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

2016-10-21 04:12杨琦邓里李立科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加害人家暴婚姻法

杨琦 邓里 李立科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国际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始于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世界妇女大会后,由于政府和学者的宣传和研究,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开始出现。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增加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我国揭开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序幕,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2016年3月开始实施,表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

一、《反家暴法》规定中的主要亮点

(一)保护的范围扩大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兜底补充条款,意味着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了保护的行列。这一规定扩大了反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可以明显的看出《反家暴法》与《婚姻法》的不同之处,在《婚姻法》当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反家暴法》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拘泥于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由此可见《反家暴法》更趋向于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比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三)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还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此次立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而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与以前大为不同的是,《反家暴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分为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比接触、责令迁出等,这就使得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请这一保护机制,而不必依赖与其他诉讼程序。

二、《反家暴法》的困境与完善

(一)家庭暴力认定与执行

《反家暴法》中规定的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方式除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伤害,还包括经常性谩骂和恐吓属于对公民人格的侮辱以及对精神的控制性伤害,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此种人身及精神伤害行为只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才会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承担法律责任是事后的财产性补救措施,对于造成受害人的肉体、人格以及精神上的伤害,实质上是难以恢复的。因此事前预防、及时制止,远比事后惩罚更有意义。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制,往往属于多部门法律交叉范畴,因此正确适用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不仅考验立法者的智慧,更是对执法司法者执法司法水平的考验。

(二)程序法的法律困境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存、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特点,有些特点在自诉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家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为家庭暴力的泛滥在时间上、空间上提供了便利。因此,家庭暴力发生的在时间空间上更缺乏外力的关注和干涉,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容易升级,受害人的也因缺乏外力保护身体和精神遭受更大的创伤。诉讼的关键是证据,证据不充分或者达不到相关法律程序的证明标准,这导致家庭暴力类的诉讼案件因为证据问题极少能真正进入诉讼程序。许多家庭暴力行为在司法审理中同样会遇到举证难,因此对家庭暴力行为难认定、难赔偿的问题相继而来。

(三)预防与抑制家庭暴力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家庭矛盾纠纷的激烈表现,虽然矛盾是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一种常态化表现,但并不是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是以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家庭成员之间由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英媒近期就从保护女性各项权益入手,评判了世界上最适宜女性居住的国家。结论显示,女权保护完善的地方集中在北欧等女权意识强烈的国家。中国南方某机构调查结论显示,经济发达地区,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率大大下降。众所周知,在美国联邦政府对家庭暴力实施方的惩罚力度非常严厉,尤其是针对未成年儿童。如果有家长认定为“过分体罚”甚至家庭暴力,不得不接受高额罚款甚至面临牢狱之灾,更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剥夺对子女的监护权。事实上,并没有哪个国家在每个方面都做到完美。我们能做的是通过提高个体权利意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的司法救助等等各种努力,利用社会合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让矛盾纠纷对社会家庭关系的伤害降到最低。

三、总结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我们在对于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抛却“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迂腐的旧观念。受害人要学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姑息养奸,酿成更大的悲剧。而司法立法者则需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程度,完善受害人的救济制度,以良法全而的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让法律成为受害人们可信赖的武器。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导致一个家庭破裂更对全社会的和谐有着很大的威胁,希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和谐美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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