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的新问题和对策

2016-08-23 01:08向虹静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新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向虹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们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也越来越重视,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在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几点策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新问题;对策

引言:我国自1979年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历经数十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经济、社会及科技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近年来,我国面临经济转型加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局面。在此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体制和工作程序将面临重大变革。针对新形势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如何革新的问题,众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做好我国公众参与工作,广大学者开展了深入的研究。研究结果对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评价方法和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因此,本文将探讨新局面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面临的新问题

1.公众参与者的“多元化”趋势

公众参与赋予了公民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的权利,保障公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公众参与,必须掌握新时期不同群体的特质。

近年来,公众在环保意识上不断增强。但是,受知识水平的影响,不同群体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中呈现出不同的表现。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群众切身感受到建设项目对自身的影响。但是,他们通常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提出超越环保范畴的诉求,从而导致公众参与不足,容易引起环保公众事件。

另一方面,高知阶层的维权意识强烈,但是这一阶层中同样存在大量非环保专业人士,容易造成“过度参与”。媒体工作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关注度日益加强,但是,他们通常无法抓住问题关键,甚至从个人偏好的角度进行报道,容易误导大众,激发环境公众事件。

2.公众参与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传统模式下,公众参与工作主要是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而建设单位往往只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相关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建设方没有动力去和公众进行互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意掩盖项目的详情。往往只有在公众反应激烈的情况下,才被动应对,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也不利于建立互信关系。

审批部门在公众参与方面应起到监督作用,对公众参与的过程进行跟踪和追溯。但事实上,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手段,目前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督。

3.公众参与中的信息获取和诉求渠道

目前,公众可以通过浏览环保网站、阅读信息公告栏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示等渠道获悉项目建设的环境评价信息。但是,公告栏公告提供的信息不全面,公众难以从权威的信息渠道获知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

公众表达述求的方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填写问卷调查表等形式。但是,能够通过这些渠道发表见解的是被选作代表的那部分公众,而代表们的意见不一定能够涵盖大多数公众的意愿。当涉及到切身利益时,如果不能通过正当渠道表达意愿,公众私下的交流就会泛滥,这些交流难以被建设单位和评审单位及时掌握和妥善引导,容易诱发过激的行动。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新局面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面临的新问题,本文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经验,以及利用新技术,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1.公众环保知识普及

公众环保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公众参与不足”和“过激反应”的重要因素。在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而环保知识缺乏时,通常表现出非理性的无条件抗拒,面对可能对自身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一概反对,且容易激发环保群体性事件。

普及环保知识,有利于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合理合法地表达自身的诉求:有利于公众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做出理性的判断,减少盲目的恐慌;有利于增进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相互信任、理解和配合。

环保职能部门应承担起环保知识普及的重任,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宣传环保知识、环保法律法规。尤其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各种新型的社交软件,开发基于智能移动终端的环保知识学习平台。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适时地介绍项目生产工艺、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消除公众的顾虑,增进公众对建设项目的理解,支持项目的建设。

2.公众参与中的角色定位与制度建设

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应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的作用,落实审批部门的监督和裁判职能。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展的各个阶段,均有义务公开项目的详细信息,接受公众的质询并作出详细的解释。如果涉及商业机密,例如,新工艺流程,可以申请公众回避,改由领域专家审核。

鉴于公众在专业知识上的缺陷,可以借鉴法律援助的方式,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援助中心,代理公众与项目建设方进行交涉,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尝试引入第三方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外的机构)负责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并行使监督和考核的权利,发布年度报告,对存在问题的机构提出整改或者撤销资质的处罚。

3.公众参与平台建设

针对当前公众在项目建设信息获取困难,表达述求的渠道不畅的问题,提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建立公众参与平台,提供信息获取和分享的渠道。

截止2015年底,我国的网民数目接近7亿,利用网络获取信息、发布信息成为许多人的习惯。因此,环保部门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网站和基于移动终端的APP,提供信息发布、在线问卷调查、公众论坛和意见反馈等功能。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在线问卷调查功能,公众可以在指定时间内查看和修改问卷,可以查看问卷调查的结论。此外,环境影响評价机构、评审专家、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可以通过平台查看问卷调查情况。

另外,强制建设单位在该平台上向目标公众发布项目的详细信息,增进公众的理解,并及时反馈信息、解答公众的疑问,实现建设单位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结论:经过三十多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方式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出现了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创建新技术平台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另外,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相关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实现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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