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学四定律来看当代犯罪原因论

2016-10-08 18:12丁鹏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

摘 要:随着对犯罪原因的思考日益加深,越来越多有可能与犯罪相关的因素被发现,然而这些因素是否真的与犯罪的产生存在必然的相关关系还存在质疑。犯罪学相关定律的存在及类似问题研究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原因论;当代犯罪学

在作出探究之前,笔者将我们即将讨论的四个犯罪学定律列举出来,以供参考。

1.谷物价格定律:Cp=Cr/Le(谷物价格=刑事犯罪率/社会平均物价指数)

2.热定律:H=Cr/Fl(环境总热量=刑事犯罪率/社会降温能力<包括自然降温能力盒人工降温能力>)

3.生物指数定律:Cr=Dg+Al+Ci(刑事犯罪率=遗传基因+生物体的营养摄取能力+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4.基尼系数定律:Gr=Cr/Sl(基尼系数=刑事犯罪率/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数额)

一、以上定律的不合理性

首先,上述定律在数值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原因是上述所有定律中存在的变量均是变化的,而且彼此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数学关系。而且其数值的获取存在滞后性,所体现的社会情况也具有一定的落后,何况由于每个定律中的个别变量的得出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利用这些定律所获得的需要变量的值就会存在这样那样不可忽略的差异,那么这些定律便不能成为测算所需变量的通用的科学方法。

其次,假设上述定律均成立,那么依据数学推导不难得出下面这个式子:Cr=Le*Cp=Fl*H=Dg+Al+Ci=Sl*Gr,去掉等式一端的刑事犯罪率,那么得到的可以是环境总热量与谷物价格、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和社会降温能力呈现代数关系,遗传基因又与谷物价格、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存在代数关系,上述提到的各种名词既牵涉不同科学学科,同时又涵盖了生物环境的各方面,若做形而上的思考,所有事物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那么这些环环相应的等式自然是无法从本质上否定的,但是以此作为衡量诸如谷物价格等内容,却是欠缺考虑的。如谷物定律中,谷物价格遵循着价格定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以供需关系作为衡量地必要标准,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指标。而平均物价指数即名义GDP与实际GDP的比率,表达了货币供给量与货币需求量的比例关系,其更是经济学上的参数,用以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

二、这些定律存在的合理性

1.谷物作为现代社会的生存必须资料之一,谷物价格是决定人们生存的基本生活成本的要素。粮食价格作为物价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其价格的上涨直接带动社会生活成本的总体提高。 “饥寒起盗心”的产生机理自然不用做多阐述;社会平均物价指数恰恰体现了社会成员在世界上生存成本的高低,当活下去都成为问题的时候,那么犯罪恰恰就不是问题了。

2.龙勃罗梭在《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一书中对气候与刑事犯罪的关系曾做过大胆的推测并进行了很多相应的统计,其得出的结论便是温度对生物的影响十分巨大,人也不能例外。高温带来的躁狂是人的行为紊乱的重要因素。低纬度国家性犯罪的数量之高往往令人吃惊,而高纬度国家的总体犯罪率之低也是让人乍舌。犯罪与温度的关系是实际存在的,但是想要把它完整的表述出来明显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犯罪也不同于普通的受单一变量影响的变量,它在接受温度施加的压力的同时也必然的受到其他条件的推动,比如教育。

3.犯罪遗传学引发的学界动荡是前所未有的,20世纪20年代籍此产生的优生学成为了二战中希特勒实行种族灭绝的重大借口,二战后犯罪遗传学的决定论策略亦未安稳太久,随着染色体、基因等遗传学新发现的出现,学界再次掀起了基因决定论的高潮,但是,基因并不能成为完全否定自然人受外界环境、自然因素的影响,也不能成为客观定罪的唯一依据。尽管如此,我们仍旧需要看到遗传对犯罪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但其究竟影响的程度是存在质疑的。实证犯罪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中阐述了遗传对犯罪的必然性影响,甚至提出“天生犯罪人论”用以寻找犯罪的生物性原因,这一原因论在后来的实证犯罪学派中认为有着其必然性,即犯罪不是仅仅依赖一样原因而成立的,它依托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故而具有种种天生犯罪人生理特征的认并非一定会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4.基尼系数作为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与犯罪率的相关性。吴一平、芮萌在《收入分配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一文中,经过若干调查和模型分析得出了五点结论。“第一,收入分配不平等每上升1个百分点,刑事犯罪率会上升0.185—0.24个百分点,这一结果高于陈春良和易君健(2009)以及Edlundet al.(2007)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不断上升会导致政府增加福利支出以降低刑事犯罪率。第二,刑事犯罪具有惯性,上一年的刑事犯罪率对本年的刑事犯罪率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因此,打击刑事犯罪必须从早期着手。第三,随着城市化水平提高,刑事犯罪也会增加。这表明,刑事犯罪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内生现象,只有在发展中解决。第四,人力资本对于遏制刑事犯罪具有显著影响。通过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人们的素质,利用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来防止刑事犯罪才是正确的途径。第五,增加福利支出会降低刑事犯罪率。”[1]

