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视购物监管严格

2016-09-10 07:22李忠东
检察风云 2016年18期
关键词:食品消费者

李忠东

电视购物(电视直销)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属于无店铺直销产业。它由电视媒体播放购物节目或者购物广告,传达有关商品的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购买商品。由于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监管有力,因此美国电视购物产业总体来说环境诚信优良。

严禁欺诈性广告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 直接对国会负责,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负责授权和管理除联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频传输装置和设备。

FCC对电视网和信号传输进行监管,包括电视购物在内的所有电视广告必须确保“不推销非法物品,使用污秽语言并且存在暴利倾向等”。FCC将带有冒犯性的电视内容分为“淫秽”和“不良”两类,其中“不良”指上下文中带有明显冒犯性的词语描述或说明性或排泄器官(活动)的语言或信息。虽然“不良”广告还没有达到淫秽程度,但可能会限制在儿童有可能收看节目的时间段进行播出。

尽管FCC无权违反第一修正案中有关自由言论的权利,《通信法案》中也说明了这一权利,而且受到法庭的支持,但是FCC不会放任不管,而是通过高额罚款和吊销许可来影响电视和广播公司做出内容决策。另外,FCC的政策中包含一条弹性条款,即规定淫秽信息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哪些内容属于淫秽信息是由FCC本身决定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上的界定非常明确。

与美国政府的许多机构一样,FCC在就有关规则或规定问题做出决策时会听取公众意见。鉴于目前现状,FCC主要依赖公众的投诉对违反FCC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FCC使用《通信法案》授予的权力,按照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些投诉是否有效。如果被投诉的内容属于“淫秽”或“不良”,那么FCC将处罚相关的FCC认证所有者,并且在通过新的H.R. 3717法案之后已经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悉,该法案大大提高了对“淫秽”和“不良”内容的罚款金额,具体操作方法包括所有不符合规范的产品将被罚没;对每一个人或组织处以10万~20万美元罚金;处以数额为不合格产品销售收入总额双倍的罚金;每项违规的日罚金为1万美元。由于处罚的程度一般来说足以让违法者倾家荡产,因此很少有人会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阻止危害性行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是执行多种反托拉斯和保护消费者法律的联邦机构,职责是确保国家市场行为具有竞争性,能繁荣、高效地发展,不受不合理的约束,通过消除不合理的和欺骗性的条例或规章来确保和促进市场运营的顺畅。一般而言,FTC的工作主要是阻止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危害的行为,为国会、行政机构、其他独立机构、州和地方政府商议政策需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如果FTC认为某公司有违反法规行为,首先会同对方签署一份协议书,以获得自愿合作。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虽然不用承认违反了法规,但是必须同意停止这种令消费者投诉的有争议的行为。如果达不成一致的协议,FTC就会提交或提出一个管理上的投诉,进入开庭审讯的程序:提交证据、听取证词、询问证人和交叉询问证人。一旦发现违法,会下达一个禁令或提出其他比较合适的说法。审判的最终结果由FTC做出,同时反映出美国地区法院的意愿。如果FTC处在被支持的立场,可能会在法庭上要求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赔偿。相反,如果这个公司曾经违反过法律,FTC同样也会要求民事赔偿或提出禁令。当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或诈骗案正在进行时,FTC会直接到法院申请禁令、民事赔偿或消费者赔偿,以便阻止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FTC对商品流通、交易和质量进行监管,禁止一切“不公平和欺骗性”的电视购物广告和商业行为。其对电视购物中的减肥广告进行特别的审查,尤其是针对某某某“推荐”“试用”或“证明”的灰色地带等。FTC根据这些“消费者试用证明”将多家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在电视购物广告中公布“不典型”或者“完全捏造”的消费者使用证词。2006年,第一家第三方认证公司正式成立,对于消费者在“资讯型广告”中的试用推介进行认证。

由FTC牵头联合疾病控制和防治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美国农业部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制定的新的儿童食品广告原则,已在今年实施。这是儿童食品广告的一次革命,要求商家在儿童食品广告中提倡健康食品,减少采用对体重和健康有不良作用的配料,停止向儿童推销垃圾食品。目前,美国儿童食品广告中充斥着炸薯片、含糖的麦片、饮料和酸奶,销售给儿童的食品相当多达不到所需的营养,有些可能需要进行重大的改造。据统计,每三名美国儿童中,约一人超重,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危机。

