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掏鸟案”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责任

2016-09-07 06:12王洁怡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浙江工业大学罪刑犯罪行为

尹 红 王洁怡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3



从“掏鸟案”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责任

尹红王洁怡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23

本文拟用比较法考察国内外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定刑的差异,同时比较分析国内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贪污罪等其他法定刑的不同。拟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犯罪刑法体系平衡角度阐述掏鸟案罪刑责失衡的原因。综合考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让罪刑责相适应。同时结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监管执法和司法面临的困境,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掏鸟案;刑罚配置;罪行均衡

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内现状

国内野生动物售卖数量大,方式现代化,互联网日渐成为我国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问题频发灾区[1]。

一方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相关罪名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相对传统型犯罪,掏鸟案类型犯罪社会认同度低,宣传亟待加强。

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责任的立法考察

(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国内外对比

对外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法定刑进行考察,可以从宏观的角度了解一个国家对该种犯罪所持的态度。

本文发现,发达国家对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相对较轻,如美国残害野生动物属于“轻罪”。[2]德国对故意残害野生动物罪自由刑也较轻[3],法国多处罚金[4],芬兰也普遍处罚金[5]。而我国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其他法定刑比较

本文将多种罪名法定刑进行比较。

中国刑法罪刑等级关系简表[6]

以上根据白建军学者《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整理而成。

表格表明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责任偏重。

三、以“掏鸟案”为例分析

“掏鸟案”,让民众发出“人难道不如鸟”的质疑,[7]而我国刑法谦抑主义要求,应坚守人类中心主义野生动物保护法益观[8]。掏鸟窝捉隼的法定刑和贪官受贿1600万元几近相同。这不得不让人思考中国刑事责任是否失衡?

判断刑事责任失衡根据是什么呢?任何犯罪都要过判决这一关。判决的根据是法定刑,而法定刑的依据,是各个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各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同,但损害他人(包括组织)利益这一点上,犯罪之间是有共同点的(即侵害法益)。立法者对这些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进行整体评估,得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判多少年、贪污受贿的判多少年的尺度。这个尺度即是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

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刑失衡的原因

本文致力于探究人们普遍质疑的鸟事重于贪事的深层原因。

(一)处理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面的刑事责任的缺陷

我国刑法整体上对违反传统道德的犯罪容忍程度相对较大,对破坏环境秩序犯罪的容忍度相对较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立法者认为是前者而严加打击。

(二)《刑法》的宣传力度与民众认知度欠缺

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其他相关宣传部门的缺位也是重要原因。

五、改进的内容及对策

(一)刑事立法上做到区别对待

由于各种动物种群基数和人类利用过程中的损耗速度不同,它们受到法律的保护力度应当有所区别。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同发力

《刑法》的作用不可少,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9]另一方面,因为刑法的谦抑性,其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就交由行政法或行政行为来补充。

[1]葛然.互联网会成为野生动物的敌人吗[J].自然与人,2000.

[2]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201.

[3]冯军译.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5-176,201-202.

[4]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89-196,224-226.

[5]肖怡译.芬兰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0,136-138.

[6]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杨江.“掏鸟窝”撕裂罪罚观,谁的错[J].新民周刊,2015.

[8]刘艳红.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J].政治与法律,2015(7).

[9]张志平.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行政违法性及其法律构建[J].林业资源管理,2008.

D924.3

A

2095-4379-(2016)26-0206-01

尹红(1996-),女,四川内江人,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刑事责任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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