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审无效反观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

2016-09-18 06:29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081
河南科技 2016年10期
关键词:杯盖外观设计专利法

曾 贞 杜 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1)

从复审无效反观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

曾贞杜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081)

视图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最重要的有效记载文件,视图是否能够清楚表达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直接影响到专利权的稳定性。本文将从复审无效案例入手,反观视图清楚表达的标准,并针对部分典型案例给出建议。

复审无效;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清楚表达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我国专利的三大分支之一,由于其特殊的时效性,其数量十分巨大,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专利的整体水平。近年来,外观设计专利复审无效案例和外观设计评价报告数量都呈直线上升趋势,这都表明外观设计专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公众的关注,其质量的高低也会越来越大地对权利人和公众的权益产生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是以图片或照片表示内容作为判断权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视图是否清楚表达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直接影响到外观专利的品质以及专利权的稳定。

1 视图清楚表达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中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以上属于对视图提交方式的一般性规定,这是清楚表达最基本的规定。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必要时,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1]前述规定,是对视图提交方式的进一步要求,同时也是对视图清晰的具体化要求,尤其是针对含有特殊结构或特殊效果的产品。

尹新天著2011版《中国专利法详解》中也指出:“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实质性要求。”[2]也就是说,申请视图应当清晰全面地表达出产品的外观才是对外观视图的最终要求。

2 视图清楚表达复审案例简析

外观设计视图怎样算清楚表达,是否满足视图提交数量就可以?是否视图间投影关系对应就万无一失?以下两个复审无效案例将给我们提醒。

2.1【案例一】如图1所示

图1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 月0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1)”的201030103100.X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1 月26日,专利权人为胡刚。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武义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3]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圆锥型外圈与杯盖上端面间是圆弧过渡还是直接过渡无法判断,杯盖顶部中央的圆形开关与上端面是相平还是高出或低于上端面无法判断,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陈述涉案专利杯盖上端面不存在圆弧面,与四周为直角连接,圆形开关与上端面的关系可以通过开关上的英文文字及图例得知,开的时候为凹陷状态,关闭的时候与上端面齐平。

合议组认为,结合涉案专利公开的视图及简要说明,其上端面的出水口位于外圈最高侧,开关按钮位于上端面中央,由于其外圈为倾斜,从外圈较低一侧看向较高一侧,即后视图所示,并未显示出水口及开关按钮,则表明杯盖的上端面整体低于外圈最低处所示的高度,由于上端面位于外圈的内部,公开的视图中仅俯视图中显示了杯盖上端面,而仅从俯视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是平面或是弧面或是其他形状,专利权人认为杯盖上端面不存在圆弧面,与四周为直角相连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由于根据涉案专利公开的视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因此涉案专利未清楚地表达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20103010310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情分析:

本涉案专利产品为立体产品,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符合《审查指南》中对外观设计图片提交规范的一般性形式要求,但由于缺少适当位置的剖视图、剖面图等,导致杯盖上端面结构存在多种解释,致使本专利不能得到一个明确清楚的产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上述案例可见,满足视图图幅数和投影关系对应后视图仍可能无法清楚表达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这将最终导致申请人完全丧失辛苦得来的设计成果。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详尽地提交相关的图片或照片,例如立体图、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图等,使外观设计的细节得以在视图中完整体现。

2.2【案例二】如图2所示

图2 [5]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3 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沙滩车塑料件(火星)”的200730358343.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2 月24日,专利权人为陈剑。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永康市威远塑料厂(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一条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图片的绘制不符合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可产生多种解读,不能唯一的表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形状,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由于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而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7条2款并不是专利法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人提出“根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宣告其无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进而本案最终未以图片未清楚表达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由被无效。

案情分析:

本案为立体产品,申请人提交了足够数量的视图,同时视图间投影关系对应。但抛开时间节点限制,以当前法律规定,该案的一个致命硬伤仍是视图未清楚表达。由于绘制视图不规范,产品表面存在大量网格线,无法确定前述网格线是否为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是图案还是结构线均不清楚,可产生多种解读,导致不能唯一的表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形状,从而影响其产品保护范围的认定。

由上述案例可知,视图的规范制作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有着巨大影响,正投影视图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在制作视图过程中产生的过渡线,多余的虚线、阴影线、点划线、标注线等均应当被修改或删除,否则必会影响后续确权时权利范围的界定。

3 视图清楚表达案例建议

从前述复审无效案例可知,不管是社会公众还是专利审批前流程执行阶段,大家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均存在一定误区,普遍认为满足图幅数量要求和投影关系对应即可,殊不知该两点要求仅是清楚表达的底线,距离实质上的清楚表达仍有很大距离,具体到个案分析,由于每个产品的特殊性应当适用于不同的视图制作、提交方式,下面将以几个案例略说一二。

