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财务软件下代销业务处理探讨

2016-10-20 01:47刘根
商业会计 2016年11期

摘要:代销业务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模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受托方的资金占用以降低商品经营风险,最终实现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作共赢、利益互通。本文通过一个实例,详细分析用友T3软件下受托和委托双方的业务操作流程和会计处理,并对双方的代销和自销处理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会计实务中利用该销售模式的企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用友软件 代销业务 处理流程 核算区别

受托代销业务是一种先销售后结算的业务模式,即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先将商品发送给受托方,商品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由受托方代为销售,待商品销售完成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销售清单,委托方据以出具正式销售发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从而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款项结算。用友U8版本中有专门针对受托代销的业务处理流程,而用友T3版本中则没有提供相应的操作功能,笔者结合用友软件购销存的核算特点,总结出代销业务下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操作流程和业务处理。用友软件代销业务的整个核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一、案例介绍及说明

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一批,数量1 000件,每件结算价为500元,成本价为350元,若B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则销售价必须为每件500元,否则B企业可自行确定代销商品的销售价格。为便于简化处理,假设B企业将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后开具销售清单给A企业,A、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均为17%。

二、委托方业务处理

(一)委托方业务流程及会计处理。代销方式下委托方首先要在收发类别中增加“委托代销出库”,在销售类型中增加“委托代销”,在“仓库档案”中设置虚拟仓库“委托代销库”;其次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因商品所有权未转移,应先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收到委托方代销清单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确认销售实现,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再通过“发出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最后在月末编制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还要加上“发出商品”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委托方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为:

第1步,委托方A企业根据代销合同发出代销的甲商品,在库存模块填制调拨单,由“成品库”调入虚拟库“委托代销库”,数量填入1 000,因为是单独核算,直接填入成本价350元,保存后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入库单和其他出库单,在核算模块进行正常单据记账,最后通过购销单据制单合并生成凭证:

借:发出商品 350 000

贷:库存商品 350 000

第2步,委托方A企业在收到受托方B企业开出的代销清单后,在销售模块按结算价500元填制销售专用发票,保存并复核后在核算模块通过发票制单生成凭证:

借:应收账款——B企业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第3步,委托方A企业在库存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因为对委托代销的甲商品实行单独核算,所以在核算模块修改销售出库单上的单价为350元,正常单据记账后通过购销单据制单生成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000

贷:发出商品 350 000

第4步,委托方A企业收到受托方B企业代销货款时在销售模块填制收款单585 000元,进行核销处理,该操作较为简单。若B企业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则收款核销时利用“折扣结算”核算代销手续费,即核销操作时在“本次折扣”栏输入手续费50 000元,保存后在核算模块进行核销制单生成凭证:

借:银行存款 535 000

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50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585 000

(二)委托代销与一般销售的区别。一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同。因委托代销方式的特殊性,委托方将商品发送给受托方代销,虽然商品实体已转移至受托方,但实际商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一般销售方式下,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以商品发出为主要依据。二是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委托代销方式下企业发出商品后不能确认为收入实现,必须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开出销售发票后确认收入实现,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而普通销售时,企业发出商品后,一般情况下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企业即可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结转销售成本。三是结转成本的凭证生成方式不同。因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是记入“发出商品”科目,则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也应通过该科目,计价方式采用个别计价法;而一般销售时成本结转科目为“库存商品”,可根据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成本计价方法核算商品销售成本。

三、受托方业务处理

(一)受托方业务流程及会计处理。代销方式下受托方需要在基础资料中进行相应设置,首先在收发类别中分别增加“受托代销入库”和“受托代销出库”,在销售类型中增加“受托代销”,在“仓库档案”中设置真实仓库“受托代销库”;其次在会计核算时要增设“受托代销商品”(资产类)和“受托代销商品款”(负债类),根据双方签订的代销合同约定,受托方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一是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在销售代销商品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售价对外销售,没有自由定价权,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收益;二是视同买断方式,即受托方对代销的商品有自由定价权,通过进销差价获取收益。

1.收取手续费方式。该核算方式下,受托方在销售代销商品时,与销售本企业的商品有一定区别:首先必须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供应商往来核算,受控为空)等核算科目;其次在销售实现时,一般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进行成本结转;最后在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时,应加上“受托代销商品”的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的期末贷方余额。具体操作流程和账务处理如下:

第1步,受托方B企业按照代销合同收到代销甲商品时,在库存模块填制“其他入库单”,入库类别为“受托代销入库”,仓库为“受托代销库”,直接填入数量1 000件、单价500元。因企业对代销甲商品并不拥有所有权,注意不能作为采购业务而在采购模块填制“采购入库单”,否则系统会作为暂估业务处理而影响后期的会计处理,保存并审核后在核算模块正常单据记账,最后通过购销单据制单生成凭证: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500 000

