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问题研究

2016-09-26 12:37丁胜康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知识产权

丁胜康

摘 要:对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是否进行后续保护是我国理论界及实践审判中都很关注的问题,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笔者以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为基础,从公众的利益、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以及垄断成本的增加等几个方面对后续保护的危害进行了说明,最后笔者为解决后续保护问题提出了个人建议。

关键词:后续保护;重叠保护;外观设计;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重叠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依据不同部门知识产权法、针对同一客体可能获得的多重知识产权保护。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张,三个领域之间一些既有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于是重叠保护或者后续保护也变得不可避免。而两种或多种法律效果是同时发生还是让其中之一排除他者的适用需取决于各相关规范的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所以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论较大。下面本文主要就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的后续保护问题为例进行探讨。

1 知识产权后续保护现状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为了获取更多的权利保护,制造了一系列重叠保护现象,而这种重叠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实践中,一些产品或其包装的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尤其是属于美术作品范畴的实用艺术品在表现形式上并无本质区别,为数不少的美术作品可以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而一些实用艺术品实质上就是针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部分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叠保护。而且,由于部分商品的外观设计与构成商标的平面图案或者三维标志在表现形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外观设计获得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叠保护。

根据我国现有的判决来说,法院是支持重叠保护的,比如,在喜力公司诉沈泰案件中,原告喜力公司既是喜力啤酒瓶贴标识的著作权人,又是该知名商品的瓶贴特有装潢的权利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等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认可原告的多项权利并准予其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知识产权后续保护的也是持赞成的态度。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后续保护这一问题上,我国是完全遵从法律的规定。

2 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后续保护的非合理性分析

当下我国的主流观点是赞成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的后续保护,而且有很多理由可以支持这一观点,这种保护将会导致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一种事实上的冲突,直接威胁到了知识产权制度平衡政策目标的实现。下面笔者将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后续保护的非合理性进行分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将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就在于确保思想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以促进公众的合法权益。在专利制度下体现为要求发明创造者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权利、对发明创造进行改进的权利、专利到期后自由使用的权利等。专利和版权制度中有效期的限制是为了最小化垄断和追溯的社会成本。一旦权利期限届满,则允许公众自由复制使用相关的知识产品。公众的这种“复制权利”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至关重要,确保了对公共领域中创造性作品的持续供应。所以,为妥善地平衡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原则上不能因不同知识产权法对于一项科技成果的重合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变相延长,也即在多数情况下应当避免重合保护。但是,后续保护的存在将破坏这个目标的实现,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继续寻求著作权或商标权保护,所产生的后果将直接与公众的复制权利相冲突。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将会破坏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就是要以社会最低的成本授予权利从而为知识产品产量的最大化提供必要的激励。向权利人授予更多的权利,也许会提供更多的激励,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当其超过“必要”这个限度时,实际上是向公众施加更多“不必要”的成本。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到期后如若还要受著作权法或商标法保护,就等于大大延长了其保护期限,对权利人可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对公众而言,传播和应用的激励作用就会大大减弱,在前人基础上的创新力也将减弱。所以,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和对公众激励作用的减弱,这其实是得不偿失的,有违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将会增加知识产权的垄断成本

任何创新都是建立在现有技术和思想上的一种改进,权利人通过后续保护的方式,可以控制对其创新所进行的所有改进和使用,其后果是妨碍了技术进步。在专利语境下,公众有权对专利主题进行改进是一种社会需要,技术进步和创新可以跨越市场准入的障碍,改善专利垄断造成的伤害,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然而,一旦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又被附加著作权保护,权利人就可以利用著作权法所赋予的演绎权,限制公众对专利产品进行改进,背离了公平竞争的目标。再者,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还可以获得商标权的后续保护,无异于承认权利人对知识信息享有一种永久的垄断权。因此,这将会给知识产权的滥用提供机会,进而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3 解决外观设计专利后续保护问题的思路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后续保护问题,我们应采取的措施是:从一个整体的角度,综合考虑重叠保护给知识产权体系带来的冲击;运用一个更为系统的方法,谨慎对待知识产权的扩张,尽量避免重叠保护现象的产生,削减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还是应该从法律规范入手,努力消除法律规范内部间的重合现象,故笔者提出一下两点建议供大家考虑。

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还要明确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界限,避免对同一客体进行重复授权。为确保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的相对独立性应进一步强化沟渠原理。例如维持著作权的表达性规则,反對把著作权的对象扩及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坚守专利法功能性基线,排除对非功能性主题的保护;严格商标法中的显著性条件,从严把握“第二含义”的标准,以此降低将要出现的重叠保护风险。

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极易出现权利的重叠保护问题,鉴于此,把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既可以一揽子解决外观设计问题,又可以有效地协调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叠保护问题。从国际趋势来看,对外观设计的专门法保护也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如法国在1806年就通过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英国1968年颁布了外观设计法、日本1999年实施了外观设计法等。美国的外观设计虽然主要由专利法保护,但众议院已多次向国会提交外观设计专门保护的法案,以期一揽子解决外观设计保护中的问题,免除专利局和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问题上的重负。由此看来,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确有必要,我国可以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借鉴。

4 结论

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叠保护现象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和立法不完善造成的,就外观设计到期后的后续保护问题而言,后续保护使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失去了平衡,利益的天平过分的倒向了权利人一方,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而且这种过度的保护反而不利于提升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对于知识产权重叠保护可能产生的弊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在个案中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予以解决,一定要权衡利弊,方能得出正确结论。

参考文献

[1]何炼红:《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问题》,《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2]冉崇高赵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司法论坛》,2011年第21期。

[3]刘平:《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与侵权责任》,《政法论坛》,2010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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