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及借鉴

2016-10-21 03:00王英姿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南京210023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9期
关键词:价值链农户融资

■ 王英姿(1、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2、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210023)

国外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及借鉴

■ 王英姿1、2(1、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2、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南京210023)

在新经济形势下,将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发展我国现代化农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基于此,本文针对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含义和主要模式进行分析,并借鉴日本、美国和韩国等国家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发展经验,提出了发展我国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创新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农业产业化体系,促进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

价值链融资产业链农业金融经验借鉴

农业价值链融资含义及主要模式分析

(一)农业价值链融资含义

农业价值链融资是指价值链融资供给主体从整个价值链角度出发,将资金注入农业价值链中的融资需求主体,从而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在农业系统中,农产品价值链条从生产到消费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交易成本,各参与者需要通过融资实现本行业的经济效益。如农户在农产品生产之前,需向生产者融资购买生产资料;而农产品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主体也需要进行融资,向农户购买产品;市场营销商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也需要进行贸易融资等。通过农业价值链融资,各参与者可以不断优化自身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农业价值链融资的主要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主要产生了传统与现代两种价值链融资模式。传统农业价值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转移支付等形式。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补贴是一种转移支付的传统融资模式,但这种模式受到农业地域发展状况、地方政府财力、市场运作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已经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于是逐渐衍生了现代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现代农业价值链融资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将利益参与者融合在价值链中,互惠互利的一种融资模式。同时由于价值链融资具有逐利性,价值链中各参与主体之间是需求供给关系,这样双方或多方之间进行融资时,可以简化交易流程,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利用订单合同获得银行、企业等机构的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根据农业价值链融资主体的不同来源,可以分为价值链内融资和价值链外融资。二者有着各自优势,在农业金融融资中配套应用,对形成农业产业规模有着重要作用。以玉米种植农户在农业价值链融资过程为例,如图1所示,种植玉米的农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将玉米成品通过相关安全部门检测,出具安全证明材料,并安全储存在仓库,以此作为抵押,向玉米产业投资者借款融资。当玉米投资者与农户签订抵押合同,出借资金,完成农户融资环节时,农户可以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玉米农户经批发商、零售商或分销商销售玉米获得价款,以此偿还投资者的借款,若农户无能力偿还,则投资者可以将仓库玉米产品转化为借款。通过这一系列环节,农户可以融资的形式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也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由此可以看出,农业价值链融资可以实现参与者互利共赢。

农业价值链内融资,也称为农业价值链内直接融资,是在农业价值链环节中,农户、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参与者内部之间进行的融资,在农业价值链内实现资金流动。一方面,农产品经销商向小规模农户融资的形式包括现金投入或购买农场基础设施、生产资料等。经销商通过购买农场生产资料的实物形式向农户融资,加快了农业产品的投入、产出,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同时,农户也可以向批发商、零售商销售农产品进行融资,为形成农产品生产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订单农业融资可以促进生产的标准化。在订单中,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的融资形式一般是专业定制的农产品。根据企业与生产者签订的合同要求,由农户生产出一定标准数量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则由企业提供。由此,农产品融资与采购合同相联系,促进了生产的标准化,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农业价值链外融资,也称农业价值链间接融资,是指从价值链外部向价值链内部融入资金,通过价值链保障机制或交易合同,将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机构等作为价值链的参与者,为农户、批发商、加工商等主体提供融资服务。通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利用价值链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或者是农业企业以交易合同为担保向银行、政府等机构增加授信,为价值链中的其他主体提供农业金融服务。例如银行根据农户和采购者订立的合同,或者根据仓单收据给农户发放贷款。在农业价值链外融资中,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机构等是资金的提供方,价值链参与者是资金的接收方,融资形式主要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仓单质押为主要内容。其中,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向产业价值链的主导者农户融资;对农民组织或合作社融资;结构性融资等。一般情况下,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机构等大多为成本、风险较低的融资者提供贷款。但在农业价值链外模式下,基于成本和风险可控,上述机构也会扩大农业领域融资主体服务范围。通过农业价值链外部融资,农业价值链中的主体参与农业生产、销售、配送等活动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对活跃农村市场起到推动作用。

