,严惩违法行为,公正执法,公开执法,无论名人还是权贵,皆无法外豁免,无论谁犯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进而形成了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三是成果要巩固。酒驾普法成功的主要原因是“法治”的综合发力。法定内容明确清晰,执法过程严厉严格;与之同时,充分借助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以案说法,公开曝光,让“酒后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在酒驾、醉驾的问题上,真正形成了全社会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

推进“毒驾”法治进程,“醉驾入刑”可为借鉴

立法机构注意到了毒驾入刑的呼声,同时也为巨大的争议所困。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这样解释,鉴于当前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改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

审慎考量是必要的。等待意见相对统一或许是一个稳妥的方案。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初酒驾入刑并非意见一致、水到渠成的结果。如果没有张明宝事件的深度刺激,“酒驾入刑”也很可能在所谓的争议中搁浅。

以今天全社会形成的共识看来,我们应该庆幸酒驾入刑带来的显性成果。立法遏制巨大社会危害,当为立法最直接的目标之一,也是动力所在。

酒驾入刑数年,“毒驾”继续“刑外”逍遥,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当然,一种源于技术上的担心也有关注的必要:那就是检测毒驾难,技术不成熟,也会引来抵触情绪。加快技术研发是当然,但如果等到技术成熟之后再来谈“入刑”,未免太迟。所以,研发技术和立法可以也必须同时进行。

对毒驾给予严惩也是国际惯例。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对“毒驾”采取“零容忍”原则。不论“毒驾者”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他们都要接受相应的罚款处罚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借鉴。

人命关天,岂能犹豫。毒驾入刑,不宜久拖!

链接:毒驾男子为躲尿检憋尿20小时终被拘

5月29日凌晨,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继续在文昌桥头夜查酒驾、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凌晨0时许,韦某驾驶桂BM8XXX号牌车辆由西往东行驶至文昌路,被特勤民警拦下检查。

民警查询后,发现韦某只有摩托车D证,实际上不具备小汽车驾驶资格,韦某称桂BM8XXX号牌车辆是他租来的。

因韦某举止异常,民警对其所驾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有2只真空包装袋子,残留可疑晶状物。当民警询问韦某是否吸毒,韦某拒不承认。

随后,民警用唾沫测试仪对韦某进行唾液检测,发现韦某涉嫌服用了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特勤交警现场控制韦某后,通知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加合派出所警力将其带回尿检。

令人想不到的是,在派出所内,韦某拒不配合检查,并声称自己无尿意。僵持一阵后,民警让韦某喝水,等待调查。期间,民警看出韦某已经在憋尿了,甚至有零星尿液湿了裤子,但韦某仍称没有尿意,强忍着一直到当天20时30分许。

见状,特勤交警、加合派出所民警将该情况向上级汇报,经领导、医院协调后,民警告知韦某:如不配合检查,将强制带去医院进行插尿管检验。

经检测,韦某尿液检测显示冰毒、摇头丸呈阳性。

最终,韦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特勤大队民警介绍:韦某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还面临罚款1400元、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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