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警情”与“谎报案情”如何区分认定

2016-08-27 02:05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沈陵陵曹钰华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2期
关键词:谎报处罚法案情

文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 沈陵陵 曹钰华

“谎报警情”与“谎报案情”如何区分认定

文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 沈陵陵 曹钰华

“谎报警情”与“谎报案情”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通过拨打110实施的违法行为,看似仅有一字之差,其法律适用与处罚结果却迥然相异,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予以准确区分。笔者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谈谈此两类违法行为的分辨与处理。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1日23时许,报警人陈某称在一酒店门口被人持刀抢劫。民警到现场后,陈某称刚才在宿舍里面,有一男一女对其实施抢劫,女的还用刀划伤了他背部,抢走了他的一个包和手机,包里有一万块钱,同时陈某还提供了嫌疑人的车牌号。民警对该车进行核查后发现这辆车的车主是陈某本人,感到事情蹊跷。民警遂将陈某带回派出所询问。经查实,陈某告知这一男一女是其儿子和妻子,因妻子怀疑其外面有情人,当日来“抓奸”时,双方发生打斗,后妻子拿走他的包和手机,因陈某气愤难平,想报复其妻子,便打110报警称被抢劫。

观点分歧

针对上述案情,办案单位民警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通过110报警虚构不存在的抢劫警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陈某以“谎报警情”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通过110报警的是抢劫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陈某以“谎报案情”进行处罚。

法理评析

对于“谎报警情”与“谎报案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谎报警情”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谎报案情”则属于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前者侵犯的客体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运行秩序,如车站、港口、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社会事务的统筹管理制度,如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查处、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的调查。

第二,两者行为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谎报警情”是指在社会上散布虚假的刑事、治安警情或者向110报警台或其他部门报告虚假的信息,一般限于谎报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公共秩序严重扰乱的案(事)件,如正在发生的挟持人质、聚众械斗、抢劫金融机构、爆炸、投毒等,其谎报的内容具有紧迫性。而“谎报案情”是指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并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或者夸大案件事实,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第三,处罚幅度有差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谎报案情”仅有一档处罚幅度,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谎报警情”则有两档处罚幅度,即针对一般情节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两者的处罚幅度上限相同,但对“谎报警情”的处罚幅度自由裁量范围更大。

综上,陈某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谎称抢劫案发生的行为,并非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公共秩序严重扰乱的案件事实,其目的是借助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对其妻子和儿子进行报复,同时其行为也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应是“谎报案情”,而非“谎报警情”。鉴于其行为未造成较严重后果,按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作出处罚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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