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风险防范措施探讨

2016-10-21 08:49黄金凤
经营者 2016年12期
关键词:措施探讨风险防范成因

黄金凤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最为重要的支付方法,对相关贸易的结算起到重要作用。而当前信用证软条款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给信用证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本文针对信用证软条款所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形式,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 信用证软条款 成因 风险防范 措施探讨

一、引言

在我国信用证中所存在的软条款现象又被称作“陷进条款”,这种条款是信用证中一种不能够撤销的外加条款。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信用证软条款这一条例进行相关诈骗活动,致使经济损失已达数亿。如若出口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发货,买方可以通过此条款或有关凭据解除需要付款的责任。这场交易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买方手中,买方是否付款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软条款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是根本无法起到作用的信用证。由此可看出,这一条例所存在的问题已经不可再忽视,它对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及特点

(一)信用证软件条款的概念

目前,信用证软条款已在我国实施运行。它是在无法撤回的信用证中新添的一类条例,指的是办理信用证件的非法开户人员在办理该项证件业务时,故意制造出来的“陷阱”条例,从而方便在该项业务运行实施过程中,让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户行处于被动形式,此时提出申请的开户人员就能随时将“陷阱”条例搬出来使用(如开户凭证有误),从而不承担信用证件当中的付款义务。换句话而言,这类信用证是一种能够随时取消或永远都无法实现的信用证。一般来说,这是非法申请开户人员为了逃脱付款义务而设置出来的陷阱,这就使得那些正常开户人的合法权益及有效利益受到侵犯,同时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

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该条例不易被发现。这项条例的付款规章制度不够明确,其中的一些条例条款不够真实,有的甚至是伪造出来的。与此同时,付款义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来。因此,这类证件不容易被人看出端倪,它的使用权一律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其次,这类条例的主动权完全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该项业务运行实施过程使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户行处于被动形式,而开证申请方却能将这类信用证件随时注销,从而不承担其中的付款义务,这是该项条例最基础特点。最后,这项条例种类较多。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信用证软条款逐渐增多,其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经常会有所变动,有的条款内容还写得比较专业,使得合法开证人无法看出其中的端倪,因此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这时,就需考虑合法开证人是如何收取到软条款信用证的。调查发现,开证人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是依照买卖合同来进行的,该合同中并不含有软条款,开证行则是依照开证人的申请书来开户的。由此可以看出,开证人拿到的信用证,应当与买卖合同的内容无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许多外国信用证件与买卖合同不符。这就说明非法开证人有着不合法秘密,所以在申请时就设下陷阱,从而获取其利益。这种软条款让合法开证人要支付更多的款额,利用软条款的不法商人则从中受益,使得合法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并破坏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三、信用证软条款常见风险种类

(一)暂不生效条款

信用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为暂不生效,一种为必须要经过另外付出证性才可生效。而软条款的作用存在不确定性,可以作用于其他条款。例如,装船条款、商检条款或是另外需确认或通知才可生效的条款,总而言之,软条款决定信用证是否生效。简单来说,就是买家可以通过软条款使信用证不生效,使得出口商难以生产产品,或只有非常短的时间用于装运货物,从而使得出口商不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出货,在这一期间,如若商品的市场价值有所下降或存在其他因素有损进口商利益的情况,进口商就能够对出口商发出拒绝装货的通知,从而使得信用证不能起到效果,而受益人也无法按时把完成的出口单据提交给议付行寄单索汇。另外,开证行也能够借此自行免除之前与其所签订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例,而相关条例的高额履约金和佣金则早就被交易中介或开证人所收取,无法追回。

