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市场结构划分的差异分析

2016-10-17 04:12许新华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主导性市场机制竞争

许新华

(东莞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中西方市场结构划分的差异分析

许新华

(东莞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中西方国家在经济现实上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单一制与双轨制、市场机制完善与不完善、市场主导和行政主导等,这种差异导致了西方市场结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局限性。与西方市场结构具有的经济垄断主导性不同,中国市场结构具有显著的行政垄断主导性,由此,应以行政垄断程度作为中国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

经济现实差异;行政垄断主导;市场结构划分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西欧等发达市场化国家。西方国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市场机制较为完善,经济发展处于较高水平。与此对照,中国长期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仍未完善,中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基本经济现实上仍存在诸多差异。本文试图从此种经济现实差异出发,通过逻辑推理,探索其所导致的中西方市场结构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以期为中国市场结构研究提供更切合其本质特性的总体思路,思路的具体深化则有赖今后进一步的工作。

一、中西方经济现实的差异

概括来讲,中西方经济现实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单一制与双轨制。中国长期处于渐进转轨过程中,所谓转轨,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机制向完善市场机制的转轨。转轨过程中常见两种标准、两种价格、同工不同酬、体制内体制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等双轨制现象。双轨制是中国渐进转轨过程的必然,也是中国当前重要的经济现实之一。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表现为单一制,其不存在转轨问题,不存在类似于中国的双轨制。

其次是市场机制完善与不完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市场机制已相当完善,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真正意义上的主导作用,而在中国,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具有普遍性、深入性和主导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依然有限,行政权力对于各种新建工厂和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对于一定投资数额设立的贷款或筹资融资的特批许可制度,对于进出口设备和原材料的许可证审批,对于某些较稀缺的原材料采购的限制,以及对于某些产品的市场特许权的设立等等,都体现了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制度和政策上的进入障碍[1]。也就是说,相对于西方国家,中国目前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经济现实。

再次是市场主导与行政主导。市场主导是指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经济主体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市场对资源配置具有实质性的主导作用。行政主导是指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转轨国家或地区(如中国),经济主体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行政权力代替市场具有明显的主导作用。市场主导和行政主导,分别对应市场机制完善和不完善,市场力量和行政干预此消彼长,当市场主导时,则意味着弱的行政干预,当行政主导时,则意味着弱的市场分配。西方国家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较高,市场对经济具有显著的主导性,与之相反,中国转轨时期的市场机制仍不完善,市场依然无法起到实质性主导作用。总之,中国经济仍然具有显著的行政主导性。

二、中西方经济现实差异的理论影响

中西方经济现实存在的差异,导致中西方市场结构的理论前提出现差异,从而导致西方市场结构理论应用于中国时的局限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西方市场结构理论应用于中国市场结构的分析,而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扩展与延伸。概括来讲,西方市场结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西方市场结构分析前提不同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市场机制已相当完善,而中国目前仍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即使某些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但仍可能随时、随意地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市场机制不完善与行政主导,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现实,也是中国市场结构分析无法回避的前提,只有在不离开这个前提下的研究,才可能符合中国市场结构的内在特性,才可能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规律,才可能得出与中国经济现实相一致的正确结论。

(二)中西方市场垄断性质不同

在西方国家完善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垄断形成的原因包括规模经济、技术障碍、对某种生产要素的独占以及沉没成本(退出障碍)等,这种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垄断称为经济垄断,理论上,经济垄断企业可凭借其垄断势力获得超额利润,两者呈正相关关系。而在中国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垄断是行政权力运用的结果,这种因行政壁垒而形成的垄断称为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它们经常可以凭借行政权力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行政垄断对中国市场结构的影响无处不在,使中国市场结构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主导特质,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权力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在行政垄断行业,政府扮演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极大地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事实上,行政垄断与市场机制两者之间呈此消彼长态势,行政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市场化程度则较低。

中西方这种垄断性质上的不同,导致中西方市场结构形成机制不同,导致中西方市场结构根本特性不同,最终导致中西方市场结构理论基础不同。

(三)中西方市场结构决定因素不同

一般来讲,在西方国家完善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结构决定于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一种内生性垄断,是市场有效竞争的结果,由经济垄断决定的结构、行为、绩效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双向的、动态的因果关系。而在中国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结构决定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一种外生性垄断,是行政权力运用的结果,由行政垄断决定的结构、行为、绩效之间是一种单向的因果关系。

三、中西方市场结构划分的差异

(一)经济垄断与西方市场结构划分

西方经典市场结构理论以经济垄断程度作为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将市场结构具体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及完全垄断四种,它们的具体特征及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西方市场结构的划分[2]

