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历史领域有无规律之辨

2016-09-10 07:22王杰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独特性规律

王杰

内容摘要:社会历史规律问题一直是哲学家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由于社会历史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些学者特别是现代西方历史哲学家们大多认为这一领域无规律可循。不过也有很多学者认为社会历史领域与自然领域一样同样存在着客观规律,但是与自然规律不同,它具有自为性、主体性与生成性的特点。

关键词:社会历史领域 规律 独特性

自从历史哲学诞生之日起,社会历史领域有无规律的问题就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中心问题。由于社会历史领域比自然领域复杂的多,所以对于这一问题,哲学家们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分歧。自然界中白昼循环交替,日月星辰沿着固定轨迹运行等等来体现,这些都是人们直接可以感受得到的经验事实。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事件基本只出现一次,而且充满了偶然性,因而也就不存在规律。不过另外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研究,认为社会历史领域还有规律可循的。到底社会历史领域有没有规律存在?如果存在,它与自然界中存在的规律一样吗?它有没有自己的独特性?

一.社会历史领域不存在规律的争辩

现代西方的分析历史哲学家们普遍否认社会历史发展领域存在规律。首先他们认为只有反复出现的、具有重复性的事物才有所谓的规律性。在自然界中,事物能够反复出现,因而存在着规律。就如同上面所说的,春夏秋冬,如此反复,年复一年。而在社会历史领域,情况就不同了,所有的现象都是个别的、不可重复的,因此没有什么规律可言。例如这派中典型的代表---文德尔班认为,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两个完全相同的事件,社会历史完全是由个别的、偶然的具体事件构成的,它们没有任何可重复性,因而社会历史领域没有规律可言。

其次,他们认为只有完全客观的东西才具有内在的规律性。在自然界中,一切都是在人之外、不依赖于人而自发地进行着的,因而存在着客观的规律;而社会历史领域中的情况则不同,社会是人的社会,历史是人创造的历史,社会历史过程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人的自觉选择过程,根本不存在什么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规律。克罗齐认为,一切真正的历史都是当代史,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的主观意识和实践需求融入对历史或历史事件的理解和解释之中,因此,“历史经常是一种艺术作品,如同诗歌和道德意识一样,无任何规律可循。”①

再次,在自然界中,由于存在规律,所以人们可以根据自然规律对事物做出准确预言;而在社会历史领域,我们根本就不可能预言历史事件。波普认为,人们对自然界的事物所做出的预言并不会直接影响自然过程本身,并不会引起自然过程的改变;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人的预言却不可避免地会对被预测事件产生影响,促使被预测事件出现或阻止、延缓被预测事件的发生,这也就是他所说的“俄狄浦斯效应”:“预测可影响被预测事件……这种影响或者会引起被预测事件,或者会防止这种事件的发生。”②

二.社会历史领域存在着规律的论证

针对上面的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论证,尤其在国内学术界。他们普遍认为社会历史领域存在着规律。

首先,虽然与自然界相比,社会历史领域确实有其特殊性,发生的历史事件是独一无二的,但是我们不能把社会历史规律与社会历史事件相等同。虽然社会历史事件不可重复,但是社会历史规律及其作用却具有可重复性,因而相似的社会历史现象会反复出现。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独特性并不能以此否定历史规律的重复性。因为活动的动机、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背后深刻的根源是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所规定的物质利益,这是在人类历史领域反复起作用的根本的关系。因而,通过对意志、动机的分析,就可以发现由多种多样不重复的动机和愿望产生的社会现象的同一性和重复性,通过社会历史现象的重复性,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不断得到表现。例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日本的明治维新、中国的辛亥革命等都是不可重复的社会历史事件,但这一系列不可重复的社会历史事件正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必然代替封建地主阶级的社会历史规律。那些否认社会历史规律的人实际上是停留在社会历史现象的表层看问题,并且混淆了社会历史现象与社会历史规律之间的区别。

其次,社会历史过程具有客观性。许多研究者指出,社会历史过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而且社会历史规律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生成的,并内存于这一过程之中,因而它同样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当然社会历史过程离不开人的活动,“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③人的实践活动创造了历史,人的活动过程也就是社会历史过程,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就不会有社会历史过程,社会历史规律就既无从生成又无法实现。

