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形势与对策

2016-10-21 02:40陈艳红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

陈艳红

【摘 要】当前边检执法规范化面临新形势与新变化,在客观上要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需要对执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究边检执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个层面进行思考。

【关键词】边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边检机关担负着打击口岸违法违规活动、防止偷渡、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確保口岸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能。随着公安部下明确以服务为中心,坚持顺畅通关、坚持严密管控的新时期边检工作指导方针。“顺畅通关”与“严密管控”这两个基本点,从某种角度讲就是服务与执法的关系,现根据当前面临的执法环境,就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边检机关执法执勤形象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当前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面临的形势

近几年来,全国边检机关以提高边检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和边检服务创新为依托,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边检执法理念有了新变化,执法队伍建设有了新发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有了新提高。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口岸突发事件和各类执法问题层出不穷,服务对象的主体意识、人权意识、法制意识日渐增强,这些都对当前边检执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依然存在着执法队伍素质尚有欠缺、执法办案不规范、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安全意识不强等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的深入开展,边检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满意率也大幅提升,但距离“边检机关要成为国内最优秀的行政执法队伍,进入先进行列”的目标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能力偏弱尚未改观。近年来,检查员的业务素质总体有了较大提高,但学历高并不代表执法水平高,执法考试成绩好也不能完全代表实际执法能力强。边检案件数量较少,每个检查员一年办不了几起案件,即使办理案件大部分还是当场处罚,相对执法而言造成了学习与实践的脱节。同时,执法教学方式“师傅带徒弟”、检查员岗位流动快、部分检查员学习不够努力等,也是造成执法能力偏弱的原因。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时有发生。边检行政执法工作时间较短,程序问题一直是薄弱环节,一些检查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边检行政案件情节比较简单,只要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即可予以处罚,以致在工作中出现不办理法律手续、不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不履行告知程序、先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不重视证据的收集保存以及片面追求数量而对轻微违法问题升格处理等情况。

(三)法制审核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边检站受编制制约,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一般只在司令部(办公室)配备一至两名法制参谋(专职或兼职),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由于业务水平有限,法制参谋对边检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把关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

三、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升的思考

(一)营造和谐口岸环境。边检行政执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要结合执法执勤、集中大走访活动,大力开展送法进码头、上船头活动,积极向群众宣传和普及边检法规,推行警务公开,促进与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使边检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边检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提升官兵执法素质。在官兵中,加大法治理念教育,帮助官兵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在工作中,自觉学法、认真用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派骨干人员到边防支队跟班学习,丰富办案经验;定期组织岗位执法考试,以“考”促学,努力提升检查员的能力素质。

(三)健全内外监督机制。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完善执法制度和程序规范,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把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使各项执法工作规范化;通过执法考评工作,注意发现深层次、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现象,及时进行讲评分析,随时处理和解决日常执法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程序、处罚的标准和依据,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四)建立专职法制机构。注重加强边检法制机构的建设,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执法力量的发展和成长。可在业务量大的站成立法制科,解决法制参谋兼职的问题,才能切实保证人员、职责到位。目前,边检站可以法制参谋为主,抽调业务、纪检人员组成法制工作小组,承担边检站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并对边防检查行政案件进行审核与监督。

(五)加快边防检查立法。目前边检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近年来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大力气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显然已相当重视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将改变了以前有法可依,那依据的法规使用了20多年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添补了出入境管理的法律空白,使相关的出入境管理的内容以具体的法律形式加以巩固。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处罚力度小、法律情形不完全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边检行政执法的一大障碍,特别是以前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应当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从根源上扫除了这一适用法律依据的尴尬,真正使法律适用具备合法性,使边检的行政执法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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