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

2016-08-17 01:30李阳阳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财产刑法

李阳阳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民大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而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力量不断壮大的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虚拟金币(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也有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虚拟世界里的行为却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反映。所以说,虚拟财产又具有现实性,是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2)价值性。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给玩家带来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

(3)时空有限性。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行必须由服务商与玩家结合而形成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社区空间,因而其具有空间上的有限性。在时间上,任何一款游戏都有自身的运营周期,当运营商终止游戏的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4)合法性。只有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才为法律所肯定并给予保护。玩家以公平竞争合乎游戏规则的手段造成其他玩家的损失,也不构成对其他玩家的侵权。但采用游戏规则之外的手段取得的虚拟财产或者对其他玩家造成的侵害,打破了游戏的平衡性,又损害了玩家以及游戏服务商的利益,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而加以禁止。

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兴起,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据统计,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万,每年网络游戏的收入高达近百亿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可以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巨大,跃居世界第一。这项产业不仅促进社会财富增加,同时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

与此同时,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大和膨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日渐凸显。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却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片空白。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各种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三、保护办法

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92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网财”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但相关案件不断发生,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必须尽快解决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具体解释时,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释应当尽快出台,因为在涉及虚拟网络的民事审判中还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虚拟网络的刑事案件则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处理,事实上造成对罪犯的放纵,在很多地方有的网民发现自己的“网财”被盗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则因“网财”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价值不能确定,则无法处理将报案人拒之门外,不能不让法律工作者扼腕叹息。此外这个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长和刺激了对“网财的肆意侵犯,诸如网上的盗窃、诈骗等的犯罪不断发生。对于“网财”的民法的保护,鉴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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