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016-09-26 14:38刘桢一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知情权法律制度

摘 要:企业的生产与环境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应运而生。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环保机构或企业予以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之于众能够起到保护公众权益,让企业及时履行社会责任、及时有效地保护社会环境的作用。企业由于公开环境信息,出于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的考虑,将存在漏报或不报的情况。面对目前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在政府的领导下,明确需要披露的环境领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字:企业信息公开;环境信息;法律制度

1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1.环境知情权理论

环境知情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学概念,并且为权利所主张。环境知情权一方面是指环境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获得信息的权利。环境知情权是权利在环保领域的体现,一方面,这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另一方面,它还是在环境权、环境民主这些基础上形成的权利。环境的民主为环境知情权的形成提供了政治上的基础。环境利益的配置为环境信息的需求提供了经济上的基础。

2.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社會责任最为重要的两个部分是:从法律角度,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有法定责任;从道德领域,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责任。

法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如法律中规定的企业应该披露自身环境信息的内容。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就有了一定的范围,不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了法律作为判断标准,不仅可以使企业有了公开的大致内容范围,更让有关监督部门有了检查的依据。企业一旦违反法定责任,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不足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大致框架已经形成,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纵观整个法律体系,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框架大致如此:

1.保护公民知情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规定

1982 年《宪法》第2章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不知情就不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因此《宪法》中的这条规定是对公民知情权的间接性或隐含性的保护。

2.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虽然在《宪法》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我国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然而,这些内容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或是篇章,而是分布在众多法律文件中。我国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有关企业环境公开作出了规定尤其是明示了对公众知情和公众参与的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海尔集团是我国著名的国际化大型企业,在开展节能减排、经营良好的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已经取得了大量的成就,为了进一步展现企业良好的环境保护模式和社会责任感,海尔集团于2006年发布了该企业的第一份环境报告书。海尔集团此举是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良好开端,但从海尔集团第一份环境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可以看出,企业在初次公开环境信息时存在很大的顾虑。特别是在披露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负荷时,海尔集团担心社会和公众不能接受企业目前的环境负荷的现状,更加担心因此影响了企业在社会和公众心中的形象,从而败坏了自身的声誉等。

3 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一)明确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范畴

企业出于自愿,主动愿意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我国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这部分的内容,像是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范畴及公开方式等,要将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细节化、具体化。同时,对于企业避重就轻,或者是企业不愿意主动公开而又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环境信息的部分,列为强制性公开事项。这些环境信息得到公开后,可以才能够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从而使公众及时准确的获得企业的环境信息。企业不愿意主动公开但是这些环境信息往往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此时,需要立法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像是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还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这些都属于需要强制性公开的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公众了解每个进行信息公开的企业的性质,只有这样,在更好了解这个企业的方方面面,才能够对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

但是由于各行各业的企业存在差异性,对于不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的损耗、能源资源的消耗、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完全一致话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立法中,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强制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还可以给予各行各业企业一定的自愿公布权,将主动权交到企业手中,采用一种鼓励的方式,将能够促进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

(二)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制度

区别于强制性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可以采取一些柔性的方式。发展需要动力,企业的发展同样需要外界的动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奖励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能够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才愿意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企业的目的是赚取利润,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可能做出有害环境的事情,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的利益和利润密不可分。企业及时地公开环境信息,也是获得利润的间接途径之一。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能使企业为自身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投资者和消费者,提升财务业绩、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推动企业有效的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是企业为自身免费打广告。大多数知名的企业具有内容较为全面、具体的信息公开章程,依据章程的内容,最终也将相关的章程落实到了实处。这不只是希望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同时也扩大了民众对企业的支持程度,也能让这个企业更加受到民众的欢迎。只有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进行一定的激励才能达到不断改进我国环境,减少生产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不良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的效果。

美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制度的实施能够稳定合理运行的关键在于建立了一种奖罚分明、恩威并施的严格的奖惩制度。我国对于建立这样一个良性发展的激励制度还可以借鉴美国在环境信息制度的经验。如此可见,一项制度中建立健全完善的奖惩制度是如此的必要。基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完善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并没有出台一系列的奖励制度。

美国制定一些环境信息达标计划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可以进行借鉴,效仿这种做法。美国的这种计划具体而言,就是政府为企业预先订下一个有时间期限的环境目标,如果企业愿意参与到计划中来,并且能在政府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达成环境目标,那么政府部门将会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比如在经济利益方面:对企业的税收可以做适当比例的缩减;在名声利益方面:政府对此企业授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等等。

参考文献

[1]詹攀攀,刘伟.浅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1(2)。

[2]蔡守秋.环境法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刘桢一(1992-),女,汉族,陕西,研究生研一在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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