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社部印发流动人员医保转接经办规程,今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据了解,转移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摘自:《健康咨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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