由于人与动物不同,人有思维,能进行主观创造活动,有人责难说,人们的实践活动充满主观意志和愿望,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社会历史活动就不是客观的了。对于这种责难,恩格斯早有论证,他指出, 社会历史是由社会中所有人的具有各不相同意愿要求的实践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由此所形成的合推动的。但这种合力的结果却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 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的、整体性的自然历史过程。他说:“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 而其中的每一个意志, 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 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 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 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 即历史事实, 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 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 而且在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④恩格斯的这一段论述表明了历史领域内的活动同自然领域内的运动确实不同,它是在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但是作为历史活动的总的结果并不是由单个任何一个人决定的。人们的意识虽然参与了历史过程,但它却不能改变历史的进程,历史自身所固有的客观规律是任何人的意识和意志都不能改变的。同时人的实践活动虽然具有目的性,离不开人的意志和意识,但无论是目的产生和实现都具有客观的性质,不仅要服从人本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要服从外部对象的客观尺度。总之社会历史发展在本质上是一种不依任何人的意志活动为转移的客观过程,所以社会历史规律当然也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的客观规律。

最后,人们可以根据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把握对社会的未来发展进行预测。波普尔反对历史决定论,因而也就反对社会事件的可预测性。他认为人类历史的进程受知识增长的影响,我们不可能用科学的方法来预测我们的知识的增长,所以我们不能预测人类的未来。表面看来波普尔的推论不无道理,但仔细研究却会发现这个推论里边有很多漏洞,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认为知识的增长不可预测。其实我们可以根据人类知识业已达到的成果以及面临的新问题,大致上预测出知识增长的未来走向的。而且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社会历史过程进行预测,然后采取相应的行动,或者延缓、避免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自身不利的趋势,或者促使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利于自身的趋势早日变成现实。预言所引发的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不仅说明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人们可以根据某种规律作出预言,而且它本身就是预言起作用的表现。因此,对社会历史过程的预言是完全可能的,只不过它的实现方式与对自然过程的预言有所不同罢了。以社会历史领域中预言实现方式的特殊性而否认在社会历史领域可以作出预言并且将其作为否定社会规律的根据的做法,是完全没有理由的。

三.社会历史领域规律的独特性

虽然社会历史领域也存在着规律,不过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不同,社会历史是人创造出来的,社会历史运动中有着不同于自然物质的具有自觉意识的人及其活动,所以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有着很大的不同。人及其实践活动就是把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区别开来的根据。

自然规律作为自然界的事物在完全自发的状态下通过相互作用、相互适应而形成的本质联系,其形成与实现都没有人的参与,所以与人及其实践活动无关,因此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是自在的。而社会是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通过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往并对自然的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属人的社会。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⑥很显然,恩格斯认为,自然界的必然性与人的意识与实践活动完全无关,而社会及其发展规律如果离开人,离开人的实践活动,是既不能产生也不能存在的。因此,对社会规律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去加以把握和理解,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不是作为实物形态的自然物的自在必然性,而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必然性,是一种自为的必然性。

人们的实践活动又造成了社会规律的主体性与生成性特点。根据唯物史观,人创造历史,“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⑦社会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⑧在这里,“活动”与“行动”不是指费尔巴哈所理解的吃喝等生物本能活动,而是主体人的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的主体性——包括能动性、创造性与自主性——就体现于这种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实践活动之中,也就理所当然地进入实践活动的规律之中。因此社会规律必然内在地蕴含着人的主体性。社会规律的生成性主要是指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统一性,即二者在时空上的共在性。人类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而社会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那么蕴含于之中的社会规律也就必然在这当中生成。

综上所述,社会历史领域与自然界一样是存在规律的,虽然单个的历史事件不能重复,但是社会历史规律及其作用却具有可重复性。同时,由于社会历史过程具有客观性,生成于其中的规律也具有客观性。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对规律的把握来为人所用,预测未来,指导实践。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具有自为性、主体性、生成性等特点。只有正确的把握了社会规律,才能解决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①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199

②波普.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10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18--119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78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7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4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4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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