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2016-09-10 22:26沈良秋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法律法规

沈良秋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变得越来越富裕了,而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增强,人们面临着严峻的巨灾威胁。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统计,2014年全球自然灾害共发生9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00亿美元,损失严重。其中保险公司的赔付高达310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28%,但是我国的保险赔付在巨灾损失中占比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巨灾保险严重稀缺,而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以社会捐助和财政救助为主,因此给我国财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满足人们的保障需求,故我国需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然而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构建与立法实践在巨灾保险的设立过程中是最关键的问题。

【关键词】巨灾保险 法律制度

一、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中设置了提供巨灾保险的相关条款,其中规定地震风险是不予承保的风险,而洪水及台风风险在财产综合险和一切险中确有承保,只是多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非强制性的。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运用的缺失性

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相关巨灾应急的法律、法规已有20多部,包括《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等。但我国的巨灾保险仍然保持市场失灵的状态: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颁布;二是巨灾保险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并运用到实践中去;造成的结果是一旦巨灾发生后,仍然靠财政拨款、社会及慈善机构的捐助进行救助,而这种救济往往是没有效率且不能满足人们的风险保障需求的。

(二)巨灾风险数据不全,产品研发难度大

巨灾风险测算及产品研发是保险公司经营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承保能力的评估和保险费率的厘定都依赖于准确的风险评估,而巨灾风险的评估需根据巨灾的危害程度及经济损失程度才能准确分析得出,而其中隐含大量不确定性,故评估技术难度大,产品研发困难。

(三)巨灾保险意识薄弱

由于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的特点,有的巨灾事件是百年一遇的,故有的民众具有侥幸心理,认为相似的巨灾事件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的,并且有严重的依赖思想,造成人们的巨灾风险意识淡薄,从而不利于巨灾保险的开展和实施。

二、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一)较成熟国家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1.英国巨灾保险制度。英国的巨灾保险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政府不参与其中。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后,其将巨灾保险责任直接进行分保,来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这就是英国保险公司能独立应对巨灾风险并保持巨灾保险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

2.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美国是全球巨灾保险险种最多的国家,包括人为灾难如战争、各种自然灾害。美国的各种巨灾保险是通过政府立法来推动的,依靠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即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筹集,是一种非盈利性的巨灾保险计划。

3.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新西兰是全球巨灾保险制度最成功的国家,巨灾风险是通过政府、商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多渠道合作来分散的。如地震保险,最初由保险公司承保,并建立基金库,然后通过政府担保,最后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共同承担巨灾风险责任。

(二)启示

1.巨灾保险立法先行有助于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水平以及面临的问题都不容乐观。保险立法对巨灾保险的回避或者说对巨灾保险立法的滞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我国应明确巨灾保险立法的重要性,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确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对各类保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做出相关规定,从而推进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

2.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公司有助于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近些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巨灾的受灾程度以及损失难以估量,就目前的保险公司以无法承担这样的重任。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由国家出资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税收及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公司投资、社会资助或是公益项目等途径,以确保巨灾保险公司对巨灾的赔付能力。

3.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制度有助于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完善。在一些发达国家,建立健全的巨灾保险基金是一种很通行的方法。如新西兰的自然灾害基金。因此,我国也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把巨灾保险基金制度融入其中,如国家财政补贴、公司和企业投资以及社会资助等,当发生巨灾时,均可按照一定提取相应额度,不但可以减少政府的压力,也可有效的应对巨灾。

三、我国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我国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健全现有的巨灾保险制度文件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外巨灾保险的发展状况,构建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就是立法先行,并且作为最本质的法律法规,不仅保证了巨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稳定了整个巨灾保险市场。很多发达国家能如此轻松自如的应对巨灾,和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巨灾保险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巨灾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我国现有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公司,规制其行为,对巨灾保险却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如果不对巨灾保险设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强制执行,那巨灾保险制度机制将不会有太大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巨灾保险法》的步伐。

(二)强化巨灾保险制度的监管

无论什么改革措施都不是万能的,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只有不断的实践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样,巨灾保险制度也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实践来加以完善,在实践过程中,监管则成了必不可少的一步,一项健全的监管制度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健康有效的运转,也能促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最终构建一项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一项为民的法律法规。保监会是整个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为了整个保险市场合法有序并稳健的运转,应设定多种监管方式,促使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巨灾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确定巨灾保险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把与巨灾保险有关的所有内容都纳入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当中,不管是投保方式,还是法律责任,或是监管、法律责任等。对巨灾保险这一特殊业务范围,应该有特殊规定,如再保险、证卷化等。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一种可预见的规则,其本身的延续性、稳定性、严肃性、强制力与约束力,使得巨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行,这样不但对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了有效的规范,并且对财政的压力也有所缓解,同时,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得到的最大程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梁昊然.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D].吉林大学,2013:12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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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超群.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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