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法官免责制度完善

2016-08-15 08:15陈弦
人间 2016年22期
关键词:错案责任制审判

陈弦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论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法官免责制度完善

陈弦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司法责任制这一概念容易造成片面的责任追究,而忽视应该免责的情形。法官免责是司法公正与公平正义法律观念的内在要求,必须对其有足够的认识。它是对错案追究的修正,更是对法官独立的保障。随着《意见》的发布,法官免责取得成就的同时问题依然突出,责任不明晰,规定模糊,法律位阶不够等。追责不是目的,要完善免责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结构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官免责;公平正义;错案追究;司法独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意见》不仅是各地司法改革试点的阶段性成果,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了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相关问题,其中特别重要的法官责任制即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和认定问题,但这样很容易忽视法官责任中关于免责情况的重要性。

一、法官免责概述

(一)法官免责的定义。

法官免责又称法官豁免,指法官对在行使司法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依法实施的行为、发表的言论以及无故意过错而作出的裁判结果,享有不被控诉或追究的权利。①由于豁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容易造成误解,所以笔者倾向采用免责。法官免责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前提,是法官独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从制度上确保法官履行职责时免于不适当的司法追究,有利于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是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②

(二)法官免责的内容。

法官免责不是说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可以免责,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免责应仅仅针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免责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1.主体,法官是从事司法审判的专业人员,是免责的前提。2.客体,免责情形只针对法官的职务行为,因为法官不仅作为专业人员,更是一个自然人,一定会存在个人行为,而如果将所有行为都纳入免责行为将是对司法制度的严重破坏。3.主观方面,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官任何存在故意认定事实错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捏造证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等故意破坏司法公正行为应当追责。

(三)法官免责的依据。

1.法官免责是法官责任的应有之义。

司法的三大基本要素,“独立——专业——负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独立”包含司法权限的独立享有和行使,以及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相应职业保障;“专业”指独立行使权限并相应负责的职业能力;“负责”指与独立权限相匹配,以职业能力为基础、以职业保障为前提、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司法问责。③法官责任追究仅仅只体现了司法问责,显然它只是一个层面的要求。对于一个瑕疵案件,从老百姓的角度看都应追责,但从司法规律来看,可能是法官偶发过失,不应当予以追责,故在追究司法责任时要有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应当追责。

2.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公平正义进行绝对化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正义。因为司法公正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做到两者的统一,很难做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思维的逻辑。通常认为一个裁判质应有一个判决,但却忽视了司法裁判和法官职业的特性,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可变性。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官处理,公民的命运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不是唯一的,可能是多样的,这取决于法官的抉择。因此,对于法律适用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在法律适用中追究法官责任。④

二、法官免责的现行规定与问题

(一)现行法的关于法官免责的规定。

司法规律表明法官追责是强化法官责任,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利途径;但司法规律又进一步表明司法职能有效落实需要给予法官必要的免责权利。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均在于法官的有效判决。

1998年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3.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5.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意见》在总结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官的免责情形有所增加。《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下八种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另外《意见》在目标原则中明确指出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独立适用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存在的问题。

1.《意见》中提到的八种情况是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首先既然是作为错案,那么必须对错案是什么进行认定,但是遗憾的是《意见》中并未提到对错案的定义以及其认定方式。法官追责的前提在于明晰错案的概念与内涵。何为错案,目前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统一标准。错案的命题隐含着一个大前提,即一个案件只能有唯一正确的判决,否则就是错误的判决。而事实上,法官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时,唯一正确的判决结论是不存在的。

2.从法律的效力来源来看,法官免责的情形知识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意见之中,都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根本谈不上立法,且其内容同样比较粗泛,在实践当中也稀有执行。立法的空白为各地区自己操控法官责任追究提供了可能,在立法之外各地依据各自需求又建立了另一整套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又依据自己订立的追究制度来追究法官。

3.即使《意见》的八条规定中有兜底条款,但是仅仅八条对法官免责这一制度来说是不充分的,更何况这八条内容就其本身而言也存在宽泛模糊的情况。作为法官责任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4.根据《意见》的最新规定,法官对案件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与法官免责的关系需要界定清楚,它与责任追究的关系必须明确。法官免责与追究制度从司法发展的历史角度而言是一种承继的关系。法官免责制度建立于法官追究制度的废墟之上。法官责任追究是实现事后的补救,重树司法权威。法官免责不同,通过对法官免责,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安心审判,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免责制度相互矛盾,互为存在的理由。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为限制法官的权力而存在,但是责任追究制度稍有不慎又可能会对法官的公正审判带来不良的影响。如果没有法官免责制度的束缚,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将会变成一匹不羁的野马,突破正义围栏的束缚,将社会法制踏的粉碎。同样作为权利的一种,法官免责同样需要限制,通过对法官责任追究,明确免责的限度,使法官不至于因为责任的缺乏而肆意妄为。法官免责与追究制度互为存在的理由,互相制约。⑤

三、法官免责的制度建构

法官免责脱胎于法官责任追究,为了对抗法官责任追究而存在的,并随着司法独立、法治的发展而成长完善,在现阶段应给予法官以保证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免责条件。

第一,提高豁免依据的法律位阶。目前我国《意见》中关于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过于抽象,而《法官法》等其他法律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必须明确免责条款,在体系上也应将免责的地位高于追究责任。⑥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使法官免责制度更具普遍性。

第二,明确绝对免责的原则。我国完善法官免责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建立绝对豁免的结构体系。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非因徇私枉法、贪污受贿造成裁判错误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这一举措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能有效排除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对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明确免责的主体和界限。毫无疑问,免责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之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除此之外,法官责任豁免的主体还应当包括曾经是法官,现在不再具有法官身份而因担任法官职务期间的言语、行为而被追究法官责任的人。

第四,保证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重要的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现代化的法治要求法官在理解法律精义的基础上,对个案作出公正、高效、准确的裁决。由于案件事实发展具有不可逆性,法官无法全真地重现案件。明确法官的豁免权将彻底消除现阶段法官的种种顾虑,使他们敢于在忠实法律真意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证据和推理来判决,促进司法活动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注解:

①郭宁. 法官豁免权的存在空间及其限度——基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127-135.

②王昊,蒋洁. 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思考[J]. 兰州学刊, 2005,171-172.

③傅郁林. 司法责任制的重心是职责界分[J]. 中国法律评论, 2015,169-174.

④廖丽环.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转向——违法审判责任制的规范[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122-128.

⑤邹俊波. 论法官责任的追究与豁免[D]. 辽宁大学, 2011.

⑥同上.

D926

A

1671-864X(2016)08-0074-02

陈弦(1992.08-),湖北,广财15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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