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6-10-21 01:11陆毅明
中国经贸 2016年7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陆毅明

【摘 要】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从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同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前言

增值税作为一种“优良税种”, 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实行发票抵扣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成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促进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因此,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笔者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合同造价、现金流量、综合预算、财务分析、发票管理六方面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更好应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

1.“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影响

本次税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一般纳税人认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3%。按《财税(2016) 36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應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那么,建筑业企业以100万元营业收入为例:假设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1.11=90.09(万元),则销项税额=90.09×11%=9.91(万元)。假设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100/1.17=85.47(万元),则销项税额=85.47×17%=14.53(万元)。

建筑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营业收入6.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营业收入9.0%,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税负持平。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减轻,扣除额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增加。由此可见,税负增减,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但是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成本、折旧等各种支出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直接导致该项目不能抵扣,不能抵扣就意味着纳税额增加,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建筑业“营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不仅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并且直接影响项目盈利水平。

2.“营改增”后对合同造价影响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是消费税,其税负应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的建筑产品合同造价的构成。

营改增后,工程概预算、计价构成基础发生变化,改变导致相应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业主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的建标造函[2016]23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附加税费进行测算。2016年4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率先出台《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并定于4月6日起正式执行。《实施意见》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并详细列出相关数据。

3.“营改增”后对现金流量影响

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于建筑工程一般都约定质保期,质保期一般1年以上,质保金一般占总价5%~20%不等。质保金从税法原理上应理解为一种押金性质,应在建筑服务行为完成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会造成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企业往往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现金流量大大紧张。

4.“营改增”后对综合预算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的新预算制度,需要企业内部各部室细化统计出不含税数据汇总至编制部门,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列入预算。而非传统的上报含税金额,避免预算编制后,管理层下达考核指标不准确。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零效益考核、责任考核也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税价分离,而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一般较大,势必对财务可行性分析造成直接的影响。同样的影响还表现在工程项目的合同预计成本,工程的收入与成本规模越大,合同预计总成本中含税、非含税、甚至含税率的不同,均可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化,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5.“营改增”后对财务分析影响

对收入和毛利影响。就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别简单举例,工程造价1亿元项目,其价内造价(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1+11%)=0.9亿元,即企业营收减少10%。可见,这样计算后的收入数值会对规模有要求的上市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同时,在项目中包含的合同毛利、劳务、折旧等诸多不符合进项抵扣条件或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加大了合同成本,影响合同毛利。同样的也会引起多缴增值税现象,导致利润总额也将随之下降。

对资产、负债影响。在资产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符合抵扣条件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账面价值肯定会比实施营业税时小。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其原价扣除后,固定资产净值即相应下降,而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结构也将随之变化。负债方面,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等可以抵扣进项税,会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而本次税改后,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大额贷款利息依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造成企业负债增加,提高企业财务杠杆,不利于各种评级。

6.“营改增”后对发票管理影响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相比营业税时期,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都将增加。由于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发生任何经济业务都将会与增值税相关,税务机关“以票控税,链条抵扣”模式不会改变。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应对措施

1.完善工程造价制度

建筑企业应对各类成本进行重新测算评估,传统的成本单价概念需要改变,企业内部相应的各种预算定额也要进行修订,必须建立“不含税成本概念”,快速熟悉和掌握新造价体系相应内容。建立测算模型测算增值税下综合税率,测算盈亏红线,以测算出的增值税综合税率作为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考虑业主方纳税身份,以合理方式向业主提出诉求,共同承担税制改革税收成本。如:在编制标书中必须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税金编制中只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加强招投标相关人员对基础理论的学习,从意识上重视增值税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显示尤为重要。

2.重视业主信息收集

企业应对现有业主的身份信息、纳税种类、经济类型等信息进行详细梳理,建立健全业主信息档案,制定业主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新承接项目的业主信息管理,做好业主信息变更的更新维护工作。针对业主不同背景,加强对业主结算管理,提高预付款的比例,以保函形式替代保证金,加大对业主的收款力度。

3.梳理采购环节链条

笔者认为,应该树立“等额支付情况下,取得进项税最多”的采购定价原则,而不能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采购价格,变相购买进项税金,挤占企业资金。企业管理层应牵头,梳理相关供应商、分包商,确定其纳税人身份,收集相关基础信息及证照资料,建立管理信息库,明确日常更新及维护制度。应当优先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合作,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考虑是否与其续约或调整价格。如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则需考虑调整定价原则,以抵消企业需承担增值税造成的成本增加。严控对分包商、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并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毋庸置疑,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当选择可抵扣进项税最多的采购价格及供应商,即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适用税率最高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4.修訂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月度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资金协调会制度,多渠道向管理层反馈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数据影响,使管理层决策结果更具准确性。修订现行经营开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制度、成本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从组织架构、业务模式、项目承接、合同规范、结算管理、信息化管理多方面,配套完善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

5.强化发票管理意识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于专票的管理视同资金管理,发票交接过程做好交接记录,对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经济损失,追究责任到具体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以进一步要求,各业务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票时间的60天内送到财务部进行比对认证。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及配套第17号公告,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强分包发票管理,以4月30日为时间节点,保证每个工程项目及时完成阶段性结算工作,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分包发票足额取得,并抵扣出总包的营业税发票,明确5月1日之后分包发票只收增值税发票,避免未来国地税联合稽查的双重风险。

6.合理做好纳税筹划

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企业应抓住机会,进行针对税收优惠政策、新老项目、计税方法、纳税人身份等方面的筹划。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建筑业企业一定要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策精神,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争取主动选择权。企业需要详细分析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企业新建固定资产可以利用直租,实现融资利息抵扣进项税,充分利用现阶段的财税红利。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组织培训,展开企业内部宣贯,密切关注项目所在地国税和地税动态,建立内部沟通机制。

7.防控企业税务风险

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明确提供发票类型和税率,明确不合规发票损失的赔偿。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抵扣要求,在遵循“三流统一”的原则下,更进一步实现“三价统一”、“三证统一”,所谓“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票流、物流相互统一;“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相互统一;“三价统一”是指合同价、发票金额、结算价相互统一,最大程度避免进项税抵扣环节中的税务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由于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是一种新的缴税方式,因此,建筑企业不可忽视该条款的规定,以防潜在的税务纠纷。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问题,优化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增值税管控体系。

笔者希望建筑企业面对这次“营改增”,报以积极的态度,借此规范内部管理,整合各项资源,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顺利平稳地完成“营改增”,使企业成为这一次重大税制改革的受益者。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税(2016) 36号文],2016年3月

[2]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17号],2016年3月

[3]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23号],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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