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拥堵费征收之争

2016-10-21 08:10张玉佩
决策 2016年7期
关键词:收费新加坡北京市

张玉佩

北京治堵问题,必须多管齐下。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政策工具,从边际上进行调整,以量变的不断累积,促成一个可接受的交通秩序。

【始末】

道路拥堵收费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非一日两日,且不说国外新加坡早在1975年就实施了这一政策,即便是在国内,香港、广州和杭州等大城市也曾探讨论证。作为我国首都的北京,由于其交通拥堵程度在国内首屈一指,因此被戏谑性地冠以“首堵”的称号。为治理道路拥挤问题,北京市一直奉行“公交优先”战略,并于供给和需求层面出台了许多管理措施。

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政协召开雾霾问题提案办理协商会,市环保局、交通委在会上表示,已经初步制定交通拥堵收费政策方案和技术方案,目前正处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阶段。至此,拥堵费征收政策似乎已箭在弦上。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政策在专家学者和市民中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有人反对征收拥堵费,亦有人对此表示支持。拥堵费征收政策可行吗?为什么一些人支持,另外一些人反对?国外有那些好经验?我国大城市又该何去何从?

【辩论】

征收拥堵费,本质上是利用价格机制,通过对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行使的车辆征收一定的费用,以达到引导交通行为,舒缓道路拥堵,从而提高道路运营效率的一种经济手段。在经济学视野中,征收拥堵费是矫正负外部性的重要措施,其意在使驾车出行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尽可能一致,促使人们调整优化其出行决策,实现社会最优的出行规模和布局。

为何一些人支持征收拥堵费

首要是治理拥堵、缓解重点区域交通压力。《2015北京交通发展年报》的数据显示,2014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59.1万辆,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49.9万辆,另据高德地图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主要城市交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北京市高峰时段平均车速为22.61公里/小时,为全国最堵;北京市拥堵延时指数为2.06,也即是说,普通驾车出行的上班族要花费畅通情况下的2倍时间才能到达目的地,拥堵时间成本全国最高。如此多的时间浪费在路上,由此造成的机会成本不可谓不大。在特定时段对重点区域行使的车辆加征拥堵费,增加的成本可以刺激驾车者重新选择出行路线,进而实现对路面车辆密度的调整,最终起到缓解拥堵的作用。

其次是防治大气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考虑到北京雾霾如此严重,汽车尾气排放在边际上往往会造成不对等结果。从全国的数据看,2013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640.6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28.8%;机动车颗粒物排放量59.4万吨,占全国烟(粉)尘排放总量的4.6%。机动车在拥堵怠速行使的情况下,由于发动机燃烧不完全,其污染排放比高速通畅行使要高不少;同时,由于拥堵情况导致机动车启动和加减速次数增加,燃油消耗也比正常行使时更高。可见,拥堵对大气污染施加了额外的负担,通过拥堵费征收来减少拥堵,减少机动车排放自然也会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而且,拥堵费是一种灵活、有弹性且强制力较小的政策工具。征收拥堵费不是一刀切,它为驾车出行者提供了一个选择,要么承担更高的成本而不改变原先的出行习惯,要么重新规划出行方式和线路。理性的个人往往以会计成本来做出出行决策,加征拥堵费提高了驾車者的会计成本,这会在边际上产生某种排斥效应,促使驾车者做出与社会最优兼容且于己有利的出行决策。

为何一些人反对征收拥堵费

反对征收拥堵费的人认为,城市规划不合理,公共交通吸引力有限。北京市“单中心”的城市规划不合理,对于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来说,驾车出行是一种刚性需求;加之北京市路网规划弊端重重,城市道路“微循环”不畅,交通拥堵不可避免。另外,通过加征拥堵费来刺激人们改变出行方式,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而目前北京市公交系统在运载能力、换乘、舒适性上存在很大的不足。所以,就北京市目前的规划和公交情况来说,征收拥堵费可能并不足以解决城市拥堵问题。

第二,征收拥堵费成本巨大,且治标不治本。征收拥堵费势必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需要更换电子车牌,加装高分辨率摄像机,建立后台筛查系统,同时,也需要配备一支专门执法队伍。围绕征收拥堵费的一次性设备、技术投入本身需要一大笔财政投入,而且,系统运行往往也伴随着巨大的行政成本,如果成本过大,以致耗尽征收拥堵费的收益,那么,在成本收益核算的分析框架下,这并不划算。

第三,征收拥堵费不合法、不公平。反对意见认为,征收拥堵费实际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变相限制,是一种广义的征收行为,在没有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拥堵费实际上要求车主做出“特别牺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北京市政府出台征收规定并不合法。另外,北京市有大量财政供养的公车,征收拥堵费对这些车辆构不成限制;同时,拥堵费在边际上只会对低收入车主产生影响,因此,征收拥堵费并不公平。

最后,还有人担忧决策过程不够透明,会形成新的权力寻租空间;一味追求通过收费的方式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很可能导致“懒政”现象。此外,拥堵费征收涉及车辆定位和行程记录,对公民的隐私而言,也可能构成一个风险。

