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协同处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日前,天津、北京、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意见》。《意见》确定,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召开2-3次案件处理情况通报会或研讨会,研究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尺度、案件处理标准,处理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机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市的,明确原则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优先处理。
(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