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渔业“补贴”黑洞之谜

2016-09-10 07:22郑义许野
检察风云 2016年2期
关键词:熊某任某杨某

郑义 许野

2008年以来,为加快实现渔业现代化、高科技化,江苏省对从事内陆淡水养殖的农户实施“高效设施渔业建设项目”专项补贴政策,对推广高科技养殖技术的渔民,由省财政下拨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推广高科技养殖技术资金不足的困难,调动渔民的积极性。但是,随着这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养殖户骗取补贴款、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补贴流失的案子也开始频发。2014年年初,江苏省检察院利剑出销,在全省开展打击“高效设施渔业”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

省市检察院“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召开后,淮安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即行动,很快制定了线索摸排方案。

科学评估,锁定渎职嫌疑点

2014年2月7日上午,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淮安区检察院派出两名反渎局干警前往该区林牧渔业局,找到时任淮安区农委副主任并主持林牧渔业局工作的熊某,以上级机关进行预防调查名义调取了2008年以来全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申报、资格审查、验收检查、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相关材料和记账凭证。

面对突然造访的检察人员,在官场混迹多年的熊某非常慌乱,面对检察官的谈话有点语无伦次,声音颤抖。在安排局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的过程中,他反复向检察官表示,自己一直恪尽职守,本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都严格按政策操作,不会有问题,试图说服检察官放弃调取相关材料。见检察官没有放弃调取材料的意思,熊某便叫来该局水产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水产站)一名工作人员接待检察官,然后声称有事,匆匆离开了单位。熊某的反常举动,让洞察秋毫的办案人员看出了端倪,他们心里初步确定:本区高效设施渔业项目一定有问题!随后,检察官将该区有关“高效设施渔业”补贴所有项目的资料带回检察院审查。经梳理,检察官发现,自2008年至2013年的几年时间里,该区涉及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共有十余个,分散在该区十多个乡镇,发放补助总金额790万元人民币。

这么多项目,从哪里入手呢?经研判,该院干警决定抽样检查。于是,他们从补贴项目中选取出项目相对集中的流均、南闸、泾口、博里等四个乡镇的相关项目进行抽查。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查看资料的同时,安排干警秘密到项目现场察看,核查所调取资料的真实性。很快,办案人员就发现,该区泾口、博里两个乡镇水域资源有限,并不适合规模化的水产品养殖,且几个养殖场现场配备的一些高效渔业设备与验收材料也不相符。据此认定,这两个乡镇的养殖户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重大嫌疑。

找到最佳突破口

随后,该院通过院信息技术部门调取了这两个乡镇相关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基本信息。经分析发现,在2011年项目申报中,该区博里镇世星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张某获取了7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其不仅具备党员身份,且还负责该镇水产站工作,系公职人员。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他显然不符合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申报主体的要求。连申请补贴主体资格都没有的人,是怎么获得高达70万元的国家财政补贴的?据此,侦查人员查阅2011年淮安区水产站申报补贴项目材料时,发现了另外的异常:按照上级规定,每年只能申报两个项目,而当年水产站向上级申报的项目却有三个。且从申报顺序看,张某的水产养殖场是最后一个被列入当年的申报对象,但张某申报的项目得到了上级的批准,排名第二的某渔业项目反而落选。

如此反常,其中必有猫腻!侦查人员立即依法传唤张某。在谈话中,张某承认在2011年补贴申报中,本来自己的养殖场不符合申报条件,后来是自己到处托人找关系,项目才被作为候补项目上报市里的。为什么候补的项目反而能得到批准?张某对这一事实含糊其辞,不能自圆其说,且对办案干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拒不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为了突破僵局,在反复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果断决定对其进行测谎。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张某心跳加速,说话漏洞百出,测谎结果表明张某在做虚假陈述。随后,办案人员利用测谎结果对张某进行教育,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张某只得承认,为了领取国家补贴款,他申报的材料绝大部分是伪造的,而这些伪造材料是在作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人的该区水产站副站长杨某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有些材料甚至是杨某亲自动手伪造的!同时,为了顺利打通领取国家补贴的各个环节,张某还先后向杨某、淮安区水产站站长任某、作为局领导分管水产站工作的熊某等人多次行贿。

淮安区检察院决定立即依法传唤杨某、任某和熊某。任某到案后,不仅配合调查,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而且表示认罪服法,决定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争取得到宽大处理。但在讯问杨某和熊某时,出乎办案人员意料的是,虽然办案人员已掌握了大量的证据,但案件并没有想象的顺利。杨某到案后,仍然心存侥幸,对自己的行为百般狡辩,声称自己工作认真负责,辩解其仅仅指导张某等人如何准备申报材料,并未帮助他们编造虚假材料,以此来推脱罪证。针对其诡辩,淮安区检察院果断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使其侥幸心理受到极大打击。在此情况下,审讯人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经营范围、监督职能等方面深入浅出地与其沟通交流,在铁的事实面前,杨某最终如实供述其渎职和受贿的行为。

熊某在官场混迹多年,又自信自己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加上侥幸和畏罪心理较重,他对自己渎职、受贿行为拒不交代,企图蒙混过关。针对熊某的表现,办案人员决定对其使用侦讯仪进行全程测试,最终打破了其蒙混过关的幻想。后经办案人员教育感化,熊某如实供述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收受多人钱物的犯罪事实。

