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的尊严,我们该如何捍卫(环球圆桌)

2016-09-24 07:59
环球时报 2016-09-24
关键词:五壮士名誉纳粹

英雄荣誉立法迫在眉睫

吴庆宝

近来,由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先烈事迹引发的网络热议,提出一个严肃的命题:半个多世纪之后的今天,我们该以怎样的目光回望逝去的先烈,当遇到贬损英雄荣誉的言行时,我们该如何应对?一部分网民提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一部分网民提出要进行立法,通过健全法律以正视听。

我非常赞成立法的建议,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民的关切,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授予英雄称号的来龙去脉,明白依照程序授予的英雄称号并非随意为之,是为激励更多的人发扬牺牲精神,为国家强盛、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

英雄荣誉立法主要包括:英雄称号的授予,称号的宣传与维护,英雄家属的抚恤,纪念场馆的管理,当英雄荣誉称号受到质疑时的法定解释机关,英雄荣誉称号受到污损时的法律责任等。

英雄荣誉称号基本由部队等基层单位上报,由最高决策层决定是否授予英雄称号,有的英雄还伴有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题词、批示,足见这项工作自上而下的高度重视、程序之缜密。

对于已经牺牲的英雄,其亲属的抚恤则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没有亲属的则不存在抚恤问题。但都有一个荣誉称号的维护问题,在之前不为大家所关注,而在今天,却成为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法律问题。原则上,英雄的纪念场馆、纪念碑在何处,那里的政府就应当成为维护英雄光荣称号的主体单位,具体讲就是当地的民政部门。如果英雄生前本来就是地方干部,英雄的后续管理工作自然由地方政府负责。

发生污损英雄荣誉言论、行为的,地方政府往往以权责不清为由被动观望,英雄所在部队或组织也基本因时间过长,没有了专门部门管理英雄荣誉引发的参观、学习、体验等活动。这样,一旦不实言论一出,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就信以为真,跟着附和,一时间是非混淆。如果我们有关于英雄的专门管理部门,那么,网民的疑虑都可以通过查询、参观、学习等方式解决,而无需相信个别人的言论。一旦个别人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相关管理部门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请求司法机关制止侵权,由侵权人承担污损英雄称号的法律责任。

英雄称号已经不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也不能局限在他的家庭范围之内。为应对公益诉讼难,《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环境等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可以考虑把英雄荣誉维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办理相关维权事宜,到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有必要作出立法决定,并责成军委相关部门会同民政部制定《英雄荣誉维护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而这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为需要的。▲

(作者是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

国家有责任保护英雄的名誉

王立华

我在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到,在一个法治社会要维护英雄名誉,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有必要尽快制定捍卫英雄和先烈尊严的法律,这具体体现在:

第一,必须改变当前英雄名誉受到糟蹋后只有亲属后代才能起诉的被动局面。在我代理五壮士一案过程中,五壮士子女非常明确地提出:我们的父辈为人民打天下,难道他们的荣誉还需要我们这些后代来维护吗?难道国家没有维护先烈的责任吗?这个问题是非常尖锐的。像雷锋那样的英雄,上无父母,中无妻子,下无后代。他的荣誉如果受到践踏,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为他伸冤。

第二,法律必须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有很多部门事不关己,坐着烈士打下的天下,享着他们的清福,对先烈的名誉受到践踏无动于衷甚至说三道四。我建议,在实际捍卫先烈荣誉的过程中,通常由一些相关者提出诉讼建议的,应由地方民政部门或者军队的军委政治工作部提起公诉,如果相关部门对侮辱先烈的行为置之不理的,应该以渎职罪被问责。

