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政策问题明确

2016-10-20 00:55
商业会计 2016年11期
关键词:尾矿资源税计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资源税改革。改革将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进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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