审核者成造假帮凶

今年53岁的张某,是淮安区博里镇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办事员,负责全镇水产品养殖工作,并从2003年开始,以个人名义承包了该镇水产养殖场。

2008年,张某听说江苏省实施“高效设施渔业”补贴政策,便希望获得这笔资金,但此项补贴只针对由农民组成的水产养殖专业农业合作社,自己个人承包的养殖场不符合申报主体。为此,2008年10月,张某借用多名农民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世星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随后的2009年和2010年,张某先后两次以该合作社名义向淮安区水产站申请水产项目,但都没能申报成功。原来,因工作关系,熊某、任某和杨某等人曾多次到张某的养殖场检查工作,知道张某经济实力很差,且欠了很多外债,根本没有实力实施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因而两次对张某的申报予以拒绝。

2011年,张某想再次申报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便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熊某打招呼。虽然知道张某的情况,但有了多位熟人打招呼,熊某不好拒绝,便找来水产站站长任某、副站长杨某商议此事,最终三人决定,将张某作为备选项目与其他早前确定的两个项目一起向市里申报。

但对照文件规定,张某发现,申报补贴的绝大部分条件自己的养殖场都不具备,且申报材料繁琐复杂,自己根本无从下手。为此,张某便找到专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的杨某寻求帮助。于是,杨某找来一本往年的申报材料,让张某依葫芦画瓢进行准备。在杨某手把手的指导下,张某编制了一大批虚假材料,遇到实在不会操作的材料,杨某则亲自动手帮其编制。2011年8月,张某申报的项目顺利获得上级批准。

督查、验收,只是走个过场

按照工作程序,淮安区水产站随后与张某签订了项目协议书,并制定了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文件规定,申报补贴的合作社自投资金和申报补贴资金至少达到2:1的标准,而张某申报的国家补贴金额是70万元,据此,张某自投资金必须达到140万。但此时的张某手里只有几万元,连自投资金的零头都不够。但为了符合领取补贴的条件,张某在协议书上还是写明总投资215万。

随后,张某开始按照与水产站签订的协议实施自己的项目。但张某深知,自己根本没有能力投资140万元,协议书上规定的项目,自己也根本不可能完成。要想顺利拿到补贴款,还要通过水产站审查、监管等多个环节,而作为后续审查、监管、审批的负责人,杨某、任某、熊某三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张某决定,对这三个人立即进行攻关。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某带着鱼、肉等土特产来到熊某家楼下,然后拨通熊某的电话,说道:“熊局长,快过年了,给你带了一些酒和土特产,我在你家楼下,你在家吗?”此时,熊某正在外面吃饭,接到张某电话后,熊某立即往回赶。看到熊某,张某立即打开后备箱,拿出事先准备的鱼、羊肉和一箱酒,随后,张某抱起酒,熊某提着鱼和羊肉一起上楼。到了家里后,张某把酒放下 ,从身上掏出一个大信封放在酒箱上说:“这是我一点心意,感谢您关心。”说完快速离开了熊某家。见门开着,熊某赶紧关上房门,打开信封一看,信封里是用橡皮筋扎好的2万元现金!出了熊某家后,张某随后又到杨某和任某家,分别送上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根据规定,在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后,水产站要严格对照与张某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和实施方案,对张某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此后,熊某、杨某和任某几次到张某的渔场检查,发现张某实施标准不到位,环境也不符合要求,但是,因为收了张某的钱,每次检查都流于形式,对项目实施中必须督查的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合作社成员一起参与实施项目以及工程实际完成量等问题,都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2012年8月,张某手里经济紧张,已无力继续对项目进行投入。于是,他向淮安区水产站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张某要想得到资金拨付,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自己投入总额已达到215万元,且要完成项目协议规定的各项工程。而此时的张某,实际投入才50万元,且绝大部分工程都是采取赊账的方式。

接到张某申请后,任某召集成立了检查组,自己任组长。随后,任某带着检查组来到张某的渔场检查,到了现场后,任某等人只是简单看了看,没有进行任何工程量的测算,便按照张某提供的数据填好检查表,并签署了“符合拨付补贴资金”的意见。随后,杨某和任某将相关材料送给熊某审批。在没有做任何复核的情况下,熊某大笔一挥,就在张某的拨款申请表上签了字。很快,张某就领取了60万元国家补贴款。为了表达感谢之情,2012年9月,张某又分别给熊某、杨某和任某各5000元人民币。

2013年上半年,张某向水产站申请对他的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在没有对张某的项目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作为验收组成员的杨某、任某、熊某三人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3年7月,经熊某审核同意,张某顺利领取到剩余10万元国家补贴。

至此,张某利用行贿手段收买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资金拨付等环节连破三关,骗取巨额国家补贴款的案情水落石出。

2014年10月8日,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熊某、杨某、任某三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杨某、任某在对本区张某、黄某两个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上级有关规定,没有对张某、黄某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履行审查、监督、管理等职责,致使张某、黄某申报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两个项目得以立项并通过验收,分别骗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70万元和50万元,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熊某、杨某、任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综合各自犯罪情节,2015年9月10日,淮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杨某和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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