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改革完善征地制度

2016-10-21 04:07李晓东
科学与财富 2016年9期
关键词:征地公共利益补偿

李晓东

现行征地制度已运行了几十年,越来越不具备合理性,越来越与社会公平正义及公共财政的宗旨相冲突,当然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质疑和诟病,强烈吁求和期待对其进行改革。

1 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由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其特点是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都以政府名义征地,这在世界各国几乎是没有的,其实质是政府以公权力强行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制度,导致一系列严重问题,隐伏着一定的经济与社会危机。

问题之一,是破坏市场制度。包括破坏市场定价机制、平等竞争规则等,最主要的是破坏产权制度。产权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安排,其首要价值或根本的伦理尺度在于正义。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集体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但却被限定第一不准改变用途,第二不许交易,一下子就打掉了其中的两项权能。据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对17个农业大省区的调查,43.1%的农民至少经历了一次征地,17.8%的农民遭遇了强制征地拆迁。在征地拆迁中,64.7%的农民得到了一次性现金补偿,平均每亩补偿18739元,而政府卖地平均价格为每亩778000元,是征地价格的41.5倍。12.7%的失地农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9.8%的失地农民得到补偿承诺而未予兑现。产权正义是马克思的一项重要思想。如此破坏农地产权剥夺农民,还有什么正义可言。

问题之二,激励地方政府多占耕地。我国土地管理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耕地,不准改变用途,防止乱占滥用。但地方政府可以随意改变用途,可以尽量压低地价征收。这样一来,保护耕地不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反而激励其更多征收,获取更多征地利益,这恰恰与我们保护耕地的初衷是相反的。我国自1997年即实行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却并未能遏制耕地资源的急剧减少,其根源在于不加约束的征地制度。

问题之三,是低效用地,大量浪费土地。我们总说“北京天安门广场是世界最大的广场”,可这是过去的事了,如今国内面积超过天安门广场不只有多少了。大广场、大马路、大建筑等一系列大手笔,不断盲目造城。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哪一个不是豪华办公楼,而且庭院深深,还有普遍存在的各类“培训中心”,粗放式大量占用土地,浪费现象惊人。据国土资源部数据,目前我国城市人均用地133平方米,远远超过发达国家城市建设用地人均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的水平。日本东京才78平方米,香港也只有35平方米,我们这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人均城市用地量显得太奢侈了。证明在现行征地制度下,我们的土地保护和集约利用的政策是失败的。

问题之四,是腐败的温床。中国现在的官员落马,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员、省部级高官,下至乡镇村长,中间还有房姐、房叔,大都与土地有关,贪腐动辄几千万上亿元。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问题暴露的更加充分。据统计,从2013年开始的前三轮中央巡视组巡视的21个省市区中,有20个存在房地产腐败。今年的第二轮巡视提出,要紧盯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和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可见,当前官员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这6方面,其中,与土地有关的占了三席: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更让人沮丧的是,我们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被尊为三大腐败的“重灾区”。如此严重的土地腐败因何而来?不合理的征地制度难辞其责。政府以地生财,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经营二级市场,以行政手段征地卖地,低进高出,从中获取高额差价利益,这必然会成为官员寻租的黑洞和腐败的制度温床。

问题之五,是导致大量冲突,尤其是官民冲突。2013年第19期《半月谈》载文称,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土地纠纷上访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占到土地纠纷的84.7%。我们不会忘记,几年前央视《焦点访谈》曾报道,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河北省广平县,仅用10天时间就完成33万多平方米的拆迁任务,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收。而这些拆迁都是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情况下进行的。野蛮拆迁简直到了疯狂的地步。

2 改革完善征地制度

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概括说有三方面内容: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补偿机制。但具体操作时,应抓住关键环节,解决主要矛盾,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1 缩小征地范围的关键是正确界定公共利益

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泛化,界限不明,使多征滥占土地、侵犯农民权益有隙可乘。一些地方政府总是把自己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常常把自身的行政行为及其主导下的经济行为都视作“公共利益”;一些利益集团、企业也经常把其商业谋利活动描绘成“公共利益”,以便更多地利用行政权力。可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是缩小征地范围的关键所在。

2.2 征地补偿的重点是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后续发展

关于对农村征地补偿问题,毫无疑问,必须建立起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就业、住房、社保等方面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使他们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但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地方常常就补偿谈补偿,结果只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短期生存资料。因此,必须打开眼界,转换思路,从全局高度和长远角度考虑,把征地保障与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联系起来,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村农民后续发展问题。

一般说来,平均每征用一亩土地,就会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关注被征地农民这样一个迅速扩大的社会群体,切实解决其生计和发展问题,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应该说,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支撑。首先,国家把《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反映了思路的巨大变化。应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把农村人居环境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来考虑,把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及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起来,加大公共财政覆盖度,推进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对被征地农村和农民最有效的补偿保障。

其次,征地补偿还涉及被征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从理论上讲,土地增值收益是由土地发展权决定的。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开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利,是关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土地利用集约度提高,以及由此产生的土地收益的一种权利。这是由征地过程中土地资源重新配置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其分配常常引起矛盾和冲突。解决办法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包括在法律上确立土地發展权及其归属。当代世界各国,在设置土地发展权时有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一种是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另一种是土地发展权属于国家。在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并要向个人倾斜。

2.3 规范征地程序的最好办法是公开

以往的征地程序大都不公正,表现为信息不公开、操作不透明、民意诉求渠道不畅通。实践中一切从政府利益出发,征地政府决定,补偿政府做主,有了争议政府裁决,这是造成征地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

一般说来,征地要经过审批、实施、补偿、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大致应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征地公告,政府要征哪块地,被征地者可充分发表意见,讨论过程应在人民参与的政治体制下进行,确定该不该征;通过后进行第二步,政府与被征地者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如有争议可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裁定;达成征地协议后进入第三步,即征地实施和补偿兑现,但必须坚持先补偿后付地的程序,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实施征地。征地完成后进行变更登记。

多地实践证明,规范征地程序的最好办法是公开。公开了,透明了,无论是横行霸道的开发商,还是恃权轻民的地方政府,都难以遁形,就能严格限制政府动用征地权的范围,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申诉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收缩公权,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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