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2016-10-11 17:05
大众理财顾问 2016年9期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风险

李玲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在中国走过了它的萌芽期,在其迅速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为人们带来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和理财的多样化,但也暴露了法律监管的漏洞,网络技术安全等风险,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客观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探索其解决方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监管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速发展,但各种风险问题却频频发生。据统计2015年P2P网贷平台倒闭数目从2014年的122家,突增至1302家,而年底结案的“e租宝”事件更是让人震惊。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例分析

以“e租宝”案件为例。“e租宝”公司是钰诚集团旗下的P2P平台,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2015年12月,司法机关已认定“e租宝”经营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平台已被查封关闭。据统计P2P平台的上线数四年之内徒增了4倍,2015年甚至是达到了1500多家,而结果是近85%的平台倒闭,足以见国家在P2P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的管理缺失。如果“e租宝”正常地做融资租赁业务,赚取利差和手续费也不会有什么风险,但其却以项目融资为由大量吸纳公众资金形成资金池,资金池里的资金并非全部如它所向客户承诺的投资于一些真实的项目当中,而是暗箱化的投向股市、用来做小额信贷公司放高利贷的资金,这些操作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极高。 “e租宝”利用普通公众对金融知识掌握薄弱的缺点,用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吸引大量客户,对投资项目造假,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影响极坏。

这些事件的频频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暗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乏,使公众的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只有相关的风险安全监管同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健康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野蛮发展时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以至于一些处于法律灰色边缘地带的业务得不到打压而扭曲发展,带来经济损失阻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尽管我国相继出台《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并不能完全规范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1]。

(二)缺乏征信系统支持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风险源自存在于传统金融当中的信息的非对称性风险,如在P2P网贷平台当中,由于我国的征信系统归属于中央银行控制,在中国暂不存在独立的征信公司,平台仅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很少进行信息的核实及客户信用程度的调查,很容易产生客户对其个人信息造假的问题。难以保证客户信用信息的完全真实性会造成后续还款困难的情况。我国的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刚刚起步,处理信息分析数据所得出的结论往往具有滞后性,还不具备前瞻性的指导能力。传统金融中,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资金的融通依赖于对中介机构(银行等)的信任,而在“去中介化”的互联网金融中,则更加需要信用和信任才能使资金融通使资源得到更高效的配置。

(三)网络技术有待提高

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就在于其运用互联网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市场及客户量。网络技术是互联网进入发展的架构基础。由于国内环境缺乏创新和科学研究的精神,我国的网络技术发展较为落后,软硬件设施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很容易出现各种技术漏洞,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危及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四)未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和机构发展迅猛。像2015年的P2P平台数目由2014年的100多家突增至1500多家,同质化严重,各平台之间出现模式和产品互相模仿,恶意竞争,缺乏创新,恶意圈钱,监督管理的缺失,致使绝大多数平台由于资金链断裂提现困难,纷纷卷钱跑路,使消费者受到极大的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风险的措施

(一)相关法律条文制度的设立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应尽早建立并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惩罚力度,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当中相关主体各自的法律权责。美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除《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外还有《乔布斯法案》,该法案的提出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便利。《乔布斯法案》值得国内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借鉴:第一,放宽了小额公开发行免于注册筹资额度限制;第二,确立了对众筹模式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第三,提高了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门槛,减轻了私人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担[3]。

(二)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和加强监管力度

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成熟,显然不适合由客户的自主判断选择或淘汰相关金融机构。制定市场准入规则,限定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涉足的领域,严格审核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加强监管,设立像证券业监管一样同时存在国际联合监管,证券监管委员会和自律监管证券业协会的监管结构的三级监管体系。同时制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众对其的监管。

(三)加快建设征信体系

只有建立了完善安全的征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当中,确保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准确可信,同时加大机构和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2015年1月5日,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消息发布不久后,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积极公测信用评分功能,将其作为独立模块设置在支付宝移动的应用当中。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打开新局面。

四、结语

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应该积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相关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积极探索和寻求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法,防范管理互联网金融市场当中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等,并将淘汰和稳定作为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题,呈现新常态下的数量减少,质量稳增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周嫣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J].福建金融, 2014,5.

[2]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中信出版社,2013.

[3]杨宇.告别蛮荒发展 回归金融本质[R].华宝证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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