第三,应以公诉为主要手段。首先,公诉避免了因个人对英雄身份理解不同而造成的混乱。国家机关相对比较慎重,代表集体意志,相对比较客观,同时也防止国家机关不作为。如果确有肆意践踏英雄的言行,由公诉把握标准,把嫌疑人送上法庭。其次,个人起诉存在经济能力、法律能力等条件不具备的问题。比如,“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葛振林的后代在广州,宋学义的后代在河南,都是退休的老同志,连来往的火车票和住宿费也负担不了。这次如果不是这么多见义勇为的人站出来,他们是没法担负起维护先辈荣誉的责任的,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起责任。

第四,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描述和界定,区分故意侵犯英雄名誉与正常学术研究之间的差别。只要不是故意践踏历史,评述历史和先烈当然是允许的。一些新的历史材料和新的观点,是可以在学术研究范围内存在的。学术研究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在这个范围内允许研究的过程有不足和缺陷。但学术研究不能颠倒黑白、造谣污蔑。历史虚无主义不是学术。洪振快的问题不是发现了史料而不让他谈,而是置众多历史材料于不顾,把烈士说成“土匪”,触犯了道德底线和相关法律。即使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法律原则也是清楚的。

第五,有必要明确群众举报和监督程序,以及对相关机构不作为的监督程序。

最后,立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践踏英雄人物和党史国史,已成为一些人去史亡国的重要手段,这种行为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罕见的,只在苏联解体前大量出现。维护英雄和先烈的名誉,需要全党全社会都起来斗争。▲

(作者是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代理人)

维护历史严肃性的德国思路

金锋

对二战以后的德国人而言,战争是抹不去历史记忆,挥之不去的噩梦,也因此对历史的回忆格外谨慎与苛求,在言论自由的大旗下,实际地严守着回忆的禁区,对民族的英雄和罪人保持着清晰的界限,不越雷池,篡改历史将面临社会谴责和法律严惩在各国历史教科书中,德意志的形象离不开曾经的“战争罪人”标签,改变这样的罪犯形象对外可以对冲两次世界大战受害国对德国的仇恨,对内可以在民族身份崩溃的废墟上重振民族自信。少数几位反抗纳粹的英雄事迹被发掘出来,如刺杀希特勒没有成功的施陶芬贝格和萧尔姐妹的英雄事迹被编写成教材,拍成电影,成为广为传颂的反战反纳粹故事,这是向世人展示,不是所有德国人都是纳粹,和平和人性也根治于德国文化中。对这样的故事和英雄,德国人通常是精心呵护,不容损伤。

发动战争使德意志蒙受了巨大损失,二战后几乎遭受了灭顶之灾,战争是德意志之痛。联邦德国建国67年来时刻对战争言论和叙事保持着高度警惕,特别是对歪曲历史罪行的行为如否认屠杀犹太人等要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130条第3款就规定,否认纳粹言行属于民众煽动罪,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

1994年4月13日,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说明认为,否认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因为否认屠杀犹太人这样广为认同的历史将直接激起仇恨和暴力。

2011年11月,联邦宪法法院再次明确,刑法煽动罪的规定是对基本法有关“言论自由”条款的限制,任何否定犹太大屠杀和德国独自承担战争罪的言行都可以煽动罪论处,国家检察机构对此提起告诉,公民均有控告的权力,直至上诉到宪法法院。不过,德国检查官们的法律意识非常强,在遏制煽动言论方面都有高度自觉性。

2015年12月德一地方法院判处一名国家民主党负责人以纳粹标识纹身是违法行为,判其服刑6个月。日前,选择党一名地方党魁出售带有纳粹标志的物品,检察官已介入调查。德国法院不仅追究本国公民的煽动言论,也惩罚外国人否认纳粹罪行的言论,比较著名的案例是2011年判罚英国主教威廉姆森。

历史就如一个硬币的两面,正反都有其构成整体的珍贵价值。德国的实践表明,对历史虚无主义不能光靠呼吁、教育和宣传,法律的严肃追惩才具有更为刚性的约束力。运用法律手段保持历史叙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呵护民族身份统一的记忆符号,这样的做法值得深思和借鉴。▲

(作者是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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