第2步,受托方B企业对外销售代销甲商品时,必须按代销合同约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在销售模块填制销售专用发票,但不能确认为本企业的销售收入,而应计入暂估应付款,同时受托方B企业对已经代销的甲商品也不进行成本结转,在库存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到核算模块修改销售出库单上的单价为500元,并进行正常单据记账,最后在核算模块分别通过发票制单和购销单据制单生成凭证:

借:银行存款 58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5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 000

第3步,受托方B企业根据代销情况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待收到委托方据此开出的销售发票后在采购模块填制采购专用发票,采购类型为“代销购入”,无需流转生成采购入库单,复核后到核算模块通过发票制单生成凭证: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585 000

第4步,受托方B企业扣除手续费5 000元将代销款项支付给委托方A企业,根据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有以下两种操作流程。

第一种:首先在采购模块填制红字其他应收单,科目为“应付账款”,对应科目为贷方“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均为50 000元;然后在供应商往来进行红票对冲;最后填制付款单,进行付款核销。该处理方式下在核算模块分别通过其他应付单制单和核销制单生成凭证:

借:应付账款——A企业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借:应付账款——A企业 535 000

贷:银行存款 535 000

第二种:首先在采购模块填制付款单,金额为535 000元;然后进行核销操作,在“本次折扣”栏输入手续费50 000元;最后在核算模块通过核销制单生成凭证:

借:应付账款——A企业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银行存款 535 000

说明:方式二比较符合实际,编制一张凭证能清楚反映账户间的对应关系,与实际企业往来款项结算一致,业务处理简单,易于理解;而第一种方式需要编制两张凭证,业务操作和会计处理均比较繁琐,同时也因核算不严密而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2.视同买断方式。该核算方式下,受托方对所代销商品与本企业商品销售处理相同,销售实现后应进行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只是要对代销商品进行单独核算,唯一不同的是对代销商品无法销售或发生销售亏损时可以要求退货或亏损补偿,具体操作流程和账务处理如下:

第1步,受托方B企业按照代销合同收到代销甲商品时,在库存模块填制“其他入库单”,入库类别为“受托代销入库”,仓库为“受托代销库”,直接填入数量1 000件、单价500元,保存并审核后在核算模块正常单据记账,最后通过核算模块购销单据制单生成凭证: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500 000

第2步,受托方B企业对外销售代销商品时自主确定销售单价为600元,全部售出后与本企业销售业务处理相同,此处不再赘述,最后在核算模块分别通过发票制单和购销单据制单生成凭证:

借:银行存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 000

第3步,受托方B企业根据代销情况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待收到委托方据此开出的销售发票后在采购模块填制采购专用发票,采购类型为“代销购入”,无需流转生成采购入库单,复核后在核算模块通过发票制单生成凭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585 000

第4步,受托方B企业将代销款项支付给委托方A企业,首先在采购模块填制付款单,然后进行核销操作,最后在核算模块通过核销制单生成凭证:

借:应付账款——A企业 5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二)受托代销与一般销售的区别。一是成本核算方式不同。代销方式下,受托方不论是收取手续费还是视同买断方式,均须设置代销商品库,采用个别计价法单独进行成本核算;而一般销售则可以采用月末一次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二是商品售价的确定方式不同。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受托方仅仅是销售代理,没有商品定价权,必须严格按代销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而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和企业的一般销售,则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经营策略等因素综合制定商品销售价格。三是账务处理不同。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实现,也不进行成本结转;而视同买断方式下则与企业自有的一般销售一样,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实现并进行成本结转。四是商品采购的成本处理不同。企业自有的一般商品销售,需要进行采购成本的确定,通过填制采购发票流转生成采购入库单,再进行采购结算,准确核算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而受托代销商品则是先收到商品,待销售后才会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发票,无法进行采购结算,其成本的确定只能按代销合同的约定,此时只需填制其他入库单即可,不能直接填制采购入库单,否则采购系统会认为是暂估业务,从而影响到后期的暂估成本处理。五是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填报内容不同。受托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对代销的商品,虽然不拥有所有权,按照会计要素中“资产”的定义是不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但会计核算时通过了“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两个科目,故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应在原填报基础上加上“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和“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期末贷方余额。

参考文献:

[1]宋士显.用友U8下受托代销业务处理流程解析[J].财会月刊,2015,(9).

[2]刘根.用友T3畅捷通销售管理业务操作探讨[J].商业会计,2015,(6).

[3]孙莲香.财务业务一体化技能实训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