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

2016-10-20 17:37朱继娟
商情 2016年8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网络舆论关系

【摘要】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监督手段,对人们社会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尤其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日益显现出其重要作用。今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面提升了人们对于网络谣言将受到治理的预期,另一方面这些事件在网络舆论的有力监督下,第一时间报道事实真相,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所体现的价值都是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重要标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没有对网络进行完善性规范,媒体报道有关司法问题时,往往干预司法,从而影响了司法独立,导致司法的偏差。而网络对司法的相关报道,不论其正当与否,司法机关有时也以影响司法独立为借口,通过拒绝网络的报道来限制言论自由。因此,处理好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但是在协调过程中,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要发挥公益的主导作用,维护司法独立,这样才能最大化的实现社会效益。寻求对两者合理的安排,确保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独立;关系

网络作为一个虚拟化的交流平台,每个人可以在上面自由的发表言论,一方面维护了人民的舆论自由权,另一方面,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不敢实施的言行,会在网络上实施,随着网络大众的参与,在这样一个可以逃避法制与舆论压力的平台上,人民的言论会变得自由而开放。网络作为一个平民化的交流平台,会出现舆论的多元化,在众多的舆论主体间,不乏一些违背道德和现实的偏失言论,在这样一个全社会追求正能量的时代,这无疑是一个负向发展的能量。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快速传播的高效平台,一些言论和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由于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大众的辟谣能力微乎其微,产生错误的思想共鸣,对大众身心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公民的舆论监督权源于宪法,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自身的特性。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它有利于提高公民参政意识。公民参政是现代民主的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传统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人们的“臣民”意识比较根深蒂固,导致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薄弱。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迅速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开始通过网络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人们在网络上可以自由地畅谈、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让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彼此博弈,最终寻求冲突的平衡点。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当下,司法独立一直比较关注司法是否受到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个别“权力人”的干涉,而忽视了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干涉。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确定下来的。《宪法》第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从理论上来说,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与专断。司法独立本身可以避免权力一体行使带来的专断弊端,也可杜绝外界对司法的干预,保证司法功能特别是其现代功能权力制约的有效实现。人民法院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仅仅根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使法官摆脱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干扰,真正根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而且,司法独立也有其政治意义。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汉密尔顿还进一步指出,从法院限制立法机关越权出发,从保障人权出发,法院独立实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司法独立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及其正义。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判案就会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当各种舆论压力扑面而来时,法官首先考虑的也许就不会是法律之正义,而会从平息民愤,维护阶级统治的角度来判案,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如同一纸空文,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只有司法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司法独立是解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对抗及矛盾的根本方法,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提倡在我们的国家要实现司法独立。

抗及矛盾的根本方法,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提倡在我们的国家要实现司法独立。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但由于两者的特性和规律不同,其在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上存在差异。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活动与网络舆论,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是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个国家的司法权应该是独立的、自主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影响,但是随着网络力量的崛起,网络舆论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峻的现实挑战,却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不论它是否真实地反映着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都给了司法以最佳的修正窗口。在这个呼唤自由且渴求正義的时代,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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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继娟,女,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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