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拉票贿选,如何多措并举

2016-10-14 13:08王立峰
人民论坛 2016年27期

王立峰

【摘要】贿选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有社会生态的因素,有法治建设不力的原因,有选举制度执行的问题,有惩罚威慑不足的影响等。要治理贿选问题,一要坚持选举的基本美德,二要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贿选 选举制度 选举美德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一些地方曝出贿选丑闻,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搞拉票贿选,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挑战。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贿选导致选举不公正、不民主

目前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党的领导下的选举制度,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虽然中央一再强调改善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将党领导下的选举制度异化为“指定性选举”。这种“指定性选举”是贿选发生的主要原因。“指定性选举”的缺陷在于程序不公正、不民主,导致失信于人。

一是程序不公正。我党强调党管干部,用人权集中于党组织。但是,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将用人权集中在自己手上,人民缺乏参与机会,广大党员缺乏参与机会。选举前少数人乃至个别人说了算,选举中强调 “组织意图”,“人民选票千万张,不如领导嘴一张”,导致选民和代表对选举冷漠,出现选举权利异化。

二是程序不民主。一些地方从候选人的提名、差额选举,到竞选,均一定程度地缺乏民主。有一些地方搞形式上的差额选举,于是出现“陪选”现象。不民主倒也罢了,搞假民主必然失信于人,失信于选民、代表和候选人。

《选举法》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选举制度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制度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绝不允许金钱渗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绝不允许通过任何手段干扰破坏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应遵守审慎、民主、公正、理性、自主、公开的美德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问题是如何选人用人,设计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既能保证选出好干部,又能让人服气。在当代社会,作为选人用人制度,选举应该遵守如下美德。

第一,审慎。选举是一个以审慎刻意方式选人用人的过程。之所以采取审慎刻意的方式,完全是因为选举行为与共同体的命运息息相关。干部选拔必须表达一个国家人民的意志或者共同体成员的意志,要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他们(她们)是为一个时代的人民而存在的。欲实现选举审慎,首先要求拥有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优秀代表或选民队伍。此外,还要求代表或选民拥有严格的职业伦理,把选举优秀的干部视为自己的使命。

第二,民主。选举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民主。代表或选民要对其做出的行为负责。一个选举机关由众多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相互之间是平等的,由人民选举产生。在选举机关内部,人事任命被自由地、公开地、全面地讨论。在此基础上,最终由全体代表投票表决,根据“多数决”原则,通过一项新的人事任命。藉此,人事任命获得其神圣性、合法性和尊严。只有通过民主的形式选人用人,才能体现人民意志,人民也才拥护这个干部。

第三,公正。选举是一个提名和表决的过程。选举中的提名和表决制度非常重要。提名和表决必须公正。提名必须遵循平等原则。政党可以提名,社团可以提名,代表也可以提名,不能厚此薄彼。表决奉行“多数决”规则。每张选票具有同等的地位。表决程序的公正乃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的公正,并不仅仅是对代表的公正。

第四,理性。在当代社会,价值多元化是选举的最大挑战。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并不一定能解决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何在政治家、民众与代表三者之间,建立一个理性沟通的平台,通过协商选择优秀干部,至关重要。

第五,自主。自主要求代表或选民作出独立判断。自主意味着排除干扰。如果外在因素会影响选择,产生公众所不欲的结果,那代表就应该抵制这种外在干扰。代表行为具有自主性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旨在为人民谋福利。因此,代表不能勒索钱财,不能受贿。

第六,公开。一个行为的公开性并不是其道德正当性的充分条件,而是一个必要条件。公开性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选举机关必须公开告诉选民真相。一个国家的公民应该尽可能了解他们的代表的行为。如果代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那么公众就越应该了解代表的考虑和决策。

严厉打击用人腐败,依纪依法查处拉票贿选案

一是追求干部工作的实质合法性。在民主和法治条件下,重视党的干部工作的目的,不仅使党有效管理干部,而且使党管理干部的方式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进而为党赢得执政的合法性。所以,党的干部工作必须通过合法、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切实把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相结合,把组织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相结合,既赢得广大干部对干部工作的认同,也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的认同。

二是严厉打击用人腐败。鉴于当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腐败频发、高发、窝发的情况,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用人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与此同时,加大对贿选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针对利用公款、借助大款,花公家和别人的钱拉票贿选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为此,应该通过专门立法,禁止选举中的一切贿赂、款待、威胁及冒名顶替等不正当行为,并对违者处以罚金和监禁,将禁止贿选行为提升到运用刑律予以惩戒的层面。

三是逐步扩大基层公推直选范围。现在用人腐败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用人权集中造成的。解决用人权集中问题,要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选人用人民主,使人民群众、决策成员、代表真正拥有选择决定权。直选的范围越大,贿选的成本就越高,而且结果也难以控制,贿选者的目的就很难实现。

四是改革提名制度。鉴于提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重要性,实行差额提名,领导、组织、群众、干部本人都可以提名。同时,实行提名推荐实名制,并由提名人进行利益冲突说明,防止不负责任的提名行为。

五是完善差额选举制度。从党内选举开始,扩大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从基层党支部开始,逐渐实行差额选举,党支部大会直接选举党的委员会,然后由党的委员会选举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既实现党内民主,保证了党内各级职位的合法性来源,也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强大动力。

六是确立阳光透明操作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可能形成有效监督,防止和减少贿选问题的发生。允许候选人借助一定平台向选民介绍和推销自己,获取选民或代表支持,使拉票从幕后走向台前。增强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全过程的透明度,扩大选民或代表的知情权。

七是确立秘密原则。确保选民有保护自己投给谁的秘密的权利。治理贿选并不很难,实行公开竞选和秘密投票,就能很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贿选行为发生。因为即使有人愿意给选民或代表送钱,秘密投票也可保证选民或代表按自己意志行事。

严肃依纪依法查处拉票贿选案,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严肃党纪国法,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参考文献】

①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

责编/高骊 温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