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戒供贩”犯罪问题研究

2016-09-10 07:22曹艳梅
检察风云 2016年14期
关键词:美沙酮犯罪分子戒毒

曹艳梅

自愿戒毒,指吸毒者意识到吸毒行为给自己、家庭和社区带来影响与伤害,主动脱离毒瘾的一种戒毒方法。为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我国大力建设公共戒毒医疗机构,为自愿前往戒毒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药物(美沙酮)。然而,近期以来,笔者所在上海市黄浦区有部分犯罪分子却利用该免费政策,将相关药物通过隐蔽方式秘密带出予以贩卖,“以戒供贩”牟取暴利。近一个月以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已受理该类犯罪案件9件9人,占同期贩毒案件的24.3%。

黄浦区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特点

1.作案主体均为本地长期吸毒人员,以戒供贩牟取暴利。为鼓励吸毒者戒除毒瘾,上海市规定2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及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吸毒人员,都可以到各区县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下简称“治疗门诊”)进行免费脱毒治疗。因每20毫升左右美沙酮在毒品市场上可卖得一百元左右的高价,部分本地吸毒人员(已受理的9起案件的嫌疑人均为本地户籍人员,绝大多数有被处强制戒毒或社区戒毒前科,但都是屡戒屡吸,无法戒断)就以“自愿戒毒”为名,每日到治疗门诊免费领取超剂量美沙酮,除满足自己需求外,其余部分卖出牟利。

2.作案手法新颖且相对隐蔽,监管机关发现查处较为困难。按照相关规定,戒毒人员在治疗门诊处领取美沙酮后,应在2名以上门诊医务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服用,严禁以其他方式带出。但在上述9起案件中,犯罪人员都是采取口服后不实际吞服、含在口中待出院后吐到随身携带的容器中,将美沙酮储存并带出进行贩卖。由于用嘴含药的手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被怀疑后戒毒人员亦可立即离院逃避监管或将药物吞服,故很难被发现或惩处。

3.作案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落网具有偶然性。犯罪分子大多并非一次作案便被抓获,而是多次长期贩卖之后在公安机关特情引诱之下偶被发现才落网。据调查,由于美沙酮疗法是一种不间断性药物治疗,自愿戒毒人员每日均可从治疗门诊处获得剂量不等的美沙酮,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常常以毒瘾大身体承受不住等理由向医生索要超剂量的美沙酮,除自己服用一部分后,每日都拿出“富余”部分进行贩卖,直到贩卖多次之后被公安机关进行特情引诱方才最终落网。

4.零星贩卖占主要部分,部分贩毒者形成固定销售渠道。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在将美沙酮带出后即在治疗门诊周边附近寻找熟人进行兜售(有部分嫌疑人反映区域内贩、购美沙酮者多数聚集在门诊附近交易,部分购毒者见有相熟的戒毒人员从门诊出来后即上前购买),其中零星贩卖居多,但也有部分犯罪分子因长期贩卖已形成稳定销售渠道,在去门诊治疗之前已有购毒对象提前预定,待美沙酮带出后再以邮寄等方式进行贩卖。

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多发的原因

1.医生给药自由裁量权大,超剂量用药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美沙酮治疗的用药剂量,上海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规定首次用药时,医生可以给予15mg至50mg的剂量,之后每天给予的剂量最高不超过80mg,给药裁量权较大。在走访调研中笔者亦发现,由于药物维持治疗的最大目的在于抑制戒毒人员对毒品的渴求,医生在确定每个戒毒人员应服用的美沙酮的剂量时,往往都以戒毒人员自述的身体状况为主要参考依据,部分戒毒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点,故意夸大自己所需药物剂量,从而获得超剂量美沙酮。

2.医疗机构人员力量单薄、监督管理不力,犯罪预防留有死角。以笔者所在区的治疗门诊为例,总共仅有10名工作人员,其中医务工作人员6名,负责人2名,保安2名;医务工作人员中以女性居多,保安均为退休人员且采取轮班上岗制,人力单薄,不足以对违法犯罪者产生威慑效力。根据该门诊医生介绍,医院实际上早已发现戒毒人员口含外带美沙酮问题,他们也进行过劝阻,但相关人员根本不予理睬,扬言打击报复是常事,挥拳威胁的也不在少数,医院没有足够力量进行压制,从而使违法违规行为愈演愈烈。