【延伸】

新加坡和伦敦因何成功

在世界范围内,新加坡和伦敦的拥堵费征收政策具有典型性,这里进行简单介绍。

早在1975年,新加坡便在早高峰期间对进入中央商务区的车辆征收拥堵费。新加坡拥堵费征收总体上具有“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特征。最早,新加坡只在早高峰期间对进入中央商务区的车辆征收拥堵费,1989年开始在晚高峰期间征收拥堵费,期间,收费标准也在不断的调整;至1998年,新加坡实行了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RP),通过设置自动电子收费闸门,根据管制区域平均车速实时计算收费标准,并每隔三个月对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新加坡拥堵费征收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刚开始征收,管制区早高峰期间的交通量大幅下降了73%,到2014年,新加坡高峰期主干道行车时速仍然有29公里。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征收拥堵收费能取得预期效果与严格的数量管制、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布局停车位等政策组合拳密不可分,征收高额的拥车费,在入口出实现汽车总量控制,是拥堵收费取得成功的前提。

2003年,伦敦划定出一个22平方公里的区域,在每天上午7点至下午6点半期间,对进入该区域的车辆征收5英镑通行费,通行费标准之后逐渐调整为目前的10英镑;2007年,该收费区域进一步扩展为39平方公里,同时,收费时间缩短半小时,并设置了两条免费走廊。收取通行费后,伦敦市中心车流量、拥堵时间、污染物均有了大幅度下降。伦敦拥堵费缴费渠道多样灵活,网上支付、邮政、电话、手机短信支付、零售商皆可。在政策论证实施过程中,伦敦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咨询和讨论,照顾补偿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对住在缓冲区域和按年按月缴费的车主给予了打折优惠。但是,近几年,伦敦的拥堵情况出现了反弹。

简单判断,新加坡和伦敦征收拥堵费的政策是成功的,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它起到了预期的作用。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任何一项政策工具都是“中性”的,其是否取得预期治理效果,受制于政策工具实施的一组约束条件。所以,国外经验仅仅提供了一种路径上的参考,在北京征收拥堵费,需以实际为主,研究并理解政策所面临的复杂问题情境。

【对策】

北京道路拥堵解决之道

到底该怎样看待北京市征收拥堵费这一政策呢?在详细探讨之前,首先需要在价值层面做一些澄清。我们看到,拥堵费征收争论双方的意见中,正方多是基于事实和效率层面的权衡,而反方则涉及诸多的价值判断。说到底,征收拥堵费本质上并不构成对私人财产的限制,汽车是私人的,但道路是公共的,更要紧的是道路是稀缺资源,其使用超过某一点后,伴随拥挤而来的是巨大的负外部性。正因为道路资源稀缺,本着增进公共利益的原则,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分配则具有正当性。自由不可能是绝对的,正如国内行政法学家王锡锌教授所言,“公共资源不是自由取用的‘丛林,而是容忍协调的‘社会”。

自2014年推进公车改革后,可以说征收拥堵费的障碍得到了进一步廓清。治理交通拥堵,无非是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着手。就北京而言,城市规划是历史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逆性,新建、扩建道路容量,进一步提升交通管理等供给侧的解决路径潜力有限。另一方面,北京市有2000多万人口的大都市,北京居民对私家车的需求不可谓不大、势头不可谓不猛,这才是解决拥堵问题面对的最大實际。治本之策难也!所以,治理北京治堵问题,还得回到“多管齐下”这句俗话。采用多种政策工具,从边际上进行调整,以量变促成一个可接受的交通秩序,方为应对之道。

首先,加强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提升公交系统的运载能力和吸引力。一个完善的公交系统,确是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发挥作用的前提。具体来说,交通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需通力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改建快速路、公交专用道,加快地面公交系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程度,调整优化地面公交停车场站布局。在轨道交通方面,需着力增加线网规模和线网密度,进一步建设完善、便捷的接驳换乘系统,实现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系统之间舒适、顺畅的衔接;同时,新增建设一批驻车换乘停车场。总之,要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公共客运系统中的骨干作用。

其次,推进交通精细化管理,实现内部挖潜。交通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在于为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提供软件支持。精细化管理一定程度上是塑造规则的行为,持续的精细化管理具有潜移默化的灌输作用,它最能影响车主对交通的感知,有助于引导驾车者培养良好的驾车习惯。所以,推进交通精细化管理需在快速路入口设置,交通标识管理,设施抢修,道路违法处理快速应对机制等方面多下功夫,多做新的尝试。

最后,全方位推进交通需求管理。解决北京市道路拥堵问题,必须在数量管制的基础上调解路面汽车流量,因此,在现有摇号、限行、停车管理等措施的基础上,征收拥堵费可以一试。当然,征收拥堵费兹事体大,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得失;同时,在设计完善技术方案可靠的基础上,还需进行小范围试点,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拥堵费的使用方式和范围,政策方案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拥堵费使用过程必须对民众公开透明。以经济手段为抓手,亦可通过奖励进行正面强化。在存量调整方面,对那些一周内阶段性用车的车主,在现行限号政策的基础上,其如若自愿进一步再少驾车出行一两天,则完全可考虑拥堵费打折和返还,这样,拥堵费能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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