国外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

(一)美国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

美国通过政府补贴、增加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现代化等多种渠道,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价值链融资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农户融资补贴收入已经占农场主当年收入的15%-24%,最高补贴比率可达63%;当前美国农业部可为农民提供直接贷款约占4%,为部分私人农业贷款提供4%的担保。通过政府补贴、信贷活动等手段,为美国农业价值链其他参与主体融资提供了极大便利条件,扩大了农场主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刺激了农业市场。在商业银行向农户融资的政策优惠方面,美国政府为鼓励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市场、防止农村资金外逃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当商业机构为涉农贷款超过贷款总额的25%时,政府可以提供税收优惠、为涉农贷款利率提供补贴等措施。通过美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商业银行入驻农村,为农户带来大量融资机遇,惠及农业价值链融资其他参与主体,扩大了农业生产规模。在法律法规方面,美国农业支持政策定期重新评估并以国会法案形式审定。自1933年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以来,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这为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经过多年发展和完善,于2002年通过了《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8年通过了《农业法案》,并于2014年又进行了修订,已在农产品价格、农户收入、税收优惠、融资和保险扶持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建立起安全可靠的融资保障体系,对农业价值链融资主体的参与者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参考价值。此外,美国农业生产主要是以家庭农场为单位,规模化程度较高,为集约农业融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建立了农村合作社,对接了政府和农民,对农场主融资补贴、推广技术、信息共享等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农业合作社为中介的融资服务,对一体化生产、推动机械化以及生物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最大限度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可见,美国政府政策支持、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对农业价值链融资活动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图1 玉米价值链中农户与投资者融资过程

(二)韩国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

据了解,2010年以后,韩国政府为了支持农业价值链融资,实现农户与价值链中各级参与者有效联合,加大了对农村产业融资的力度,并扩大了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灾害保险补偿。由此,农户融资出现了稳步增长,农户家庭资产也在逐步上升。据统计,韩国农户家庭平均资产从2000年的1.6亿韩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4.08亿韩元。韩国政府对农业价值链融资的支持,充分保障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增加了韩国农户收入。同时,韩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力度,进一步完善农业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韩国在每个村庄社区设立金库,并在公共设施领域配备100万韩元,建设完备的村级信用合作社,采用高息揽储(年息6%)、低息放贷(年息3-4%,银行为10%)的办法,支持农户扩大生产规模。通过上述措施,韩国农村基础设施获得了大量融资,完善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了在农业价值链融资参与者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此外,韩国企业为农业金融提供了技术性融资。韩国企业每年统计的农业信息包括遗传和育种、试验设计、资料统计等2700项,其研究成果有:RDA主页管理、新型农业技术信息数据库、测试农业土壤环境信息的GIS系统等。这些成果为农业生态环境、农村生活科技、农业管理等14个农业领域提供服务。并且在此成果上韩国于2005年正式启动了移动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利用该系统可以高效地开展信息需求传输、天气预测、疾病控制等1700种涉农信息,进一步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为价值链融资的其他主体提高了经济效益。总体来看,韩国企业为农业价值链提供了农业生产技术融资,实现了涉农信息资源的高水平开发利用,形成了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随着韩国农村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为农户农产品生产提供了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而农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小农户积极参与到农业价值链融资活动,使得农业价值链融资商家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转型升级,提高了融资方面抗风险能力,对活跃农产品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日本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

日本农业价值链融资在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方面有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农业经济组织如“日本农业协同工会”(以下简称“日本农协”)的快速发展下,为日本农业价值链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日本农协金融机构在日本农村金融中具有明显优势,如农协通过多渠道获得雄厚资金使农产品担保融资成为可能、使用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为农业价值链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作为金融机关具有健全性和完整性等。日本农业协会可以通过成员存款、政府低息长期贷款或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融资等形式获得资金,可以及时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据行业数据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日本农协金融系统通过政府长息贷款、民间融资等形式获得储蓄存款总额达95.7万亿日元,是日本农业价值链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当这些资金通过信贷方式流入日本农业价值链链条内部时,有利于扩大价值链条中参与主体经营规模,增加农户生产活动,进一步形成良性循环,解决了日本农业价值链条参与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此外,日本建立的农村信用保险保证体系,是在政府参与下对农业价值链融资的信用保证手段。为了解决农业生产者贷款担保不足的问题,信用基金协会建立并实施了信用保证制度以及损失补偿金制度。其一方面可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放宽融资条件,从而实现农户顺利完成融资。另一方面由信用基金创设并实施的信用保险制度,为农业价值链融资主体提供保险业务,有效分散了农户在生产领域因自然风险造成的损失。可见,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对农业价值链中参与主体提供融资渠道、降低融金融机构资金风险起到积极意义。

