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性的发展

2016-10-21 14:31钟黎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摘要】神明裁判是指通过神的意志来决定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的一种司法程序。古代西方信仰“上帝”,我们信仰“神明”,归根到底都是人类在穷尽其他方法都无法辨别是非真相之时所采用的最后的救济手段。神明裁判之所以能在人类原始社会文明中生根发芽,是因为“神”是植根于普遍大众内心深处的信仰。他们对“神”的敬畏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人类理性程度落后的时代背景下,使得“神判法”成为人类寻求正义的终极手段。本文通过对比中西方“神判法”的特点,进而揭露“神判法”和现代程序法的关系。

【关键词】神明裁判;人类理性;现代程序法

一、“神判法”在中西方文化下的求同

1、产生原因

神明裁判是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而“神判法”都起源于早期的习惯法中。在人类历史早期,私有制的产生使得人们逐渐形成自我占有、自我保护意识,处于同一生活领域的人之间长期的、频繁的交流会逐渐形成一些稳定的习惯,比如先占即拥有物品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偷盗,否则应当受到谴责或者接受某种惩罚等。但是,偷盗者通常不愿意承认自己这种卑劣的行径,也不愿意接受任何惩罚,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而在生产力极为落后的社会中,人们思想落后,并且经常遭受各种灾害而无能为力,于是开始幻想这些灾害是来自于人类之外的强大力量所致,即称之为“神”“上帝”,他们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决断者,把一切是非曲直交由“神”“上帝”來裁判一定会得出最公平的结果。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这些习惯逐渐演变成了具有强制性规范的习惯法。

2、发挥的司法价值

神明裁判是特定时代司法审判的产物,它在人类文明发展前期发挥了极大的司法价值。首先,它无疑体现了人类社会早期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坚决态度,由于当时人们的公平正义思维还停留在二元模式,如一个人不是有罪就是无罪以及两个人中肯定有一个人有罪等这样的认知模式中,绝不允许一个案件模棱两可或者悬而未决,在极其落后的侦查水平下,迫于民众压力,审判者以神判的方式解决了大量案件。其次,神明裁判在解决大量的纠纷下,有效的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论神明裁判最终带来的结果是不是事实的真相,如果是,这当然是最好的实现了公平正义,如果不是,而让人相信这就是最后的结果,这个案件就会终结,社会秩序也能够较好的得到稳定。当然,这也会产生一些冤假错案,错案的多少取决于当时的司法者的能力,如果裁判者能在细微之中察觉犯罪者的动态而使其自行伏法是最好,如果这件事根本没有错对或者双方都不惩罚为好,则需要裁判者事先在神明裁判的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变最后呈现的结果。

二、“神判法”在中西方文化下的存异

1、依附的社会关系

我国古代主要实行君主制,“神判法”所依附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封建国家的统治,也就是说,“神判法”之所以能够存活下来,是因为其依附的封建国家需要这种体制,这种体制能够帮助他们巩固王权、安定秩序。君主多将自己的统治向民众传达为上天的旨意,越是强化人们的鬼神意识,就越能通过神判形式加强王权。所以“神判法”在我们国家是如鱼得水的。

西方的神明裁判依靠的是日耳曼民族的强大军事力量,也是有一个国家作为依靠,但不同的是,西方宗教色彩浓厚,教会实力时强时弱,而教会对国家的“神判法”从一开始迫于军事压力而部分承认,在承认的同时部分加以按照自己的教义改造,而对神明裁判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过,那么,当教会实力逐渐强大,批判神明裁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后期的发展

我国目前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仍然留存“神判法”,有些是因为民族在解放后仍然保持原始社会的生存状态,有些是因为经济文化水平落后,有些是因为民族保留下来的民俗民风的传统所致。但是,我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完全摒弃了这种“神判法”断案的方式,取而代之以发达的现代程序法来辅助实体法,相辅相成的来实现民主渴求的公平正义。

神明裁判被大公会议禁止后,教会必须创设新的司法程序来填补神明裁判遗留的空白。1198年,纠问式程序开始用于对渎职教士的神判,1215年确立纠问式程序审讯异端案件。除此之外,还有共誓涤罪、控告、告发程序,对同期的世俗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神判法”和现代程序法的关系

1、“神判法”是特定时代人类理性的表现形式

“神判法”产生于人类社会历史早期,落后的生产力和私有观念的强化孕育了这一特殊的审判形式,在现代人看来或许这是一种极其愚昧的做法,但在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之下,它能够帮助人们辨明真相、稳定秩序、扶正人们内心的正义观,只是由于认知的有限性而采取了不同的手段。人类认知水平会局限于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于真相的查明也受限于客观的物质条件,即使是现代社会,人类的理性和能力程序也没有达到能够认识所有真相的程度,所以,实质正义虽然是人们一直向往和追求的,但是在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为了保有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秩序价值等,会转而寻求一种可以让普遍大众接受的定纷止争的形式,那就是一种程序,这种程序确保人们能得出最后的结果。

2、“神判法”的终点是现代程序法的起点

当古老的“神判法”终结之时,维护社会稳定的替代性程序法便应运而生,这些替代性程序法在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西方的纠问式程序,中国的各种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等,程序法之所以起于“神判法”终结之后,是因为两者所依靠的信仰完全不同,以前总是依靠不切实际的鬼神,把人类置于鬼神之下,现在的人类已经认识到自己才是这个世界的主人,自己有能力逐步实现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制定这一系列的程序法是为了保障人权不受不合法的侵犯,这理应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体现,已经不再是以前人类理性缺陷的体现了。

3、现代程序法是人类理性的发展

如果说程序法越发达,文明程度越低下的话,那我们国家向来“重实体、轻程序”,而西方国家则刚好相反,严格重视程序的实施,照理说我们才应该是发达的司法体制,但这岂不是与经济水平的发达程度相背离了,就得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司法体制越落后的结论,而现实事实却不是这样的。我们重视实质正义从古代就延续到现在,不管什么原因,司法者一定要跟民众一个结论,人们普遍不接受犯罪者因为证据不足等程序问题而被判无罪的情况,即便我们现在程序法上新增的“疑罪从无”等思维模式出现,也不能完全消除人们根深蒂固的惩奸除恶思想,可以说,我国的程序法是走在民众思想观念之前的。因此,我们的程序法不可能太发达,因为我们的思维能力还跟不上这个节奏,文明程序还处于一个相对初期的阶段,如被很多发达的西方国家视为残酷血腥、不重人性的死刑制度,在我国虽多有争议但却一直未被废除,这说明人们对于相比于放过对犯罪者血腥的杀戮来说,更加倾向于接受这种死刑文化。

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砝码,再不是以前人类无力实现实质正义而采取的愚昧手段。

【参考文献】

[1] 邓敏文. 神判论[M].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1.

[2] 杜文忠. “神判起源考略”[J]. 思想战线, 2002,6.

【作者简介】

钟黎(1991—),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