3.1【案例1】合理使用放大图、剖视图、使用状态图等,全面展示产品局部细节。

图3所示涉及一种笔的外观设计,通过视图不难看出,该申请中笔头和笔尾有复杂的花纹和结构,而俯视图和仰视图显然是不足以清楚表达产品顶部和底部结构的。

图3 

图4 

图5 

此类较细长产品如有线耳机、钓鱼工具、各种书写笔等申请除准确使用省略长度画法外,还建议提交端面例如俯视图和仰视图的放大图、局部细节图甚至是局部剖视图,从而清楚准确地显示产品细节,如图4所示。同类案例如图5所示时钟,其钟面为有特殊视觉效果的设计,也是其设计要点之一,必须提交局部放大图才能清楚显示该设计要点,也才能完整清楚表达该外观设计;又如图6所示为泡泡枪玩具,如果缺少使用状态参考图,则作为泡泡枪重要部分的吹泡泡部分未显示在图片中,实质是无法完整表达该泡泡枪的外观设计的,后续确权时也难以对该部分进行衡定。

图6 

3.2【案例2】各状态下视图组合提交,全面表达具有特殊形态产品的外观设计。

图7所示为一款蟒蛇造型毛巾的外观设计,其仅显示了该产品作为装饰摆设的特殊形态,未展示出其主要用途作为毛巾的外观设计,这样的缺陷对后续主张权利是十分不利的。

图7 

对于此类同时存在多种形态的产品,例如目前常见的收纳袋、毛巾、毯子等产品,一方面可以作为常规日常用品使用,另一方面可以在存放时以特殊造型摆放,起到一定装饰作用,我们建议选择主要用途的状态作为正投影视图制作样本,另一种造型设计以变化状态图同时提交,如图8所示,以保证该外观设计的全面性表达。同样的,还有如图9、图10所示灯具类产品,特别是彩灯、装饰灯这类产品,设计者往往在灯珠分布、色彩搭配上配合灯体形状得出较为新颖的设计,在通电状态下能显示出特殊的视觉效果,我们建议提交通电状态的视图公开灯珠分布设计,这样方能体现其作为灯具真正的设计要点所在。

图8 

图9 

3.3【案例3】准确选择合适的制图方式,利于视图清楚表达。

图11所示涉及一款灯具的外观设计,申请人采取了绘制视图的方式制作图片,由于该产品表面结构复杂、多处结构互相遮挡、可能存在镂空花纹,该图片难以清楚表示出产品的各处细节、各部位位置关系。

对于此类结构复杂、线条繁多的产品,建议选择渲染或照片视图以直观地表达产品结构,如图12所示。同时,还有一类产品,表面结构复杂,同时还带有特殊光泽效果,例如钻石、水晶制品等产品的外观设计,其制图方式更会对外观设计的清楚表达产生巨大影响。例如图13、图14分别涉及包含钻石的外观设计,从图13可以看出,申请人选择的视图制作方式为拍摄照片,由于钻石具有众多切割面,材质原因又导致各面均有强烈反光,从视图中并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该产品的详细结构,而图14中申请人选择了线条绘制的方式制作视图,虽表达出所有切割位置、产品结构,却又无法表达出产品应有的光泽等视觉效果。对于此类产品,我们建议以绘制的方式制作正投影视图,将照片视图作为使用状态图或参考图提交,既能准确地显示产品结构,也能表达出产品光泽等视觉效果,如图15所示。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视图的清楚表达没有唯一适用的标准和指导方案,应当个案分析。为了实现视图的清楚表达,在保证产品本身在视图中完整表达的前提下,部分产品有必要借助立体图、剖视图、局部放大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进一步表达,而视图制作方式的合适选择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清楚表达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图10 

图11 

图12 

图13 

图14 

图15 

4 结论

仅仅满足一般性形式要求的视图提交方式,使得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质上无法清楚、完整地表达请求保护的产品,对后期专利权的确权、维权极为不利,进而造成专利权不稳定,权利人或公众的权益都可能受到损害,同时也阻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影响我国的创新环境。以专利后流程主张权利案例反观视图清楚表达的标准,重塑专利人对“清楚表达”的认识,提高外观设计视图质量,规范专利文件,是提升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74.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9275号:武义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请求无效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WX15580号:永康市威远塑料厂请求无效案.

[5]注释:本文所有案例视图均来源于1985年9月10日至2016年7月6日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每个案例均提交了足够数量的图幅数,由于篇幅限制且为了清楚简明表达本文观点,均只选取部分视图展示.

Study on Importance of Clear Expression of Design's Diagra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validation Review

Zeng ZhenDu Na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Beijing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SIPO,Beijing 100081)

Diagram is the most important records stating the validity of design patent.The diagram is unable to define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a piece of design clearly will challe-nge the validity of patent.This paper will study the invalidation review cases in order to scrutinize the criterion of the clear expression of design's diagram,and will make some advises based on some typical cases.

invalidation;review design patent;diagram;clear expression

D923.42;G306

A

1003-5168(2016)05-0046-05

2016-5-10

曾贞(1986-),女,本科,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杜娜(1984-),女,本科,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外观设计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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