3.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严、执行力度不够,助长犯罪侥幸心理。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受治者在治疗期间如出现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治疗工作等现象的,应终止或中止治疗。但经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如医生发现戒毒人员存在擅自将治疗药物带离医疗机构行为而停止或中止给药的,戒毒人员往往会以不给药就重新吸毒、身体犯病无人负责等理由相威胁,要求医生再行给药。医生基于人道主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在戒毒人员作出书面保证之后,也会继续给药,久而久之,停药和中止给药处罚规定实际已成一纸空文,一定程度助长了犯罪分子违法犯罪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

4.监管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全,无法形成预防打击合力。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监、禁毒和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在具体分工上,公安部门负责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禁毒办负责协调禁毒社团组织参与维持治疗工作,医疗机构负责接受维持治疗人员的日常工作,三家单位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对戒毒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但在实际监管中,上述三家单位容易各自为政,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难以形成有力监管。如禁毒社工一般仅负责接受吸毒人员戒毒治疗申请,对于后续治疗工作并不实际参与,更不监督;公安机关与门诊之间也未建立起实时联系和情况互通等沟通协调机制,遇有戒毒人员含药外出等情况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场制止和处理。

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防范对策

1.严格用药标准,缩减犯罪空间。由于药物属性所致,美沙酮药物治疗只能通过口服,不能通过静脉注射等方式进行,因此,要从源头上杜绝美沙酮外流,最有效的方法便是真正按需给药。因此,一是要制定更为科学的个体给药方案,进一步细化各阶段治疗用药剂量标准,科学规范医生用药自由裁量范围,以减少治疗时医生用药的随意性;二是要改进医生用药剂量评价方法,更多依靠医学测试、医生经验等科学评价戒毒人员所需药物剂量,减少对戒毒人员自述情况的依赖,从而有效避免超剂量给药情况的发生,不断缩减戒毒人员贩药空间。

2.加强防范建设,形成有效监管。建议医疗机构切实强化“人防”、“技防”建设,严格服药检查,有效加强监管。一是大力强化队伍建设,筑牢“人防”关卡。在适当招募年轻男性同志充实工作队伍、不断强化安保力量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严格服药检查;此外,除确保戒毒人员服药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现场监督外,应另设服药检查确认环节,戒毒人员服药后不经2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确认不得离院;二是切实强化监控设施建设,巧用“技防”监管。在门诊内的就诊人员服药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戒毒人员服药情况进行全程监控,遇戒毒人员不听劝阻强行将药物带离医院及有其他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行為的,公安机关立即出动进行处理。

3.严格制度执行,有效震慑犯罪。一是严密制度规定,强化处罚力度。建议有关部门对戒毒人员不遵守治疗机构规章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治疗工作等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明确戒毒人员一旦实施上述行为的,立即中止或终止其服药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不恢复;二是严格规定执行,强化威慑效果。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于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有违反规定擅自将美沙酮带离出院的,立即采取终止服药资格措施,不再给药治疗,以此震慑犯罪分子;相关人员如因停药而到医院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制止,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

4.加强协调配合,凝成打击合力。建议公安机关、禁毒社工、医疗机构之间尽快建立健全日常沟通协调制度,把戒毒人员服药管理工作纳入统一整体,以此增强工作合力。具体来说,一是在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实时联动和情报互通制度,以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知晓戒毒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并及时到场加以制止和处理;二是在禁毒社工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医疗机构应对每个戒毒人员的监管社工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如发现戒毒人员有不服从医院监管将药物强行带出等行为的,立即通报禁毒社工;禁毒社工接报后及时开展帮教活动(必要时请社区民警一同到场),对戒毒人员私自带药行为进行调查和劝解,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三是切实发挥公安部门监管主导作用,主动深入医疗机构,摸清“以戒供贩”人员底数,依法调查取证,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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