基于社会经济文明的极度繁荣,垄断集体的突然出现,势必使贫富差距出现断崖式的巨大差距,处于贫穷阶级的底层个体在面对生活的极大不公所采取的应对手段是非常可怕的。与此同时,生存资料的极大丰富并不意味着就要在生活中心安理得。因此,基尼系数与刑事犯罪率在数值变化上会呈现出相关的趋势。但是,基尼系数与刑事犯罪率之间是否就此存在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我持怀疑态度。因为大部分的犯罪人选择犯罪是对犯罪的获利与惩罚进行考量之后的结果,因此,能否设想在每个人的生活都极度丰满之后,财富的多少只变成数字上的差异,那么选择犯罪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就不在能诱惑行为个体的作出错误选择。

当然,使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是应对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一种有效手段,能够避免贫穷阶层作出直接暴力的过激手段,也能适度缓和贫富集体的矛盾关系。

三、启示

1.伟大的设想。从1767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面世开始,对犯罪原因的探究成为了社会学家、法学家不断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至今没有一个完完全全涵盖所有犯罪、并能够在实际中对犯罪的控制起到实际作用的犯罪原因体系,即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是变化的。无论是最初始的社会、宗教原因,还是后来的遗传学、生物性因素,抑或是环境影响学说,这些都成为了犯罪学发展的基石,但绝非是犯罪原因论的终点。

2.设想的证实。显然犯罪原因具备复杂性和变化性,使用单一的构成定式是不足以满足犯罪原因论的科学性,那么使用复合式的推断也许能够为犯罪原因的理性分析提供可能。一个完美的,或者说可以应对质疑的设想的证实,需要完成对探究内容的量化分析。量化分析是科学的基础,脱离了以往的纯思辨主义哲学,使所有的关注内容变成了现实中的数据。“通过数理统计与分析,使其能够精细地反映事物量的特性,有利于开展与相关食物的比较研究,从而达到准确地反应研究对象地性质、水平及其功能的目的。”[2]在具体的研究中,使用量化分析的方法往往能够为解开谜团提供崭新的视角。如在探究收入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率的影响时所使用的对刑事犯罪率和基尼系数的拟合值的模型分析,非常直观。

3.辩证地看待实证分析。当人们对实证、量化趋之若鹜的时候,实证研究有可能陷入新的歧途。数字可以说明一部分问题,但绝不可能成为全部问题的答案。笔者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上看到了一篇名为《排除自然因素的犯罪原因论》,该文以对中国的城市犯罪率的纯粹比较作为判别自然因素对犯罪是否存在必然影响的依据[3],显然有悖科学性。诚然,目前随着城市化、人口集中化的社会变革,自然环境所能带给人类的影响开始逐渐减少,当人们开始使用空调、电暖器来应对酷暑严寒的手段之时,温度、气候甚至季节差异对人类的影响如何能够被直观地发现。

正如上述定律,四条定律分别涵盖了经济指数、热量指数、遗传指数,但是如何真正得出刑事犯罪率与这些指数的必然关系却是非常难的事情。一眼望去,似山似川,而近看可能只是土丘溪流罢了。实证带给我们的也许时片面的真实,也需要深刻的思辨进行探究。靠数字说话,是十年前的基因决定论,而唯理论是从,却又陷入形而上学的漏洞。

4.关于探究犯罪原因的方法论问题。实证研究并不是对经典思辨的全盘否定,而是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但唯方法而是的做法亦是模糊了探究犯罪原因的目的。思辨是实证的基础,实证亦是思辨的补充。篇首的四条定律,似是实证之成果而非犯罪原因之新收获。这些定律是历代犯罪学家苦心孤诣收获的果实的呈现,却难逃未能着力于事实上的相关性的局限。一如上文所述,刑事犯罪率绝非一维可得,也许使用数理方式是获得新思路的良好办法,但若不加思辨的胡乱组合,怕是与所思所想南辕北辙。

注释:

[1]引自吴一平、芮萌:《收入分配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经济学季刊》2010年10月第10卷第1期.

[2]何为民、罗大华、马皑:《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运用的量化方法引起的理论思考》,《辽宁警专学报》2006年7月第4期.

[3]参见时晓骞:《排除自然因素的犯罪原因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11月第11期.

作者简介:丁鹏(1992-),男,山东枣庄人,华东政法大学公安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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