(二)信用证与合同两个条款内容不同

在许多国际进出口贸易中,因信用证与合同两个条款内容不同这项现象而造成严重损失的也较为常见。而这造成损失的原因多数都是商品的市场价值有所下滑,进口商有毁约,却不愿承担条例中的高额违约金,所以通过软条款来达到目的,私自在条款中更改或添加违背之前合同所规定的条例。在条款中更改或添加违背合同之前所规定的条例,通常情况下,出口商方面无法与开证行取得联系,而进口商方面则可以条例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银行在之前签订时有所笔误而修改条例为由,达到目的,从而使得后续都按照进口商修改的合理执行,并且担保不会有拒付情况出现,而如果出口方统一继续执行合同并履约制单,则就已经中了进口商所设下的圈套,完成交易之后进口商指出之前所修改的单证,以不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由拒绝付款,从而减免商品的市场价值有所下滑给自身所损失的利益,或是从而设定出对自身更加有利的付款条件,而出口商就需要遵循其所要求条件,自身利益受损。[1]

四、信用证软条款的原因分析

从多个角度来看,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目前的信用证用于付款工作时,本身存在缺陷;二是信用证被开证人员非法操控。以下便是详细说明:

(一)信用证用于付款工作时本身的缺陷

目前的信用证用于付款工作时,本身存在缺陷。这是软条款信用证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全球经济贸易中,信用证的结款方法在买者与卖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不恰当。通常,买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更多。其主要原因是信用证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买者往往要承担较大风险,而卖者的风险明显要更小。其中,卖者承担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出货单与实际的出货量不相符,使得货款结算不准确。而买者需要承担的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这可能使买者在最后时期只收到一些没有用处的文件。因此,买者在付款之后,力图掌控交易中的信息资料。但在实际的国际交易中,资金结算的过程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就使得少部分的卖者欺骗买者,把较差的货物冒充其中,有的甚至不放取任何货物,随之制造出假的凭证单据去银行结算,买者则遭受了重大损失。此时,买者想在信用证上做手脚,从而制约卖者,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买者在信用结算中,其权益保护本身就高于卖者,所以买者制造出一些不易被人发现的陷阱条款。[2]

除此之外,在国际领域,有关信用证的法律保护条例较少,并且没有相关的文献信息明令禁止软条款的施行使用。这也是促使信用证软条款逐渐增多的重要因素。

(二)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的原因

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所出现的原因主要分为两方面:一种是开证申请人有意想要诈骗对方,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另一种就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到交易的主动权,从而在交易过程中保障自身利益。

在第一方面通常存在三个现象,第一种现象就是开证申请人要求进口商在交易前提前交付履约保证金。而如若进口商在将保证金交付之后,申请人就可通过软条例中的相关内容逃避付款的责任,最终达到自己的诈骗目的。这种现象近年来在我国出现比较频繁。第二种现象是开证人对签约合同进行修改之后,出口商受其修改后的相关条例所迫把货物的价值降低卖出,开证人作为中介从中获取利润。这种情况是提前在合同中做好手脚,等待进口商进入圈套,出口商完成交货之后,通过合同中的有关单据,从而使开证行无法完成付款,而货物却已经发出,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只能够被迫接受其降价的条件。第三种现象是一些开证人以产品的市场价格不稳定作为借口,使得出口商利益受损。这些国际贸易,其商品都会存在市场价格不稳定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常用产品。这也造成贸易进口存在较大的风险。一些商人则利用这一特性,通过软条款的相关内容,根据商品的市场价值变动,从中掌握交易的主动权。例如,通过信用证的相关条例指定商品的运输线路,但是产品价值有所下滑,买家收益与初期产生较大差别,这些商人则以不是指定的船只或路线为由拒绝收货,致使交易不能完成。[3]

而第二方面是较为正常的意愿,并非是存在诈骗的想法,而是为了达到目的通过软条款来掌握交易的主动权。这种现象通常出现在开证人是作为交易的中介时才会发生。开证人一方面能够控制货物,而另一方面又担心货物无法在买家手中卖出或下家客户存在毁约的行为。因此,通过软条款的相关条例掌握交易的主动权,能够保障交易顺利进行,一旦违背自身利益,则通过软条例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付款责任。这能认定开证申请人制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

