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2016-10-21 23:00罗文芳
科学与财富 2016年9期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物

罗文芳

摘要:本文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着重从验收标准的选用、采样频次、监测点位的确定、质量控制和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竣工验收监测;标准选用;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0 引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保总局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第13号)作为重要依据,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的基础。在开展现场监测工作之前,技术人员应熟悉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清楚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以及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等,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察清单。这样,既可以防止现场堪察时的遗漏,也可以发现工程的实际建设和初步设计、环评、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着重从验收标准的选用、采样频次、监测点位的确定、质量控制和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些探讨,以便更好的编写验收监测方案。

1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选用验收标准验收监测涉及环境质量评价的,按最新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以考核环境敏感点的环境质量是否达标;验收监测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环评报告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当国家颁布新的标准而旧标准废止时,应执行新的标准。有的建设项目为综合性工程项目,涉及不同行业,污染物种类较多,污水混合后则由总排口排放,但各种污染物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因此对监测结果的评价造成困难,也增加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上的难度,这种情况应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A的要求,对这种污水混合的排污口,应按权重计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浓度。

1.1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1.1.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1.1.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1.1.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1.1.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1.2、验收监测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2.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1.2.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1.2.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1.2.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1.2.5 國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1.2.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1.3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1.3.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1.3.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1.3.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2.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2.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2.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3.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3.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3.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3.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4 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现场监测期间保证生产工况达到要求为保证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现场验收监测期间,企业的生产负荷必须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而言,通常设计处理能力大于污水实际产生量。现场监测时应确定设施的处理量与设计量是否相吻合,是否符合工况要求,同时确认建设项目的运行负荷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之间的关系,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有效。对噪声进行测量时,监测人员要注意查看生产是否满负荷,主要声源是否全部运行,这样监测结果才具有代表性。监测废气时主要从设备运行负荷、产品产量负荷、原辅材料使用量等方面确定负荷。通过记录设备运行的电流、风机风量、设备压力、出口温度等来判断生产设备运行工况。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4.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4.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4.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2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1.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4.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4.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4.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4.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4.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4.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4.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質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4.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5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5.1 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5.2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5.3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5.4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是验收监测关键的一环验收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求监测人员具有专业的环境监测知识,而且要对所监测企业的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环境工程等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验收监测工作中,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编写出完整的验收报告。同时在现场监测期间,强化人员的责任心,按技术规范进行采样,严格进行环境管理检查和工况核实,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的根本。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只有通过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规范操作行为,核准生产工况,细致进行环境管理检查,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才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第13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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