(二)行政垄断与中国市场结构划分

如前文所述,与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行政权力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导致了中国市场结构的行政垄断主导特质,行政垄断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具有不争的普遍性、深入性和主导性。中国市场结构的行政垄断主导特质,必然导致中国与西方国家市场结构划分标准的不同,相对应西方国家,中国市场结构应以行政垄断程度作为其划分标准。

本文在参照西方市场结构划分思路的基础上,按行政垄断程度将中国市场结构具体划分为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行政垄断主导竞争、寡头行政垄断及完全行政垄断四种类型,其中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过度竞争和相对有效竞争两种类型,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市场结构的划分

1.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本文的根本逻辑在于,在所有的市场结构类型中,必然同时存在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势力,两者呈此消彼长而非交错叠加的关系。在中国,任何类型的市场结构都不可能脱离行政权力的干预,它们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已,所以行政这个关键词必然出现在中国所有市场结构类型的名称里。

2.按行政垄断程度划分的中国市场结构类型。参照西方市场结构划分模式的基础上,按行政垄断程度的递进关系,将中国市场结构依次划分为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行政垄断主导竞争、寡头行政垄断及完全行政垄断四种类型。

3.关于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是行政垄断程度最低的一种竞争性市场结构,因为市场主导和行政垄断主导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当行政垄断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市场竞争就会取得主导地位。在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市场中,市场虽然具有主导性,但由于随时可能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其所具有的市场主导性是“暂时的”和不稳定的,市场的主导地位随时可能被“突然”的行政干预 “剥夺”,也就是说,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中的市场主导地位一直无法脱离行政权力的“潜在”干预。

在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市场中,可进一步划分过度竞争和相对有效竞争两种市场结构。在中国,对行政垄断的放松是一种稀缺资源,只有行政垄断放松到一定程度的行业,才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行政垄断的普遍性、深入性及主导性挤占了民营资本的投资机会,形成了民营资本对放松行政垄断的极度渴求和追逐,这样,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市场整体竞争和投资机会的稀缺,那些行政垄断较弱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民营资本的过度追逐,从而出现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市场表现为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是一种效率低下的市场结构。在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市场中,与过度竞争相对应的是相对有效竞争市场,相对有效是指相对于过度竞争的有效,相对于过度竞争具有较高的市场效率。

4.关于行政垄断主导竞争。行政垄断主导竞争市场的行政垄断程度相对较高,行政垄断具有相对主导性(但未达到绝对主导),市场总体表现出较强的竞争性,但其竞争是在行政垄断主导下进行的。

5.关于寡头行政垄断与完全行政垄断。在这两种市场里,行政垄断具有绝对主导地位,市场机制几乎或完全不能发挥作用,整个市场只有几个(寡头行政垄断)或一个(完全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企业。

6.中国市场结构划分的其他问题。以上为中国市场结构的定性划分,而事实上,中国市场结构还存在另一更为重要的定量划分问题,其定量划分具体涉及两方面:一是作为中国市场结构划分标准的行政垄断程度如何测度;二是在对行政垄断程度进行测度后,如何确定各种市场结构之间的定量临界点。中国不同市场结构之间的定量临界点,应根据具体行业特征具体确定,对于不同的行业,其定量临界点可能会不同,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统一的和标准化的临界点,例如,工业行业与服务行业应有所区别,工业行业、服务行业与全行业又应有所区别。

四、结论

中西方经济现实上存在着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单一制与双轨制、市场机制完善与不完善、市场主导与行政主导等方面,这种差异导致了中西方市场结构分析前提不同、市场垄断性质不同及市场结构决定因素不同,进而导致了西方市场结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局限性。

西方市场结构由经济垄断主导,而中国市场结构由其特有的行政垄断主导,由此,与西方市场结构的经济垄断程度划分标准不同,中国市场结构应以行政垄断程度为其划分标准。在参照西方市场结构划分思路的基础上,按行政垄断程度将中国市场结构具体划分为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行政垄断主导竞争、寡头行政垄断以及完全行政垄断四种类型,其中行政潜在干预的市场主导竞争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过度竞争和相对有效竞争两种类型。

[1]刘小玄.中国转轨经济中的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产业绩效水平的决定因素[J].经济研究,2003(1):29.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 5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9.

The Analysis of Division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Market Structure

XU Xin-hua

(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523808, China)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in economic reality including the unitary and double-track system, perfecting and imperfect market mechanism, market and administration dominantment, etc. These differences lead to the limitation of western market structure theory while applied to China. Different from western market structure having a Characteristic of the economic monopoly dominantment, China’s market structure has a significant Characteristic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dominantment. Thus the degree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should be as the division standard.

economic reality difference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dominantment; market structure division

2016-06-13

许新华(1977—),男,湖北监利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

F019.8

A

1009-0312(2016)04-0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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