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证判断是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2016-09-26 01:37闫振英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公证员

闫振英

摘 要:公证员在办证时主要是汇集和保全证据,并为当事人澄清其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规定的后果,做到利益平衡的作用。所以公证员的判断是公证过程的基础,根据公证员的判定,公证员需判断当事人是否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由此公证处管辖公证,并且今后的审核公证都是围绕公证员来进行。公证判断是公证程序的必要环节,公民的财产利益得到公平判断是公证的根本目的。好的公证员应理智判断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理性分析在公证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关键词:公证判断;公证程序;公证员

公证员担任的角色在司法公证处是不可替代的,公平合理的判定是公证员的职责,公证二字执行力很高,执行的好,人民信服爱戴;执行的不好,民厌恶气愤。最终决定公证处的权利的还是人民,公证处的宗旨就是为民服务。合理公证的公证判定成为人民最关注的问题。公证判断是公证程序的必要环节,公民的财产利益得到公平判断是公证的根本目的。好的公证员应理智判断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事实和法律,根据经验、理性和良知予以认定、分析、解释以及得出结论。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事实的真实性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保障人民的经济财产安全等社会问题。

1 公证判断的基本含义

公证的判断是公证员的基本工作要素,公证判断的信服力在公证过程中是无可取代的,人民为何会如此信服公证处,公证人员?就是因为人民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在公证处得到了保障,所以公正判断成为人民在公证处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时最重要的环节。公正的判断是指公证员在进行法律判断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同时,遵守事实判断的原则,对当事人和事件的客观认定,作出公正的判定。公证判断是公证人根据申请人和公证人所收集的材料和证据,具体的作出判断证词,为了引起社会媒体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需要注意这几点事项:

第一,公证判断围绕着公证员开展的。公证员的判断是独立的,公证人员相关助理也会对事件本身作出判断,但是,公证员助理进行不判断不能决定或者影响公证程序的进行,公证员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可替代的。所以,公证员的助理不能对公证过程做出有法律效应的判断,一切依照公证员的认定,保证公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然后,公证判断是依据法律的威信和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来评判认定的。如果法律条约中有纰漏,或者解释说明不完整,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的规定下,公证员需对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和评定,只有把客观事实的逻辑性充分说明,结合我国法律要求做出合理的判断,人民才得以信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公正判断成为人民在公证处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时最重视的环节,公证判断是公证人根据申请人和公证人所收集的材料和证据,具体的作出判断证词,相应的程序,相对应的方式方法对事情的真实性进行评判。法律依据的判断和证据材料的事实判断相结合构成了公证员的公证判断。

还有,在法律条约的制约中进行合理有效的公正判断,根据自身的经验逻辑,职业道德理性的进行独立的分析、认定。这就表明,公证人员的职责是遵循法律条约的前提下,根据充分收集的材料证据,合理分析判断是必须遵守的原则。

2 公证判断的种类及解释

根据各种评判标准,进行公正判断的分类。对于不同的事件,不同状况下,分为了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律判断的重要性在程序化公正判断过程中是首要的,法律判断是依据法律条约,合法的进行细致的分析评判,是具有国家威严的评判标准。当然,在如今飞速发展的时代,事件多样化的产生,现在更侧重于对事实本身的判断,我们称作事实判断。事实判断则是围绕事件本身的真实性,通过收集充分的材料证据,公证人员客观的作出判断,同样要依据法律条约,进行合理判断。

心证是公证员通过自己对证据合理有效的分析进行对事实本身的判断,并且对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分为了判断余地和裁量。所以我认为应该将两者加以区分,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判断原因不一样,判断余地是因为法律条约规定不详,所以才作出事实判断;而判断裁量是由法律条约明确规定的,不得逾越。判断余地在法院可以全面的審查,详细对事件本身进行分析,但是判断裁量审查权就很有限,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条约判断。根据不同事件本身原因来看,启动不同的判断方式,总之,公证处会根据需要还你一个公正的全面自由的判断,保护正确的权益不受侵犯。

所以,公证判断是在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律的判断是根据法律程序来判定,法律判断是严格遵守流程和规矩办事的。那么其判断性可能会出现纰漏,那么就需要我们的公证员根据事实真相来进行分析和认定,从而进行对事实的判断。只有公证员通过对法律的判断和事实的判断这两种判断进行公证,才能达到最高程度的公平判断。

3 公证判断的规则

公证心证的规则,就是公证员在心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即心证所应受到的限制。心证是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的一种主观活动,这种活动的目的是当公证员在办证中无法认定一个客观事实的时候,通过心证真实性达到法律真实,以此心证最为重要依据,出具公证书。那么公证的心证占据主导地位,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1.应亲身体验的事实排除心证

公证与诉讼的区别之一,就是诉讼过程是以证据再现过去发生的事实,而公证是客观保全正在发生的事实证据。但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判断。比如在开标公证中,涉及了招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需要公证员进行心证的判断。所以,和诉讼中的法官的心证相比较,公正的心证适用于的领域要狭窄不少。对于法律、行业惯例和个别案件特性,要求我们的公证员必须亲自去体验,不得用心证盲目得出结论。

2.遵循理性和良知

公证心证是公证员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不能无凭无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更要求判断者洛守职业道德。公证员基经验法则无法形成确信,同时基于公证员应当“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的职业操守,应当继续核实程序,进一步搜集证据作为心证的依据。公证员在进行公证的时候,心证的判断尤为重要,遵循理性和良知,道德观和法律意识的强弱从根本上决定了公证员的公平性。

4 结语

公证员是公证环节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公证员的判断应当更为有效,遵循原则,优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衡平各种利益;维护程序正当;谨慎对“违法”概念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思想,遵循行业惯例等等。公证判断是公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我国理论研究未予充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时刻作出监督和维护,让社会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1.陈幼麟:《公证人职权行使界限之探讨》,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6月,第74页。

2.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40页、第150页。

3.体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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