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科技的发展对证据采集的影响

2016-10-14 02:11宋波唐李德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8期
关键词:影响

宋波+唐李德

摘 要:证据是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也是法官进行审判活动的适用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开篇就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足以表现证据对刑事审判的重要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科学理念和尖端科学器材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受到广泛重用,给侦查人员带来极大方便。当先进的科学技术与证据采集活动相碰撞,会产生怎样的火花?本文以证据采集入手,分析科技的应用对证据采集活动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描述笔者关于证据采集中科技应用的设想与前景。

关键词:刑事科技;证据采集;影响

证据采集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它是指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的主体,如侦查、监察、审判人员和律师等,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调查取证,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活动的总称。证据采集是一线侦查人员在立案后最先进行的侦查活动,其侦查效果直接影响着后续侦查与起诉审判活动能否顺利进行。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与应用,过去人海战术、手工操作的传统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的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与刑事技术有效结合。刑事科技的应用将对证据采集产生何种影响,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

一、刑事科技的发展对证据采集的有利影响

(1)刑事科技的发展能丰富侦查手段

在刑事技术没有被广泛采用之前,侦查人员的侦查手段往往都是人力范围内的,仅仅局限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通缉等手段,这些手段的共同点在于人为因素影响太多,且太过于注重人证对案件的作用,在技术和生产力水平都极为底下的时候,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科学技术的引入无疑让侦查手段丰富了许多,勘验检查、鉴定、技术侦查等方法让侦查效率快速增加,破案率也随之上升。丰富的侦查手段让基层侦查人员在破案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对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有了更大把握。

(2)刑事科技的发展能挖掘证据内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我们认识社会、发现社会的有力武器。证据采集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通过搜集证据,根据证据显示的信息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本身是死物、是不会说话的,只有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才能挖掘证据包含的信息并为之利用,刑事技术的出现则刚好连接了认识证据的道路。以先进的法医病理鉴定为例,法医病理鉴定运用病理理论和技术,根据尸体的外表伤口、解剖情况,组织切片的观察,推断出尸体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死物的种类等因素,这些信息的推导使得破案更加简单方便。而这种技术的实现在刑事科技没引入之前,是难以想象的。伴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从有限证据中挖掘出来的信息将越来越丰富。

(3) 刑事科技的发展能提高侦查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工作追求的基本目标,有效率的侦查工作不仅能快速结案,帮助受害者早日找到真凶并绳之以法,更能节约司法成本。在纯粹靠人力断案的时代,因交通、技术等水平的影响,一个案件的处理时间拖一年以上是很正常的,长时间的办案时间不仅不利于证据的保全,更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处,但刑事科技解决了这一难题。科技的应用使信息交流更加通畅,也帮助挖掘出更多利于判断真相的信息,节约司法时间成本。另外,刑事科技的应用使得我国的侦查审判工作以变化性较大的人证为主转变为用证据说话的物证至上,这种观念的进步更是难能可贵。

二、刑事科技的发展对证据采集的不利影响

(1)刑事科技的发展极易导致“惟科技论”

“惟科技论”是近些年伴随着刑事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证据理念。其核心思想是在办案过程中,对比其他方法获得的证据,高科技方法获得的信息优先甚至作为唯一采信的信息源的理论。这一理论在基层侦查人员中一度十分盛行,因科学的权威性,基层侦查人员极易过分夸大科学的作用,忽视科学产生错误的可能性,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以云南杜培武案为例,公诉人在庭审现场提交多项鉴定结论,证明杜培武在案发时到过现场,并使用手枪杀害了两名被害人。主审法官考虑到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终局性,宣判杜培武犯罪,但几年之后真凶归案,证明杜培武是无辜的。科技发展的程度越高,其对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实验场所的环境要求、实验过程的步骤要求也就越高,一旦出现一点错误,就可能导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后果,一味相信科学技术对证据的挖掘,也极有可能从证据中挖掘出错误信息,从而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2)刑事技术的发展极易导致侵犯人权现象的出现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采集证据的重要程序,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其证言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可靠性。为了获得真是可靠的证言,在科技还不发达的时候,一般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施加肉刑或者其他酷刑。在“刑讯逼供应当严厉禁止”这一思想成为共识的今天,刑事科技却变相帮助滋长这一恶习。以心理催眠技术为例,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催眠事先不会征得其许可,而是以查案的名义直接对其进行催眠,这是一种变相的强迫和隐私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严厉谴责。

刑事技术的使用对证据采集的影响是辩证统一的,但就目前的形式来看,证据采集对刑事科技的依赖越来越重,尖端的刑事科技带来的高效率和多信息等优点也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这是大势所趋。在坚持利用刑事科技采集证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将刑事科技的价值最大化,采用制度措施,减少甚至杜绝刑事科技对人权的侵犯;树立科学的科技价值观正确认识科技的发展和作用,不盲目崇拜;同时,可以在制度层面完善科学技术在证据采集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列明不同科技的适用场合,建立权利救济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技术迫害时能及时反馈,得到有效救助。

参考文献

[1]段作瑞.试论刑事犯罪现场的证据采集[J].法制博览.2015年2月5日.

[2]李波.刑事人参检查制度研究-以宪法基本权保障为参照[J].河北大学.2007年6月.

[3]刘鹏.刑事侦查中的物证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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