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新常态 适应新变化 争取新突破

2016-09-10 07:22初毅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定价价格改革

初毅

近年来,辽宁省各级物价部门以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引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为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反思我们的工作,仍存在对经济发展新常态认识不深刻、适应不到位的问题。

近两年来,辽宁振兴发展在新常态下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社会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发展的潜力和希望不断增大,但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挑战和风险仍然较大,制约振兴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尚未得到根本缓解,解决的根本之策还要靠深化改革。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用改革的思维、改革的方式、改革的方法,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破解辽宁省价格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助推辽宁经济企稳回升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和重要途径。

去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为及时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辽宁省委、省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第一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就价格工作出台的纲领性文件,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辽宁省全面贯彻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历史时期,对价格工作作出的总体谋划和全面部署,吹响了价格改革的新号角,开启了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新征程,为物价工作提供了一个重大发展机遇,是我们今后开展价格工作的根本指针和重要遵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价格工作的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实施意见》,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各级物价部门一项最重要的工作。

一、在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上要有新突破

李克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当前供求关系相对宽松,要抓住有利时机,以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为重点,加快形成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辽宁省《实施意见》提出了“电价、水价、气价、医疗、环保、交通运输、电信、农产品、公益性服务、收费管理”10项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核心任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三个环节:

首先,以降低生产成本促增长为目标,提出着力推进电价改革。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利用电煤价格下降空间,降低全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在调查测算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业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秸秆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煤改电”等政策性扶持项目和困难企业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等。

其次,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提出以节能环保为主要目标,着力推进水价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等领域改革。及时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利用,使水资源价格充分反映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择机疏导城市供水价格矛盾,按照城市同类自来水价格的40%—50%标准制定“中水”回用价格;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赢利”原则,调整污水处理费,2016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省政府推进排污权试点工作要求,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指导价格,同时继续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环保和老工业基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公共服务PPP项目建设。对具有区域特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按价格管理权限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第三,在涉及民生价格改革上,继续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助推“健康辽宁”建设。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建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在城市试点医院扩大按病种定价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数量;施行医疗机构分级定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分类实施景区门票价格改革,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对不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及游览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景区、场所,逐步免费开放;做好旅游景区收费公示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在教育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义务教育学生免收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收学杂费,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率先免收普通高中学杂费。在养老方面,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气、热和国家政策及规定权限允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

二、在丰富完善价格调控方法手段上要有新突破

新常态是在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之后出现的新状态,是在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新阶段。这一新的特征给价格运行带来诸多新的变化。适应新变化,这就要求我们的价格调控方法手段不能一成不变,必须与时俱进,丰富完善。一方面,既要堅持过去多年探索积累的市场价格调控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价格形势,研判价格走势,落实各项稳价政策。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价格总水平运行特点规律分析,积极探索既防通胀、又防通缩的双向调控手段,特别是在全国停止实行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情况下,我们要认真履行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充分运用财政、货币、物资储备等经济手段,形成新的调控合力,切实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重点在以下工作上寻求新突破:

一要落实控价目标责任制。应充分运用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平台,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稳价合力,并把稳定物价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二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国内外大宗商品和重要农副产品价格走势,及时发现、分析预判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调控对策建议。

三要认真落实各項稳价政策。着力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推进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落实好国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和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通行费政策。

三、在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上要有新突破

随着绝大部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我们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找准定位。在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上推进改革,把工作重点从主要管理价格水平向主要规范价格行为转变,从主要管理具体政府定价事项向主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转变。

一要积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公开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做到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并对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定价项目,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政策的价格文件。

二要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推动由直接定价管理向用办法、机制、规则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使价格决策程序更加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

三要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分行业制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促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增强社会公信力。对按规定实施成本监审的,要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积极引导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按规定主动公开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透明度。

四、在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上要有新突破

市场决定价格,政府不做不当干预,并不是政府只能被动接受或者无所作为。李克强总理讲过:“简政放权必须放管结合,不能一放了之,放是要放活,而不是放任,管是要管好,而不是管死,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应该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监管职能、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多措并举,大力整治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大对价格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议价规则和行为规范。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强化反垄断执法,进一步做大做强物价部门这一“朝阳产业”,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对政府和部门各项产业、经济政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开展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完善价格社会监管体系,发挥12358价格信访举报和“民心网”两大平台作用,畅通群众价格诉求渠道,妥善化解价格矛盾。建立健全街道、乡镇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落实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在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上要有新突破

价格机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牵一发而动全身。物价部门在价格改革的实践中,职能不是弱化了,而是增强了,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要使每一项价格改革落地生根,不仅要有担当精神,更要有稳定的物价机构和队伍作保障。我们要认真领会中央和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精神实质,抓住机遇,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价格执法体系建设,一些地区着力解决好物价工作多头管理、工作不协调、衔接不畅、政令不通以及专项编制被挤占挪用等问题,保持物价队伍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协调性,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新时期价格机制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物价工作目标任务已经明确,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攻坚克难,奋发有为,抢抓历史机遇,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历史担当,努力开创新时期价格机制改革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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