五、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随着信用证的不断发展,因软条款而造成的相关贸易损失问题日益受到各界学者的认识,而在相关国际贸易中,仍有许多企业还是会受到软条例这一商业陷阱的干扰。因此,出口商在相关贸易过程中应对信用证的相关条例多加严防,如若发现进口商所设问题,应保持理性从容应对,通过合同所规定与法律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具体的贸易过程中,负责的业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自身专业素养较高,熟练掌握好相关贸易知识与相关法律方面的条例。进口商应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注重对外贸、银行与各个环节的人员有密切联系,倾力合作,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好国际贸易的合法权益,避免出口商有机可乘。[4]

(一)选择可靠的贸易对象

对于出口商而言,选择可靠的贸易对象是避免被骗或是掌握主动权的最好方法。在挑选贸易对象时,应首先选择一些在国际贸易上具有良好声誉的国家和地区,尽量避免经常出现诈骗事件的国家、对于外汇管制方面较为缺乏管理的国家、没有良好声誉的作为担保银行的国家。对于签订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贸易对象,必须要在交易之前提前掌握对象的相关资料、国际信誉等。特别是对方是作为贸易的中介时,必须要先对其经济实力与履约情况有较多的了解。而在贸易前,想要了解对象的相关信息状况,可以直接通过进口商所在的当地银行户进行了解,或是和一些之前与其交易过的企业进行咨询,在进行足够的了解之后分析其信誉,最后作出是否合作的决定。

(二)选择口碑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的口碑是否良好对于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款起到重要影响,因此出口商应保持认真严谨的态度选择开证行。虽然出口商不能够直接就决定开证行的选择,但出口商有与进口商商讨的权利,选取一些在国际上具有高度信誉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往往这种银行都会特别注重自己的声誉,相关操作较为规范,服务意识强,通常对于软条款问题都会着重处理,选择这种银行作为开证行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出口商的风险概率。[5]

(三)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软条款都是按照合理条款的相关内容而设定。如若合同的相关内容均设定严谨,也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信用证出现问题的概率。如若交易过程中出现合同与实际不符的状况,出口商也可以根据合同中事先所表明的相关条例进行更改。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猛,而一些外国商人则利用我国企业着急进口的心理,在贸易过程中开出丰厚的条件,诱使我方签订合约。往往在这种情形下,我方的负责人员都会对合同内容有所疏忽,甚至出口商还以此为由让我方提前交保证金。因此,进行国际贸易期间,应加强对合同各项条款的防范意识,切记不可轻易签订合同,对于各种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要考虑周全,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率就会降低。[6]

(四)严格审核,理性对待

单据完全相符开证行才能够付款,如若单据内容不符,开证行可以将此为据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对于交易信用证,必须要严格审核,认真细致审核每一条例、每个细节,做好防范工作,以免特殊情况出现,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现单据中的条例与自身利益有所冲突,应找交易方商讨,然后根据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在双方利益都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如若修改条例会较大地违背卖方利益,可以通过商谈满足双方提出的条件。对于合同之中叙述模糊的条例,必须指出澄清,防止一切漏洞的产生,为贸易安全做好全面的准备。银行收到单据之后,相关负责人员应对信用证中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放过丝毫细微之处,把其中的漏洞与不足之处全部找出。

六、结语

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注意遵循相关规定,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风险的防范措施应有所加强,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软条款的诈骗方法,才能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为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田萍萍,陈宜卿.信用证软条款诈骗及其风险防范浅析[J].特区经济,2013,09(16):104-105.

[2] 谢晶,董慧玲.信用证的软条款及其防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1(22):132-134.

[3] 王媛媛.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2013,04(14):48-50.

[4] 朱佩珍.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形式及其风险防范[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01(07):198-199.

[5] 李轩.信用证软条款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3,12(25):213-215.

[6] 王晓燕.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J].经贸论坛,2013,05(10):26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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