国外农业价值链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提供多样化的政策支持融资,构建新型农业组织经济体系

借鉴国外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农业金融的扶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政策支持融资,满足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融资需要。对规范经营管理、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应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并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 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发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此外,为了满足农业领域对融资需求,还需要健全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施“农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为农民提供生产、销售融资服务。实行“产供销”的产业化经营,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组织经营体系,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大对农村合作组织的扶植力度。财政扶持应包括托管费补贴、再担保基金,贷款贴息等。构建农村组织信用体系,由商业机构对其进行辅导和资金管理、资金的批发、再融资。由此,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减少农户违约行为,构建与农村合作组织与商业机构的对接。因此,加强政府对农业金融扶持服务,构建完善的农村合作组织,可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新格局,实现农业价值链融资主体多赢局面。

(二)建立企业与农户长期合作关系,拓宽农户融资渠道

龙头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可以带动农户积极参与、引导农户开展生产、加工商进行深加工农产品等活动,在农业价值链融资中起主导作用。由此,需要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内部管理,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自身经济实力。这些企业应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可通过收取保证金提高农户的违约成本,建立外在的对农户违约约束机制;另一方面,通过采用延期点价订单或者保底价订单等形式保护农户利益,将农户利益融入企业经营绩效,减少或消除农户的违约行为。具体而言,建立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农业订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合同条款齐全、完整,合同内容应合理、合法、公平,进一步促进订单合同规范化,从而减少合同纠纷,努力降低订单的违约率。从农户方面来说,农民通过价值链融资方式获取资金支持,需要提升自身信用等级,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按时向龙头企业提交订单产品和偿还借款,分散和控制自身生产经营风险。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熟练程度,提高自身的知识、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进而更有效地处理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农业价值链融资中,农户与企业的交易关系稳定,获得银行和企业为其提供的信贷服务的几率也可大大增加。

(三)搭建农业价值链融资风险机制,提高应对风险能力

由于我国受限于自然地理条件、土地规模经营等,造成农业价值链融资困难局面。因此,应搭建农业价值链融资风险机制,提高应对风险能力。第一,在加强相关政策支持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如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当农户因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其发生损失时,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农户损失进行弥补。第二,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掌控信贷风险。严格筛选、评估融资对象,重点考察龙头企业状况及价值链的稳定性,规范操作流程;龙头企业对贷后资金要进行监控和管理,引入保险公司、第三方担保企业等机构,当农户遭受自然风险造成产品损失时,可以将损失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保险公司,降低农户违约风险,分散银行信贷风险。第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应建立合适的担保机制,如以新型化的抵押物向小农户进行贷款。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将农业价值链上的购买合同抵押作为新型担保方式,进而使农户融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大大增加。第四,提高农户应对风险能力。针对农民面临的融资风险,应依托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等主体掌握农户信息制定可行应急方案,分散农户风险;政府应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如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通过农业风险补偿和农业保险等方式保障农户的利益,降低农户的违约风险,以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及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四)构建层级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价值链融资规模的形成

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对农业价值链融资中生产环节,以及农业集约化经营有着极具重要的意义。因此,随着我国现代农业规模不断扩大,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应构建层级制的农民合作组织。具体建设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方面,应由政府牵头,基于县域主导产业所具有的优势,组建农民合作经济基层组织,从而对农业价值链融资提供更便利条件;组建乡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基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管理和协调;依次建立县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地市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省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并促进这些组织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加大农业价值链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的同时,积极协调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增加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利用政府贴息等方式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相对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试点,着力培育一些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联结比较紧密、服务效果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为农业价值链融资需求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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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编号2015SJD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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