美国全国广告商协会和杂货制作协会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广告团体已对美国存在的儿童超重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回应,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诸如甜饼干和软饮料等的垃圾食品的电视广告已大量减少,水果和蔬菜汁的广告增加了一倍。食品行销方面已有一些改进,特别是汽水广告减少了。但是这还做得不够,以孩童为对象的广告绝大部分是快餐广告。

确保使用者安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 归联邦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管辖,主要职能是保护和促进国家公共卫生,实施对美国国内生产及进口的食品、膳食补充剂、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血液制剂、医学设备、放射性设备、兽药和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安全的监管。

新药在被FDA批准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观察,成为非处方药(OTC)首先需要经过新药申请审评程序并被批准,之后还要有一个独立的审查程序。新药被批准后,药品制造商必须审查并向FDA报告它所掌握的每一起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十分严重和致命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必须在15日内上报,其他事件则按季度上报。FDA亦可直接通过它的安全信息及不良反应通报程序,获得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在药品被批准的情况下,制造商被要求进行更多的额外临床实验。在某些情况下,FDA所要求的药品风险管理可能包括其他种类的研究、约束或安全性观察措施。

FDA负责审查和管理处方药的广告和促销活动 (包括非处方药广告在内的其他类型的广告则由FTC管理),在药品广告监管中有两个关键性的要求:一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药品制造商只能在广告中宣传该种药品已被批准的特定特性或医疗用途;二是广告需要注意在宣传药品优点的同时,提醒用户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美国的处方药广告,用来介绍药物的特点功效的时间不到一半,更多的时间是说明各种禁忌和警告,特别提到如果误用有致死的可能。究其原因,在于美国对处方药监管甚严,不但研发过程要过五关斩六将,成本巨大,而且投放市场后绝对不能误导病人用药,否则会面临天价的罚款。如果仅仅按虚假广告处罚的话,即使违规不止一次,最高也只有1万美元罚款或/和1年刑期。但是如果用药造成病患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广告又没有强调药品的副作用,以致虚假广告罪名成立,连带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就成了大事。例如葛兰素史克公司2012年7月在美国被罚款30亿美元,这是有史以来制药行业被罚款的最高纪录。原因就是它不当宣传其抗抑郁药盐酸帕罗西汀可以用于未满18岁的病人,以及没有报告治疗糖尿病的药物文迪雅的安全数据。在这之前的2009年,辉瑞公司也因为不当推广药物,被处罚23亿美元,在当时也是创了纪录。

美国市场上的化妆品也由FDA管理食品的分支机构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负责监管。一般来说,化妆品并不需要FDA的上市审批,除非它们需要在标签上作出“结构或功能声明”以成为药用化妆品。但是在化妆品被允许于美国市场销售时,其中的所有着色剂都需通过FDA的特别批准。FDA也负责对化妆品的标签进行管理,而没有被强制要求进行安全性检测的化妆品须在其标签上注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为政府机构,FCC、FTC和FDA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而独立与行政力量之外的是美国消费者协会(The 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简称CFA)的监管。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必不可少的“把关人”。CFA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前必须对广告商进行仔细的调查,因为许多电视台都在广告中设置了“免责条款”,并且建议消费者联系当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组织,报告任何问题商品。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曾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这四项权利逐渐成为了顾客“上帝”身份的保障。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如今已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美国法律对企业主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惩罚。除启动司法程序外,还有严格的召回制度和高额惩罚性赔偿政策,罚款金额可以达到几亿乃至数十亿美元,足以让企业主破产。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除了美国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发挥着主导作用以外,民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消费者协会作为非营利机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捐款和赞助。该协会的主要工作之一便是组织对各种商品的测试,检验商品广告吹嘘的那些特色是否真实,有时,还将多种同类产品拿到一起,采用同一标准和方法进行比较测试,然后公开测试结果。

为了保证测试的绝对独立性和公信力,消费者协会禁止在测试中采用厂商主动送来的产品,而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匿名的采购网络,随机从商店里购买产品来测试。不仅如此,美国还设立了国家欺诈信息中心及网站,帮助消费者举报和识别骗局,具体事件进入数据库,并与FTC和国家律师协会主管的国家欺诈电子数据库相连,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检测认证体系同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伤害到消费者,生产厂商很可能遭遇到标的很高的民事诉讼,所以厂商往往会雇佣UL实验室来测试承保商品的安全性,合格者方可以贴上UL标识而进入市场。由于保险公司也要规避风险,所以UL实验室的测试内容非常严格。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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